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从我国建筑工程经营管理方式的发展历程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特点两个方面出发,阐述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现状,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指出我过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成熟或不规范;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不够开放,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建筑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招投标程序冗长、繁琐、浪费社会资源。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060-01
采用招投标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承发包方式。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过程中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并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切实实践与深化改革以及招投标相关制度、规章、法规不断完善,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一、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自建立以来,虽然己经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变革,但是,现行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很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征,分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行业和地方各管一块的条块管理格局依然存在。此外,同是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国家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标准,且标准不一又互不相认。这种多部门的管理,画地为牢,严重阻碍了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开放、统一的进程,不仅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弊端得到了加强,而且无益于多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招标市场体系的建立,弱化了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功能。
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成熟或不规范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支配,以至于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建筑市场依然未能完全发育,建筑市场主体还依然未成熟,这种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建设单位搞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任意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压价行为。此外,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吃回扣、要求垫资等现象也比较严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规则。(2)建筑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成熟或不规范。建筑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成熟或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筑施工承包商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施工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盲目报价;建筑施工承包商在投标时围标、陪标、串标现象严重。(3)中介组织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而产生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它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有偿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三、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将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来决定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的主要特点。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将建筑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通过竞争来决定。然而,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已普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但是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没有完全交由市场去决定,阻碍我国建筑产品市场价格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两点: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尚不规范,导致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些管理体制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尚有差距;二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尚不规范,致使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太少,同时我国政府对合同的自由存在着过度干预的问题,另外由于违约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合同当事人如果违约,未违约方能够采取的措施非常少,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面临着很高的成本,更有甚者,如果出现当事人无力承担的风险事件,违约以及合同的解除就不可避免。
四,建筑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
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必然要求各行为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恪守诚信。换言之,惟有守法诚信才能保证招投标顺利进行,否则恶意竞标、串标、围标等违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然而,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是自动生成的,它通常需要监督约束机制来维护,因此信用及监督约束机制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其作用重在体现招投标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建筑市场的信用及监督约束机制主要体现在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承包商以及中介组织机构的监督约束上。表现在:约束建设单位的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约束建筑施工承包商的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约束中介服务组织结构的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对于以提供咨询、代理等服务的中介组织机构,按照建筑市场“大浪淘沙”的竞争原则,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其应该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我国部分中介组织机构的非独立性,使得这种约束机制的不能正常有效的运行,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
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而言,其目的的实现和原则的体现都不是自动运行完成的,而是依赖相应的机制运行而最终实现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运行机制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遵照招投標原则,为实现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目的而采用的手段、工作程序及其各程序构成环节内部内在的工作方式、相互作用和关系。建设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是在法律、法规约束下,通过市场建立起来的招投标主、客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此外,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不够开放,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招投标程序冗长、繁琐、浪费社会资源。建筑市场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还远远不够,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封锁和行政干预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060-01
采用招投标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承发包方式。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过程中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并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切实实践与深化改革以及招投标相关制度、规章、法规不断完善,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一、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自建立以来,虽然己经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变革,但是,现行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很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征,分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行业和地方各管一块的条块管理格局依然存在。此外,同是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国家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标准,且标准不一又互不相认。这种多部门的管理,画地为牢,严重阻碍了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开放、统一的进程,不仅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弊端得到了加强,而且无益于多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招标市场体系的建立,弱化了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功能。
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成熟或不规范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支配,以至于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建筑市场依然未能完全发育,建筑市场主体还依然未成熟,这种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建设单位搞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任意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压价行为。此外,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吃回扣、要求垫资等现象也比较严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规则。(2)建筑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成熟或不规范。建筑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成熟或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筑施工承包商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施工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盲目报价;建筑施工承包商在投标时围标、陪标、串标现象严重。(3)中介组织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而产生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它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有偿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三、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将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来决定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的主要特点。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将建筑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通过竞争来决定。然而,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已普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但是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没有完全交由市场去决定,阻碍我国建筑产品市场价格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两点: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尚不规范,导致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些管理体制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尚有差距;二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尚不规范,致使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太少,同时我国政府对合同的自由存在着过度干预的问题,另外由于违约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合同当事人如果违约,未违约方能够采取的措施非常少,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面临着很高的成本,更有甚者,如果出现当事人无力承担的风险事件,违约以及合同的解除就不可避免。
四,建筑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
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必然要求各行为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恪守诚信。换言之,惟有守法诚信才能保证招投标顺利进行,否则恶意竞标、串标、围标等违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然而,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是自动生成的,它通常需要监督约束机制来维护,因此信用及监督约束机制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其作用重在体现招投标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建筑市场的信用及监督约束机制主要体现在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承包商以及中介组织机构的监督约束上。表现在:约束建设单位的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约束建筑施工承包商的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约束中介服务组织结构的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对于以提供咨询、代理等服务的中介组织机构,按照建筑市场“大浪淘沙”的竞争原则,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其应该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我国部分中介组织机构的非独立性,使得这种约束机制的不能正常有效的运行,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
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而言,其目的的实现和原则的体现都不是自动运行完成的,而是依赖相应的机制运行而最终实现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运行机制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遵照招投標原则,为实现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目的而采用的手段、工作程序及其各程序构成环节内部内在的工作方式、相互作用和关系。建设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是在法律、法规约束下,通过市场建立起来的招投标主、客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此外,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不够开放,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招投标程序冗长、繁琐、浪费社会资源。建筑市场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还远远不够,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封锁和行政干预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