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定纷止争是法律的基本功能。立法不过是在为特定的社会问题寻求一种权威的解决方案。前辈先哲们认为法学家的使命在于发现法律,而非创造或发明法律。所谓发现法律,就是在归纳和总结普通民众对特定问题一般解决方法的基础上,试图探究和解释这种解决方法或者民意诉求背后的合理性,并将其发展升华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面对社会生活中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时有发生,一般民众根据其朴素的情感要求侵权人必须为其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符合大众的公平正义观。但由于生命的一去不可挽回性,目前在民法领域似乎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一定的金钱支付责任别无良方。而在传统的侵权法下,金钱支付责任几乎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学者将对生命权的救济定性为死亡赔偿问题。但损害赔偿理论有两个基本的适用前提:第一,受害人的损失在经济上可以客观计量;第二,这种损失可以通过等额的金钱赔偿予以“填补”,能够使权利人的利益恢复到如同损害未曾发生一样。然而侵害生命权恰恰是不符合这两个基本前提的,并由此引发了许多问题。因此这种根据民众的诉求而要求侵权人所承担的金钱支付责任并不符合所谓的损害赔偿“填补”理论,而是一种可以在客观上起到惩戒、抚慰和预防等功能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