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通过对上海市及杭州市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发展的历程、定义和认定标准、保护的对象、历史建筑的类型、保护的规章制度、管理体制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比较,从而发现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特点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来推动杭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比较
Abstract: through to Shanghai and hangzhou in the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definition and determination standards, protect the object, the type of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regulations, management system, and so on several aspects of the preliminary research is found, so the 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use the advantages and shortages of, then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o push the hangzhou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Keywords: historic buildings; Protection; comparison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上海是我国历史建筑保护较早的城市,早在一九九一年就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杭州与上海距离较近,在城市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相似性,历史建筑保护也启动较早,开展较为成熟。通过对两个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发展的比较,分析特征,总结经验,进而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和发展。
1历史建筑保护的实践与发展
1.1 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发展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以来,上海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过程大概经历了以下发展过程:
在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初,处于城市历史建筑整修与功能改造阶段,历史建筑原样保存与修复是当时改造的核心思想。在这个时期,主要关注于城市建设,对旧建筑的保护和更新重视程度不高,但出于文物保护和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目的,对重要的文物建筑进行了初始的修复与维护,同时也开始对以石库门住宅为主要类型的居住历史建筑进行了功能性的改造。
九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是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全面展开阶段。1991年,上海颁布了国内首部保护城市重要历史建筑的地方法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确定了优秀近代建筑的范围,确定了历史建筑的价值判断准则: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三值”标准。被列入名单的建筑保护与改造有了明确依据。与此同时,旧城改造全面开始,在房地产开发中,没有列入保护名单和控制范围的历史建筑被大量拆毁。这一时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改造仍处于初始的探索期,学术上对于历史建筑的真正价值和该如何去保护,保护与改造还未形成明确的思路。尽管对历史建筑的改造实践已经日益增多,许多针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的技术问题也开始得到研究,但学术上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的意义价值方式、程序等的研究还没有较为明确的共识和思路。
从1997年开始,经历了自发探索的改造与再利用阶段。一些艺术家、建筑师、学者对历史建筑的艺术偏爱和研究成果使得上海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进入了理性的自发探索的时期。这一时期,提出了“拆、改、留并举”的方针。1997年开始设计的新天地广场项目是商业性改造再利用有代表性的实践探索。另一方面,保护历史建筑的民间力量日益壮大,钟情于历史建筑价值的建筑师和艺术家开始寻找有价值历史建筑按照自己的设想开展改造和再利用。从1998年开始,苏州河边的大量工业仓库建筑开始吸引艺术家的驻留。
从2002年开始,历史建筑保护进入了自觉的保护与改造利用阶段。不论是学者还是建筑师、开发商都对旧建筑的保护意义改造价值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尊重历史和动态的保护与改造得到社会的共识。上海市逐步完善了对旧建筑保护与改造再利用的相关法规管理制度和规划控制。在市场方面,实施了建国中路8号桥、外滩3号等一批商业性历史建筑改造项目。同时,市中心大量的旧居住建筑被餐饮娱乐业的私营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的改造再利用为餐厅,酒吧和俱乐部等。城市产业历史建筑也成为改造再利用的热点,被改造为艺术家工作室、创意产业区等利用。政府、开发商、建筑师对历史建筑如何在新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作用,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态度,对其的保护与改造也更为理性化和制度化,使得上海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渐渐步入一个良性的轨道。同时,近年来,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实际操作的运作机制自上而下开始积极地探索起来。
1.2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大面积的旧城改造推倒了一大批的历史建筑,使杭州历史名城风貌受到较大影响,城市面貌日益通俗化和雷同化,城市整体的古城氛围基本已不复存在。近年来随着保护理念的提高,保护意识的增强,杭州市对历史文化遺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在保护的内容方面,除了文保单位和历史街区,对不够文保单位级别,但是构成城市历史风貌基础的历史建筑,也有了重新的认识,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法规条例及保护规划,纳入到城市历史保护体系中。
在2002年新修编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杭州市已经将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了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明确提出了要保护好城市的优秀历史建筑,并通过全市范围的普查,初步提出了拟保历史建筑名单。在城市规划及建设中,开始有意识的对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在城市旧区改造中抢救保护了清河坊等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保护办法明确了管理的部门、职责,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的依据和原则以及保护的内容、措施等,是保护工作制度化,极大的推进了杭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保护办法,
自2004年5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杭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至今,已公布六批历史建筑共计337处。列入保护名单内的历史建筑编制了相应的保护规划,相关部门都将其记录档案,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并与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也日渐成熟,工作纳入正常轨道。
1.3历史建筑保护发展比较
