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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力图证明《诗》三百篇全为雅乐之诗。首先论证《诗》三百之全部入乐:通过直接与间接文献证据、《左传》《国语》之赋诗,说明《诗》三百皆是可歌之篇。关于赋诗,本文着重从礼的角度证明赋诗场合之有乐,并指出有关赋诗的文本记载之别于单纯引诗的特殊性、赋诗仪节的特别、赋诗所可能进行的时间节点——无算爵。最后摘录前人一些论述已较完备、已成定论的有关《诗》全入乐的有价值的意见,剖析、反驳几条历史上较有影响力的《诗》三百不全入乐的说法,并以说明入乐之《诗》的用途作结。我们进而论述《诗》三百之皆为雅乐。首先从政教、乐理、字源三个角度探讨雅乐的内涵,然后说明郑声并非《郑风》,郑声之淫并非郑诗之淫色;郑声作为雅乐的对立主要是音乐特徵的对立。随后我们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声亦是有义的。诗乐之义不仅在于诗辞,也在于乐。其义则可以用五条礼教大义——亲亲、尊尊、长长、贤贤、男女有别来概括。其诗乐既皆有此正面的、积极的义,则《诗》三百之全为雅乐是有充分的政教意义根据的。附辩雅乐并不以使用宗周正音、正语而雅,这只是雅乐之为雅乐的应有之义。本文主要采用传统方法与材料,同时参考当代有关雅乐历史变迁的新观点,将二者充分地结合,阐明雅乐音理、内延的历史变化与《诗》三百的关系,得出《诗》没有郑卫之音的结论;加之义存乎声,而《诗》三百皆可以礼教大义统贯之,则《诗》三百皆为雅乐有了历史的与政教的双重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