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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10-000-01
摘 要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成立机制的特殊性,造成了其特殊的发展轨迹,但不能否认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上有其独特的地位,而重视向社会输出外部服务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针对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现状,本文认为只有政府部门有意识地放权、引导、扶持,同时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自身重视完善制度、人员上的缺陷,明确自身的宗旨以及定位,转变服务理念,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
关键词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 外部服务 发展理念
一、外部服务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定义及分类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
(二)外部服务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发展的基础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为了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以志愿方式满足公共体育利益的机制,具有以下特点:非营利性、民间性、独立自治性、志愿公益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其生存完全取决于能否提供大众所需要的体育产品。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只有能够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求,激发出居民参与体育的积极性;同时,准确地进行体育产品定位,制定出大众能够接受的价格,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价值,进而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否则就会失去生命力,逐渐走向灭亡。
二、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提供外部服务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成立机制
我国全国性体育社团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获得参与国际体育的合法身份。按照国际体育组织的惯例,国际体育的比赛和交流往往要求以民间组织的名义进行。为了赢得国际认可,我国政府体育部门不得不挂起体育社团的牌子,以便与国外体育民间组织展开交往活动。同时,全国性体育社团与地方性体育社团的联系大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从而使地方性体育社团很难真正朝着“社会化”方向发展。体育基金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同构”在政府部门中或依照政府部门的逻辑在运作。
总之,从成立的方式看,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大都是从上到下发展起来的,缺少群众基础,行政化倾向严重,丧失了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存在的基础——提供外部服务。从而导致社会认可程度不高,甚至只能依靠政府得以存在。
(二)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管理机制
1.双重管理机制
双重管理是我国非营利体育组织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双重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登记注册及日常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现状是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主要目标不是通过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吸纳社会捐赠,更多的把希望寄托在财政的拨款上。从而违背了它存在的根基——提供外部服务,弥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进而失去了继续发展的生命力。
2.非竞争性原则
非竞争性原则,就是为了避免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之间展开竞争,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
这一规定限制了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之间的竞争,不利于其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发展。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同样需要通过为大众提供服务,得到社会的认可,吸引社会的捐赠,从而持续的发展。
(三)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运行机制
1.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监督机制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没有将其财务、管理、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公布,社会公众没有公开的途径对有关数据、信息,包括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详细财务报表,进行索要、查询和置疑。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监督机制现状表现出其对提供外部服务的不重视,它没有把为社会公众服务放在第一位,仅仅对上负责,从而失去了社会公信力,丧失了其存在的根基。
2.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筹资渠道不畅
我國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经费来源于商业赞助、会员会费、财政拨款、组织创收、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但来自企业和社会的资金很有限,组织创收的资金就更微乎其微,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筹资渠道不畅是不重视提供外部服务的衍生品。它不能提供得到社会和大众的认可的体育公共服务,社会捐赠自然就少;由于没有提供基本服务,政府购买和拨款的动力也就不大,扶持力度自然就小,进而造成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资金方面整体表现为资金紧张、融资困难、财务混乱。
三、针对转变服务理念提出的相关对策
(一)坚持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民办属性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民办属性是其转变发展理念,重视提供外部服务的前提。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政府管理的规律看,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只有具备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摆脱对政府机关的依赖,其服务才能真正具有公正、公平性。
(二)加强政府对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扶持
鉴于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特殊发展历程和我国公民社会的现状,起步阶段需要政府的扶持,同时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和政府应该是一种互生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填补政府职能的空白,所以政府应该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完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社会公信力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提供外部服务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监督机制的健全,因此要保证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管内容多样化,监管程序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汪流.全国性体育社团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9.
[2] 魏来,石春健.体育非营利性组织的界定[J].体育学刊.2005.
[3] 刘欣然,杨子浩.浅析体育非营利组织[J].四川体育科学.2007.
摘 要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成立机制的特殊性,造成了其特殊的发展轨迹,但不能否认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上有其独特的地位,而重视向社会输出外部服务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针对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现状,本文认为只有政府部门有意识地放权、引导、扶持,同时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自身重视完善制度、人员上的缺陷,明确自身的宗旨以及定位,转变服务理念,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
关键词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 外部服务 发展理念
一、外部服务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定义及分类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
(二)外部服务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发展的基础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为了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以志愿方式满足公共体育利益的机制,具有以下特点:非营利性、民间性、独立自治性、志愿公益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其生存完全取决于能否提供大众所需要的体育产品。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只有能够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求,激发出居民参与体育的积极性;同时,准确地进行体育产品定位,制定出大众能够接受的价格,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价值,进而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否则就会失去生命力,逐渐走向灭亡。
二、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提供外部服务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成立机制
我国全国性体育社团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获得参与国际体育的合法身份。按照国际体育组织的惯例,国际体育的比赛和交流往往要求以民间组织的名义进行。为了赢得国际认可,我国政府体育部门不得不挂起体育社团的牌子,以便与国外体育民间组织展开交往活动。同时,全国性体育社团与地方性体育社团的联系大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从而使地方性体育社团很难真正朝着“社会化”方向发展。体育基金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同构”在政府部门中或依照政府部门的逻辑在运作。
总之,从成立的方式看,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大都是从上到下发展起来的,缺少群众基础,行政化倾向严重,丧失了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存在的基础——提供外部服务。从而导致社会认可程度不高,甚至只能依靠政府得以存在。
(二)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管理机制
1.双重管理机制
双重管理是我国非营利体育组织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双重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登记注册及日常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现状是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主要目标不是通过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吸纳社会捐赠,更多的把希望寄托在财政的拨款上。从而违背了它存在的根基——提供外部服务,弥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进而失去了继续发展的生命力。
2.非竞争性原则
非竞争性原则,就是为了避免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之间展开竞争,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
这一规定限制了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之间的竞争,不利于其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发展。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同样需要通过为大众提供服务,得到社会的认可,吸引社会的捐赠,从而持续的发展。
(三)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运行机制
1.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监督机制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没有将其财务、管理、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公布,社会公众没有公开的途径对有关数据、信息,包括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详细财务报表,进行索要、查询和置疑。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监督机制现状表现出其对提供外部服务的不重视,它没有把为社会公众服务放在第一位,仅仅对上负责,从而失去了社会公信力,丧失了其存在的根基。
2.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筹资渠道不畅
我國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经费来源于商业赞助、会员会费、财政拨款、组织创收、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但来自企业和社会的资金很有限,组织创收的资金就更微乎其微,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
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筹资渠道不畅是不重视提供外部服务的衍生品。它不能提供得到社会和大众的认可的体育公共服务,社会捐赠自然就少;由于没有提供基本服务,政府购买和拨款的动力也就不大,扶持力度自然就小,进而造成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资金方面整体表现为资金紧张、融资困难、财务混乱。
三、针对转变服务理念提出的相关对策
(一)坚持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民办属性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民办属性是其转变发展理念,重视提供外部服务的前提。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政府管理的规律看,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只有具备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摆脱对政府机关的依赖,其服务才能真正具有公正、公平性。
(二)加强政府对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扶持
鉴于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特殊发展历程和我国公民社会的现状,起步阶段需要政府的扶持,同时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和政府应该是一种互生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填补政府职能的空白,所以政府应该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完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社会公信力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提供外部服务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监督机制的健全,因此要保证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管内容多样化,监管程序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汪流.全国性体育社团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9.
[2] 魏来,石春健.体育非营利性组织的界定[J].体育学刊.2005.
[3] 刘欣然,杨子浩.浅析体育非营利组织[J].四川体育科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