从两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发展历程来看,上海市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走在了杭州的前面,相对而言,上海市保护开始较早,更早的进入了保护成熟的阶段,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大大扩充,保护的思路和措施也日趋成熟。杭州的历史建筑保护一定程度上学习了上海市的先进经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也进入了相对平稳的发展,各项组织制度落实,历保工作有序开展。
2两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比较
2.1 历史建筑的定义
2.1.1 上海市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可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目前,上海确定的四批优秀历史建筑共计632处2138幢。
2.1.2 杭州市的认定标准
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杭州市历史建筑是指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目前,杭州市已公布的六批历史建筑共计337处。
2.1.3认定标准的比较
根据历史建筑的定义,从两市的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来看,杭州市对于历史建筑的年代要求更为严格,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历史建筑的认定更多的从其历史、文化、艺术、科技等价值来判断,年代并不是否决优秀历史建筑的要素。近期公布的历史建筑中,建成不到50年的浙江展览馆等也被列入。两市的历史建筑认定标准虽然表述不同,但反映的内容和体现的价值却是一致的。
2.2 历史建筑的保护对象
上海市与杭州市均经历了保护对象不断扩充的过程,历史建筑的建成时间越来越“年轻”,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些具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纳入保护中。同时,不光是历史建筑的本身,其生存发展所依托的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也一并纳入到保护中。
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从中心城区向郊区扩展。杭州从第四批历史建筑开始,滨江、萧山、余杭等地的不少历史建筑也统一纳入。
2.3 历史建筑的类型
上海市历史建筑从建筑功能上可分类为官方建筑、商业建筑 、娱乐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等六类。杭州市历史建筑大的分为三类:公共建筑类、民居类和近现代产业类。从类型来看,两市保护建筑涵盖了历史建筑的各种类型,只要相应的价值达到保护要求,就纳入到保护名单中,体现了“应保尽保”的原则。
2.4 保护管理的体制
2.4.1上海保护管理机构从上至下主要分以下三个层面,并设有专家委员会咨询机构。
(一)设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作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建立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房地资源局、规划局、文管委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
(三)市房地资源局、规划局、文管委三家各司其职,依法行政
三个主管部门都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办事程序,在管理过程中,彼此协作,严格依法行政。
(四)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21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保护规划变动的特别论证,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2.4.2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于2005年成立,2006年调整为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下设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公室,均设于市房管局。
(一)管理的主体
2005年,经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市房管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草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设立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承担历史建筑保护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计划、进度、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负责历史建筑的动(搬)迁、修缮和维护日常管理。
(二)规划、园文、房管等各部门协作
三部门联合进行历史建筑的调查和认定,规划局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房管组织具体保护修缮方案并实施保护工程。同时市规划咨询委员会提供专家论证支持。
2.4.3 分析比较
两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体制基本类似,组织体系完善,在保护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历史建筑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协作,设立专门机构实施保护。
2.5 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章
上海市2002年7月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4年8月韩正市长明确“开发新建是发展,保护改造也是发展”的新观念。2004年12月3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有效保障了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
2004年杭州市出臺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2005年又配套出台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接着,为加强历史建筑的后续保护利用和管理,2007年出台了《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搬迁难的问题,200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
目前,杭州针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依靠的是《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和《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等。然而,这都只是政府规章,作为管理和执法依据尚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应尽快将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3 结语
与上海相比,杭州市的历史建筑保护相对起步较晚,但是在政府及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之下,发展迅速,从全国来看也是走在前列。目前已形成了良好的保护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与国内领先的上海市的比较,我们应看到杭州市在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方面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充分吸收优秀经验,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升杭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和价值,提高城市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侠,传承与发展-当前社会经济背景下上海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的策略研究,申请同济大学工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
2、王安石,依法保护 合理利用—上海历史建筑保护的实践和思考
