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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某县检察院管理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为例,对非法持枪案件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讨论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运用。
关键词非法持枪案件 司法疑难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303件316人。其中,2008年受理8件8人,2009年受理103件113人,2010年受理192件195人。2011年1月至3月共受理42件4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增长了近2倍。
一、主要特点
(一)呈迅速上升趋势。
三年来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达303件316人,其中2010年受理192件195人,比2009年增长了86.4%,比2008年增长近24倍,占到当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9.4%(见下表)。
某县检察院2008至2010年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情况 单位:人
(二)案件普遍处理较轻。
案件当事人大多以管制、缓刑处理,实刑处理人数较少。以2010年为例,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92件195人,撤回30件30人,只批捕了6人,其他均未经批捕而是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在起诉的164人中,被法院判处管制118人,占7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34人,占20.7%,被判处实刑的不到8%。
(三)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偏远的山区和农村。
三年来该院公诉部门受理的316人,其中263人生活在偏远农村和边远山区,占案件总人数的83.2%。这些边远山区农民居住分散,法律宣传受到限制,主动上交的人较少,成为此类案件易发多发区。
(四)涉案农民居多,文化水平、法律意识低。
三年来该院办理的涉枪案件316人中,农民289人,占91.5%,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有233人,占73%。他们对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多,有的根本不知道个人制造、持有枪支等的行为会触犯法律。
(五)犯罪主体年龄普遍偏大,主观恶性小。
该院近三年涉枪案件中罪犯年龄在60岁以上有88人,占27.8%,40岁至59岁有165人,占到52.2%,40岁以下的不到20%,有的甚至80多岁,体弱多病,连基本生活都难以自理。在办理的2010年的案件中,持枪用于犯罪的有5人,祖传遗留下来作纪念的有16人、好奇用于玩耍的有7人,用于狩猎30人、保护庄稼11人,辟邪的有6人。
(六)枪支来源较为传统,以自制猎枪居多。
其中多为祖上遗留,存放在家或很多年前自制,但现在依然可以使用者居多。在该院所办理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中,持有的枪支绝大多数为私自制作的猎枪,占非法持有枪支总数的70%。
二、原因分析
(一)乡镇等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和法制宣传上存在漏洞。
一方面法制宣传不到位,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法制意识不强,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对国家收缴枪支规定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持有枪支只是为了用来防身或用来打猎,只要不去伤害他人,就误认为不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收缴力度不够,一些基层组织,特别是一些地处山区的农村基础组织,对村民非法持有枪支监督管理不严,没有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收缴。
(二)公安机关层层下达打击任务是案件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了对社会治安的管控力度,层层下达打击任务,是此类案件迅速上升的主要原因。个别办案人员片面追求案件数量,轻率立案。2010年就办理192件195人,分别占到当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24.1%、19.4%,近五分之一的办案精力用来办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三)检察机关未能通过不起诉使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及时终结。
近年来,该市打击犯罪力度加大,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更加紧密,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算完成打击任务。检察机关部分办案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基本上都提起公诉。另一方面,由于不起诉办案程序比较麻烦,所以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未能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案件。
三、对策建议
(一)正确处理持长枪与持短枪的关系。
长、短火药枪是根据火药枪枪管的长短来进行区分的,短火药枪便于隐藏和携带,以人身为对象的作用明显,有可能催生其他犯罪的发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对此要从重从严打击。而对于自制长枪,不便于携带,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般都放在家中,用于打猎、护院和辟邪,还有的护身防盗贼,社会危害性小,检察机关可大胆运用不起诉权力,视情况做微罪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二)正确处理非法持有火药枪与各种“制式”、“仿制式”枪支的关系。
前者发射装置原始,杀伤力相对较小,后者发射装置现代,其杀伤力和隐藏性更强,对社会安全的潜在威胁更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持制式和仿制式手枪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要严厉打击。而对于山区农民持有的火药枪,威力不大,只是用来打野猪野狗,看家护院之用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正确处理城镇居民、平坝居民以及团伙犯罪、黑恶势力持枪与山区农村分散户持枪的关系。
