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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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农民主要提倡家庭养老、土地养老,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及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原有的保障体系逐步瓦解,农民养老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和紧迫。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近70%,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则更加严重。研究表明,在2030年老龄化形势最严峻的时期到来之前,在全国基本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才能经受住冲击,保证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城乡迥异、相互隔离的“二元体系”,国家将重点放在了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经过了10几年的探索,但现行制度仍极不完善。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适应经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应对人口老龄化高潮,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  本文拟在对我国农村养老制度历史与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探索适合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提供立法参考。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首先,作者分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与特征。它指的是农村劳动者依法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集体给予一定补助、国家给予一定扶持,形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农村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条件落后、参与人数多、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体现出互济性、社会性、普遍性。  其次,作者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具体制度进行了研究,总结出各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即:立法先行,保障制度有法可依;逐步推进,结合国情循序渐进;机构配套,确保制度稳步实施;广泛筹资,维持基金来源充足。  再次,作者评价了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名不副实,缺乏社会性;保富不保贫、保小不保老,调剂性与公平性缺失;投资渠道单一,基金增值保值困难;保障水平过低,难保基本生活;制度运行成本较高,基金管理混乱,存在基金流失;立法层次低、制度不稳定;制度笼统概括,未结合我国国情等。同时,作者对东莞、苏州、大兴、无锡、青岛、成都等新模式进行了借鉴式研究,认为对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不能急于求成,但一定要坚定不移、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朝着全覆盖目标推进。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和完全可行的。  最后,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设想。第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单独立法,并应充分考虑考虑地域差别和不同类别农民的不同需求。第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可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三层次入手。第三,立法时要坚持普遍保障、满足农民基本养老需求、适应经济发展、保证可持续发展、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  具体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如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失地农民与农民工应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对象,但是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别组成部分而存在,法律中应以单独的章节予以规定,或者制定专门的农民工、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资金来源的充足性,更好的体现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上,应确定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根据投保人最后停止缴费时的个人帐户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确定养老金领取的保证期与其继承制度。最后,为加强支付管理,应规定生存复核制度。  基金管理上,要考虑提高其统筹级别。统筹部分可直接进入省级社会统筹养老基金,个人帐户则进入县级基金管理机构帐户。基金的保值增值除储蓄与购买国债外,还可以探索证券投资、银行贷款等其他方式。同时,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上,应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机构、承办机构和监督机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包括农民、管理机构两个主体违法犯罪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民养老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应继续发挥其他养老方式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家庭养老为辅助、其他养老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必然趋势。同时,应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证其老有所依。另外,要完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年老时的其他问题。  笔者还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制建设进行了研究。首先笔者界定了失地农民的法律概念特征,分析了土地与农民养老之间的关系,认为应以失地农民为突破口,用“土地换保障”的方法,为解决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探索出一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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