3、,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2009
4、凌颖松,上海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的历程与思考,申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比较
Abstract: through to Shanghai and hangzhou in the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definition and determination standards, protect the object, the type of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regulations, management system, and so on several aspects of the preliminary research is found, so the 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use the advantages and shortages of, then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o push the hangzhou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Keywords: historic buildings; Protection; comparison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上海是我国历史建筑保护较早的城市,早在一九九一年就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杭州与上海距离较近,在城市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相似性,历史建筑保护也启动较早,开展较为成熟。通过对两个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发展的比较,分析特征,总结经验,进而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和发展。
1历史建筑保护的实践与发展
1.1 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发展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以来,上海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过程大概经历了以下发展过程:
在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初,处于城市历史建筑整修与功能改造阶段,历史建筑原样保存与修复是当时改造的核心思想。在这个时期,主要关注于城市建设,对旧建筑的保护和更新重视程度不高,但出于文物保护和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目的,对重要的文物建筑进行了初始的修复与维护,同时也开始对以石库门住宅为主要类型的居住历史建筑进行了功能性的改造。
九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是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全面展开阶段。1991年,上海颁布了国内首部保护城市重要历史建筑的地方法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确定了优秀近代建筑的范围,确定了历史建筑的价值判断准则: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三值”标准。被列入名单的建筑保护与改造有了明确依据。与此同时,旧城改造全面开始,在房地产开发中,没有列入保护名单和控制范围的历史建筑被大量拆毁。这一时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改造仍处于初始的探索期,学术上对于历史建筑的真正价值和该如何去保护,保护与改造还未形成明确的思路。尽管对历史建筑的改造实践已经日益增多,许多针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的技术问题也开始得到研究,但学术上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的意义价值方式、程序等的研究还没有较为明确的共识和思路。
从1997年开始,经历了自发探索的改造与再利用阶段。一些艺术家、建筑师、学者对历史建筑的艺术偏爱和研究成果使得上海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进入了理性的自发探索的时期。这一时期,提出了“拆、改、留并举”的方针。1997年开始设计的新天地广场项目是商业性改造再利用有代表性的实践探索。另一方面,保护历史建筑的民间力量日益壮大,钟情于历史建筑价值的建筑师和艺术家开始寻找有价值历史建筑按照自己的设想开展改造和再利用。从1998年开始,苏州河边的大量工业仓库建筑开始吸引艺术家的驻留。
从2002年开始,历史建筑保护进入了自觉的保护与改造利用阶段。不论是学者还是建筑师、开发商都对旧建筑的保护意义改造价值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尊重历史和动态的保护与改造得到社会的共识。上海市逐步完善了对旧建筑保护与改造再利用的相关法规管理制度和规划控制。在市场方面,实施了建国中路8号桥、外滩3号等一批商业性历史建筑改造项目。同时,市中心大量的旧居住建筑被餐饮娱乐业的私营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的改造再利用为餐厅,酒吧和俱乐部等。城市产业历史建筑也成为改造再利用的热点,被改造为艺术家工作室、创意产业区等利用。政府、开发商、建筑师对历史建筑如何在新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作用,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态度,对其的保护与改造也更为理性化和制度化,使得上海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渐渐步入一个良性的轨道。同时,近年来,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实际操作的运作机制自上而下开始积极地探索起来。
1.2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大面积的旧城改造推倒了一大批的历史建筑,使杭州历史名城风貌受到较大影响,城市面貌日益通俗化和雷同化,城市整体的古城氛围基本已不复存在。近年来随着保护理念的提高,保护意识的增强,杭州市对历史文化遺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在保护的内容方面,除了文保单位和历史街区,对不够文保单位级别,但是构成城市历史风貌基础的历史建筑,也有了重新的认识,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法规条例及保护规划,纳入到城市历史保护体系中。
在2002年新修编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杭州市已经将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了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明确提出了要保护好城市的优秀历史建筑,并通过全市范围的普查,初步提出了拟保历史建筑名单。在城市规划及建设中,开始有意识的对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在城市旧区改造中抢救保护了清河坊等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保护办法明确了管理的部门、职责,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的依据和原则以及保护的内容、措施等,是保护工作制度化,极大的推进了杭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保护办法,
自2004年5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杭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至今,已公布六批历史建筑共计337处。列入保护名单内的历史建筑编制了相应的保护规划,相关部门都将其记录档案,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并与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也日渐成熟,工作纳入正常轨道。
1.3历史建筑保护发展比较
从两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发展历程来看,上海市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走在了杭州的前面,相对而言,上海市保护开始较早,更早的进入了保护成熟的阶段,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大大扩充,保护的思路和措施也日趋成熟。杭州的历史建筑保护一定程度上学习了上海市的先进经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也进入了相对平稳的发展,各项组织制度落实,历保工作有序开展。
