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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观察,对于已经受理的诉讼案件,法院所面临的是有关裁判方式、范围及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结论及理由如何,即司法裁判的广度和深度。前者与裁判的对象和范围有关,而后者则与裁判的理由的深浅有关。初审法院并没有形成裁判拘束力的职能,应当以简约的裁判方式来处理案件。终审法院在于形成法政策和统一适用法律,则倾向以中庸、最大的裁判方式来处理案件。司法裁判为了应对纠纷解决和完成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使命,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案件类型,通过弹性的方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