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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有的科研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实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直以来是以政府领导、管理、投入为主体。科研院所历来任务由政府下达,经费也主要靠财政拨款,其弊端日益暴露,科研与生产脱节;研究开发成果应用转化率低;科技资源配置不合理;科研开发工作重复分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科研事业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1985年中央做出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科研事业单位先后组织实施了科学事业费拨款制度、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和科研院所内部管理制度,产权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以“转制”为主要特征的改革使技术开发型、公益型科研院所走向市场,拉开了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序幕。 科研事业单位经过20多年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初步确立,政府职能也不断深化和改革,随着政府职能向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倾斜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趋势日益明朗化,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科技体制,曾经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技术体系的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外在环境的变化,对目前的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和更高的要求。科研事业单位需要适应环境的变化,回归自身的公共性历史使命和职能。从总的管理体制上讲,行政事业一体化特征仍然明显,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办一体,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带来了理论和实践中新的问题,公共科研服务体系中的主体缺乏法律支持和制度安排,尤其是对科研事业单位的分类标准不规范更为突出。 党的十七大中明确提出要适时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和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理论——公共服务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代理理论为基础,着重探讨了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中如何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适应公共科技创新服务的要求角度对科研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重点对事业单位的分类规范和标准以及科研事业单位改革后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