2两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比较
2.1 历史建筑的定义
2.1.1 上海市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可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目前,上海确定的四批优秀历史建筑共计632处2138幢。
2.1.2 杭州市的认定标准
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杭州市历史建筑是指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目前,杭州市已公布的六批历史建筑共计337处。
2.1.3认定标准的比较
根据历史建筑的定义,从两市的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来看,杭州市对于历史建筑的年代要求更为严格,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历史建筑的认定更多的从其历史、文化、艺术、科技等价值来判断,年代并不是否决优秀历史建筑的要素。近期公布的历史建筑中,建成不到50年的浙江展览馆等也被列入。两市的历史建筑认定标准虽然表述不同,但反映的内容和体现的价值却是一致的。
2.2 历史建筑的保护对象
上海市与杭州市均经历了保护对象不断扩充的过程,历史建筑的建成时间越来越“年轻”,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些具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纳入保护中。同时,不光是历史建筑的本身,其生存发展所依托的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也一并纳入到保护中。
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从中心城区向郊区扩展。杭州从第四批历史建筑开始,滨江、萧山、余杭等地的不少历史建筑也统一纳入。
2.3 历史建筑的类型
上海市历史建筑从建筑功能上可分类为官方建筑、商业建筑 、娱乐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等六类。杭州市历史建筑大的分为三类:公共建筑类、民居类和近现代产业类。从类型来看,两市保护建筑涵盖了历史建筑的各种类型,只要相应的价值达到保护要求,就纳入到保护名单中,体现了“应保尽保”的原则。
2.4 保护管理的体制
2.4.1上海保护管理机构从上至下主要分以下三个层面,并设有专家委员会咨询机构。
(一)设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作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建立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房地资源局、规划局、文管委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
(三)市房地资源局、规划局、文管委三家各司其职,依法行政
三个主管部门都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办事程序,在管理过程中,彼此协作,严格依法行政。
(四)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21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保护规划变动的特别论证,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2.4.2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于2005年成立,2006年调整为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下设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公室,均设于市房管局。
(一)管理的主体
2005年,经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市房管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草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设立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承担历史建筑保护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计划、进度、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负责历史建筑的动(搬)迁、修缮和维护日常管理。
(二)规划、园文、房管等各部门协作
三部门联合进行历史建筑的调查和认定,规划局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房管组织具体保护修缮方案并实施保护工程。同时市规划咨询委员会提供专家论证支持。
2.4.3 分析比较
两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体制基本类似,组织体系完善,在保护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历史建筑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协作,设立专门机构实施保护。
2.5 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章
上海市2002年7月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4年8月韩正市长明确“开发新建是发展,保护改造也是发展”的新观念。2004年12月3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有效保障了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
2004年杭州市出臺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2005年又配套出台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接着,为加强历史建筑的后续保护利用和管理,2007年出台了《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搬迁难的问题,200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
目前,杭州针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依靠的是《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和《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等。然而,这都只是政府规章,作为管理和执法依据尚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应尽快将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3 结语
与上海相比,杭州市的历史建筑保护相对起步较晚,但是在政府及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之下,发展迅速,从全国来看也是走在前列。目前已形成了良好的保护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与国内领先的上海市的比较,我们应看到杭州市在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方面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充分吸收优秀经验,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升杭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和价值,提高城市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侠,传承与发展-当前社会经济背景下上海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的策略研究,申请同济大学工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
2、王安石,依法保护 合理利用—上海历史建筑保护的实践和思考
3、,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2009
4、凌颖松,上海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的历程与思考,申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