前者并非“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持枪,对人身危害性很大。而山区农村散户持有枪支,主要用于防止野猪等动物对庄稼的侵害,对人身的针对性较弱,常年生活在山区,对法律知道的不多,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主观恶意较小,情节较轻,可作不起诉处理。而城镇居民拥有枪支,社会危害性大,这些人多为无业人员,常出入超市、网吧、娱乐场所等人流密集地带,社会危害性较大,利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尤其是对持有枪支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要从严处理,快捕快诉。
(四)正确处理已产生危害后果与未产生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有无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是处理该类犯罪的重要量刑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对“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当全面慎重考虑这一情节,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予起诉。对使用枪支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惩不贷。
(五)正确处理主动上缴枪支与被动查出私藏枪支,初犯与受过处罚后又持有枪支之间的关系。
对宣传教育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将火药枪、黑火药上缴给当地政府或者司法机关,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后果的,不以犯罪处理。对经多次宣传教育后,仍拒不上缴枪支、弹药的,甚至阻止搜查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六)正确处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品谋利与非谋利之间的关系。
土枪和黑火药、烟火剂和烟花爆竹等一般爆炸物品制作工艺简单,特别是火药等爆炸物品多用于山区的农民为增添节日喜庆氛围、丧葬嫁娶等当地民俗活动之中,此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要大胆运用不起诉制度,同时简化不起诉制度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对制造、贩卖枪支、弹药,以赢利为目的的要从严处理。
(七)正确处理老年人犯罪与年轻人犯罪的关系。
根据新修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理的精神,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年龄在65岁以上且体弱多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普通持枪犯罪,不以犯罪处理,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转入社区矫正。对犯罪嫌疑人系生活在边远山区的农民,主观恶性较小的,未造成为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要大胆运用不起诉权力,视情况做微罪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处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郭祖祥,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昌建,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关键词非法持枪案件 司法疑难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303件316人。其中,2008年受理8件8人,2009年受理103件113人,2010年受理192件195人。2011年1月至3月共受理42件4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增长了近2倍。
一、主要特点
(一)呈迅速上升趋势。
三年来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达303件316人,其中2010年受理192件195人,比2009年增长了86.4%,比2008年增长近24倍,占到当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9.4%(见下表)。
某县检察院2008至2010年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情况 单位:人
(二)案件普遍处理较轻。
案件当事人大多以管制、缓刑处理,实刑处理人数较少。以2010年为例,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92件195人,撤回30件30人,只批捕了6人,其他均未经批捕而是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在起诉的164人中,被法院判处管制118人,占7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34人,占20.7%,被判处实刑的不到8%。
(三)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偏远的山区和农村。
三年来该院公诉部门受理的316人,其中263人生活在偏远农村和边远山区,占案件总人数的83.2%。这些边远山区农民居住分散,法律宣传受到限制,主动上交的人较少,成为此类案件易发多发区。
(四)涉案农民居多,文化水平、法律意识低。
三年来该院办理的涉枪案件316人中,农民289人,占91.5%,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有233人,占73%。他们对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多,有的根本不知道个人制造、持有枪支等的行为会触犯法律。
(五)犯罪主体年龄普遍偏大,主观恶性小。
该院近三年涉枪案件中罪犯年龄在60岁以上有88人,占27.8%,40岁至59岁有165人,占到52.2%,40岁以下的不到20%,有的甚至80多岁,体弱多病,连基本生活都难以自理。在办理的2010年的案件中,持枪用于犯罪的有5人,祖传遗留下来作纪念的有16人、好奇用于玩耍的有7人,用于狩猎30人、保护庄稼11人,辟邪的有6人。
(六)枪支来源较为传统,以自制猎枪居多。
其中多为祖上遗留,存放在家或很多年前自制,但现在依然可以使用者居多。在该院所办理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中,持有的枪支绝大多数为私自制作的猎枪,占非法持有枪支总数的70%。
二、原因分析
(一)乡镇等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和法制宣传上存在漏洞。
