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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转型和变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民众,都对通过“法治”来实现一个正义的社会寄予了厚望。在法治的框架中,司法是法治理想得以具体实践的核心环节,它将法治的抽象原则应用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而法院的重要性在于,司法程序是在法院这一组织环境中运行的,程序正义理念是通过法院的一步一步操作实现的,没有法院这一制度载体,司法程序就是“空中楼阁”。在“法治”话语的号召下,越来越多的纠纷正涌向法院。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建立一套严格的、以程序正义为基础的诉讼制度,正成为中国通过司法改革推进社会正义的现实选择。对此,近年来国内司法界的主流话语一直是在反复强调程序正义的设计和操作,似乎只要是严格遵循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和步骤,纠纷就能得到妥善的化解,社会正义就能实现。
但是,在法治的信仰和对程序正义的迫切追求的背景下,司法实践的丰富性总是远远超出了设计的预想。本文是一项对浙江省A县人民法院法律运作的实证研究,收集的资料源于笔者2006-2009年在该法院的三次调查。调查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部分,即收集档案室资料和现场调查。前者涵盖司法统计资料、民事案件的案卷资料、会议记录等;后者是案件审理的现场资料和对法官深度访谈获得的资料。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质的研究方法,通过展示案件审理中立案、庭审、庭审后这三个前后相连又相互独立的程序流程,以考察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正义的实践形态,进而分析“法律文本”中的程序正义与“诉讼实践”中的程序正义这两者间的张力。
本文发现,在程序流程中,立案审查、格式化、繁简分流、送达、开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请示、案卷制作等等,每一步都考验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是否在实践中落实。在程序的每一个节点,在不同的情境中,程序的操作都有可能受到来自行动者(特别是法官和当事人)的解构,以变通的方式完成程序,行动者在接受结果的同时也间接地认同了重构的程序。这样一种程序正义是在行动者互动的基础上展开,是在朝向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对“法律文本”的程序正义的解构、变通和重构的基础上实现的,可称之为一种建构性的程序正义。
本文认为,形成建构性的程序正义的重要原因是程序正义受到民众正义理念与国家话语的外部约束,但其深层的背景是基层法院的司法程序运行在司法和权力的双重场域之中。司法场域的运行机制是按照设计的程序要求,按部就班的将纠纷一个个的送入审理流程之中,最终生产出符合程序正义的司法产品。司法场域的逻辑是正义,而且是“看得见的正义”。而权力场域的运行机制是以政治稳定、国家利益为目标,纠纷在每一个程序环节都可能被权力隐蔽的再加工,并以社会效果的话语予以正当化。权力场域的逻辑是权力,而且是“看不见的权力”。司法场域和权力场域相互竞争、相互影响,程序正义在案件的审理流程中被不断地建构出新的规范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