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抗式辩论制度支撑的正式审判程序通过争议双方正面的对决,能够最大限度地提供有关纠纷事实的信息。该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分解了超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结构,对诉讼效率的提高亦作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由于移植过程中未对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土壤的巨大差异予以必要的关注,对抗与生俱来的竞技性在诉讼管理缺位之时成为“强者的正义”。形式正义的对抗式辩论欲完成与实质正义的同一,应摒弃对抗固有的竞技特征,把持法律解释的话语权,使其发现“真相”的精意能够在方兴未艾的东方大国折射出法治理性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