一方面法制宣传不到位,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法制意识不强,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对国家收缴枪支规定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持有枪支只是为了用来防身或用来打猎,只要不去伤害他人,就误认为不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收缴力度不够,一些基层组织,特别是一些地处山区的农村基础组织,对村民非法持有枪支监督管理不严,没有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收缴。
(二)公安机关层层下达打击任务是案件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了对社会治安的管控力度,层层下达打击任务,是此类案件迅速上升的主要原因。个别办案人员片面追求案件数量,轻率立案。2010年就办理192件195人,分别占到当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24.1%、19.4%,近五分之一的办案精力用来办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三)检察机关未能通过不起诉使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及时终结。
近年来,该市打击犯罪力度加大,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更加紧密,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算完成打击任务。检察机关部分办案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基本上都提起公诉。另一方面,由于不起诉办案程序比较麻烦,所以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未能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案件。
三、对策建议
(一)正确处理持长枪与持短枪的关系。
长、短火药枪是根据火药枪枪管的长短来进行区分的,短火药枪便于隐藏和携带,以人身为对象的作用明显,有可能催生其他犯罪的发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对此要从重从严打击。而对于自制长枪,不便于携带,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般都放在家中,用于打猎、护院和辟邪,还有的护身防盗贼,社会危害性小,检察机关可大胆运用不起诉权力,视情况做微罪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二)正确处理非法持有火药枪与各种“制式”、“仿制式”枪支的关系。
前者发射装置原始,杀伤力相对较小,后者发射装置现代,其杀伤力和隐藏性更强,对社会安全的潜在威胁更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持制式和仿制式手枪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要严厉打击。而对于山区农民持有的火药枪,威力不大,只是用来打野猪野狗,看家护院之用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正确处理城镇居民、平坝居民以及团伙犯罪、黑恶势力持枪与山区农村分散户持枪的关系。
前者并非“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持枪,对人身危害性很大。而山区农村散户持有枪支,主要用于防止野猪等动物对庄稼的侵害,对人身的针对性较弱,常年生活在山区,对法律知道的不多,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主观恶意较小,情节较轻,可作不起诉处理。而城镇居民拥有枪支,社会危害性大,这些人多为无业人员,常出入超市、网吧、娱乐场所等人流密集地带,社会危害性较大,利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尤其是对持有枪支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要从严处理,快捕快诉。
(四)正确处理已产生危害后果与未产生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有无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是处理该类犯罪的重要量刑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对“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当全面慎重考虑这一情节,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予起诉。对使用枪支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惩不贷。
(五)正确处理主动上缴枪支与被动查出私藏枪支,初犯与受过处罚后又持有枪支之间的关系。
对宣传教育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将火药枪、黑火药上缴给当地政府或者司法机关,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后果的,不以犯罪处理。对经多次宣传教育后,仍拒不上缴枪支、弹药的,甚至阻止搜查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六)正确处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品谋利与非谋利之间的关系。
土枪和黑火药、烟火剂和烟花爆竹等一般爆炸物品制作工艺简单,特别是火药等爆炸物品多用于山区的农民为增添节日喜庆氛围、丧葬嫁娶等当地民俗活动之中,此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要大胆运用不起诉制度,同时简化不起诉制度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对制造、贩卖枪支、弹药,以赢利为目的的要从严处理。
(七)正确处理老年人犯罪与年轻人犯罪的关系。
根据新修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理的精神,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年龄在65岁以上且体弱多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普通持枪犯罪,不以犯罪处理,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转入社区矫正。对犯罪嫌疑人系生活在边远山区的农民,主观恶性较小的,未造成为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要大胆运用不起诉权力,视情况做微罪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处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郭祖祥,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昌建,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