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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当今各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达到人们所期待的效果,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对证人的保护以及经济补偿存在缺陷、人们法治理念的缺失等。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立法等不断弥补目前的缺陷,建立起更加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考察;完善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
证人是一个案件的关键,证人证言则成为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因素。但是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证人出庭率非常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新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案件情形,之所以這样规定,是因为只有那些关键的证人—对确认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证人才有出庭的必要。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司法的实际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该法第188条则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立法机关曾经指出设立该条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但是这并不构成被告人近亲属的拒证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对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第62条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对证人的保护范围和措施。该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负责保护证人的机关,证人也有请求这三个机关保护的权利。此次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证人的经济补偿问题。该法第63条规定了证人补偿经费的来源即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还明确了对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范围内的费用予以补偿。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
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有所改观,但是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率依然非常低,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1、法律对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2012年虽然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但是其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法律对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细致和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三个条件,其中的一个条件,“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不好界定,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只能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决定证人是否应当出庭,同时证人是否有必要出庭仍需要法院的决定,这就使在确定证人出庭范围上,法院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2、对证人的人身保护机制不健全
此次《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人身保护方面的改进依然存在缺陷。首先,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不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需要保护,证人的其他亲属或重要朋友也应受到保护。其次,证人申请保护的程序不明确。证人如果符合申请保护的条件,向哪个部门申请,怎么申请,批准后又由哪个部门保护,不批准是否可以申请复议等这些问题目前的诉讼法并没有解决。最后,证人的保护期间不合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保护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才对相关人员予以惩戒,这是一种事后保护,这样的保护很难恢复证人已经遭受的侵害。
3、证人的经济补偿存在缺陷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但是这一条款却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该条款并没有规定证人的补偿标准。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证人因作证支出的费用也会有所不同,但《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应当补助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具体的补偿标准并没有规定。其次,补偿范围狭窄。目前《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对证人因作证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进行补偿,相较外国而言,该范围过于狭窄。
三、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一)通过司法解释等进一步完善有关证人出庭的规定
在如何确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问题上,法律的规定十分模糊,这使法院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规定。201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指了七项关系到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那么这七项事实也肯定是关系所有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因此可以将该七项事实作为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标准。
(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使证人出庭作证无后顾之忧
为免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我们应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1、扩大受保护人员的范围
此次修改的刑诉法虽然将保护对象扩展至证人的近亲属,但是这一范围仍较狭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担心自己一旦出庭作证使身份曝光,会给自己周围的人带来危险,因此应通过立法将受保护人员的范围扩大到证人最亲近的人,比如,证人的恋人、重要的朋友等等,同时也应赋予这些人申请保护的资格。
2、明确证人申请保护的程序
法律应明确证人申请保护的程序,证人如果符合保护的条件,可以书面申请保护也可以口头申请保护。我国规定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证人进行保护,为了保证效率与公正,可以考虑在公检法内部就证人保护进行分工,明确各自具体职责。
3、明确证人的保护期间
对于出庭证人的保护措施,应当包含作证前的预防性措施、作证后的事后保护性措施。
首先,对出庭的证人要做好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第一,设立证人保险制度,确保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补偿。第二,建立无偿诉讼制度即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伤害而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免受诉讼费。第三,建立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在作证前证人的人身、财产有受到损害的危险时,应有专门人员对其进行保护。
其次,建立全面事后保护措施。对证人的事后保护措施主要是对实施侵害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人予以处罚。当然我们也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做法,比如,证人在作证后,可以为其改变姓名、住所等,在特定的时间内为其提供必要的谋生条件。
(三)完善证人经济补偿机制
1、确定补偿标准
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与之相对应的补偿标准。对证人的补偿标准应当以该证人的住、行、食为标准,根据证人的远近、交通情况等来确定具体的金额。
2、设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专项基金
为了解除证人出庭作证在经济方面的顾虑,必须要健全证人的经济补偿机制,因此设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专项基金很有必要。该基金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统一划拨,由法院掌管发放,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
3、扩大补偿范围,建立奖励机制
要充分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首先要建立奖励机制,无论证人出庭是否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只要其出庭就有权得到一定的奖励。其次要扩大补偿范围,对证人的补偿不能仅仅局限于交通、住宿、餐饮费等费用,证人因作证而受到损害时,对证人的损害也应给予补偿。
参考文献:
[1]王永杰.从讯问到询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章礼明.证人出庭“难”的文化类型学解释[J].河北法学,2012(10).
[3]史立梅.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及其评价[J].山东社会科学,2013(4).
[4]叶扬.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4(9).
