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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建立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职业新的准入标准,作为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确立并实施,不仅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实施中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一、在考试模式上,现行的一次性笔试和客观题占很大比例的考试模式,侧重于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内容的记忆力考查,而法律职业能力的考查内容相对较少,因而,测试的针对性差,不能对现代法律职业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全面测试和检验,也不能满足不同法律职业部门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二、在职前培训和实务训练上,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重考轻训”,忽视对取得法律职业人员的系统实务技能培训,而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专门职业,必要的实务训练无疑是培养合格法律人的重要保证。虽然近两年来,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系统对本系统的执业人员单独组织了一些培训,但是这种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种职业各行其道、培训形式、内容各异的培训方式,不但不能形成规模效益,而且也无法使各类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法律道德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同时也无法实现合理的人才交流。三、在与法检系统用人制度的衔接上,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检法机关录用法官、检察官的门槛问题。现行制度的权威性不够,与我国人事制度也不配套,造成制度本身要求的选拔、储备、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功能没有顺利实现。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比较分析,作者认为,完善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应该是一项与法学教育相衔接、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职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培养、任用合格法律职业人员的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选拔、培养、任用一批具有共同法律观念、共同法律意识、共同职业道德和共同专业素养的司法人员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进而从制度上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基于这一基本定位,作者提出了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内容和措施,具体为:一、确立司法考试阶段性考试模式。总体上实行三阶段性设计,包括法学基础知识考试、法律分析论述考试以及面试等三个前后衔接的过程。二、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坚持实践为主,突出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利用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系统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统筹规划,对准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和考核。三、实现司法考试与检法机关人事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树立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威性,进一步完善司法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在检法机关录用法官、检察官岗位人员上的“准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