[5]黄树标.简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出路[J].法学研究,2014(17).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当今各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达到人们所期待的效果,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对证人的保护以及经济补偿存在缺陷、人们法治理念的缺失等。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立法等不断弥补目前的缺陷,建立起更加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考察;完善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
证人是一个案件的关键,证人证言则成为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因素。但是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证人出庭率非常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新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案件情形,之所以這样规定,是因为只有那些关键的证人—对确认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证人才有出庭的必要。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司法的实际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该法第188条则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立法机关曾经指出设立该条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但是这并不构成被告人近亲属的拒证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对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第62条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对证人的保护范围和措施。该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负责保护证人的机关,证人也有请求这三个机关保护的权利。此次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证人的经济补偿问题。该法第63条规定了证人补偿经费的来源即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还明确了对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范围内的费用予以补偿。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
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有所改观,但是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率依然非常低,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1、法律对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2012年虽然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但是其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法律对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细致和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三个条件,其中的一个条件,“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不好界定,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只能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决定证人是否应当出庭,同时证人是否有必要出庭仍需要法院的决定,这就使在确定证人出庭范围上,法院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2、对证人的人身保护机制不健全
此次《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人身保护方面的改进依然存在缺陷。首先,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不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需要保护,证人的其他亲属或重要朋友也应受到保护。其次,证人申请保护的程序不明确。证人如果符合申请保护的条件,向哪个部门申请,怎么申请,批准后又由哪个部门保护,不批准是否可以申请复议等这些问题目前的诉讼法并没有解决。最后,证人的保护期间不合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保护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才对相关人员予以惩戒,这是一种事后保护,这样的保护很难恢复证人已经遭受的侵害。
3、证人的经济补偿存在缺陷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但是这一条款却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该条款并没有规定证人的补偿标准。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证人因作证支出的费用也会有所不同,但《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应当补助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具体的补偿标准并没有规定。其次,补偿范围狭窄。目前《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对证人因作证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进行补偿,相较外国而言,该范围过于狭窄。
三、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一)通过司法解释等进一步完善有关证人出庭的规定
在如何确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问题上,法律的规定十分模糊,这使法院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规定。201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指了七项关系到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那么这七项事实也肯定是关系所有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因此可以将该七项事实作为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标准。
(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使证人出庭作证无后顾之忧
为免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我们应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1、扩大受保护人员的范围
此次修改的刑诉法虽然将保护对象扩展至证人的近亲属,但是这一范围仍较狭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担心自己一旦出庭作证使身份曝光,会给自己周围的人带来危险,因此应通过立法将受保护人员的范围扩大到证人最亲近的人,比如,证人的恋人、重要的朋友等等,同时也应赋予这些人申请保护的资格。
2、明确证人申请保护的程序
法律应明确证人申请保护的程序,证人如果符合保护的条件,可以书面申请保护也可以口头申请保护。我国规定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证人进行保护,为了保证效率与公正,可以考虑在公检法内部就证人保护进行分工,明确各自具体职责。
3、明确证人的保护期间
对于出庭证人的保护措施,应当包含作证前的预防性措施、作证后的事后保护性措施。
首先,对出庭的证人要做好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第一,设立证人保险制度,确保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补偿。第二,建立无偿诉讼制度即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伤害而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免受诉讼费。第三,建立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在作证前证人的人身、财产有受到损害的危险时,应有专门人员对其进行保护。
其次,建立全面事后保护措施。对证人的事后保护措施主要是对实施侵害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人予以处罚。当然我们也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做法,比如,证人在作证后,可以为其改变姓名、住所等,在特定的时间内为其提供必要的谋生条件。
(三)完善证人经济补偿机制
1、确定补偿标准
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与之相对应的补偿标准。对证人的补偿标准应当以该证人的住、行、食为标准,根据证人的远近、交通情况等来确定具体的金额。
2、设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专项基金
为了解除证人出庭作证在经济方面的顾虑,必须要健全证人的经济补偿机制,因此设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专项基金很有必要。该基金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统一划拨,由法院掌管发放,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
3、扩大补偿范围,建立奖励机制
要充分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首先要建立奖励机制,无论证人出庭是否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只要其出庭就有权得到一定的奖励。其次要扩大补偿范围,对证人的补偿不能仅仅局限于交通、住宿、餐饮费等费用,证人因作证而受到损害时,对证人的损害也应给予补偿。
参考文献:
[1]王永杰.从讯问到询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章礼明.证人出庭“难”的文化类型学解释[J].河北法学,2012(10).
[3]史立梅.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及其评价[J].山东社会科学,2013(4).
[4]叶扬.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4(9).
[5]黄树标.简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出路[J].法学研究,2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