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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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我国首次正式宣布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我国依宪治国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公民树立宪法信仰的真正开始。
  【关键词】:宪法;宣誓制度;价值;
  一、宪法宣誓的由来和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探索
  所谓宪法宣誓制度,即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正式就职时,必须在公开举行的就职宣誓仪式上,宣誓拥护或者效忠宪法的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在我国实践中相对鲜见。宪法宣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最早的成文宪法文件的《自由大宪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以宣誓的形式,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各条款。英王以宣誓的形式表明忠于大宪章,这一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萌芽。它意味着国家公职人员的就职往往与宪法宣誓相伴而生。这一制度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沿袭。《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对美国总统的就职宣誓规定得十分明确。[1]而第六条则规定了美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的宣誓程序。[2]在大陆法系国家中,191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玛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联邦大总统就职时应对国会作出宣誓。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3]。“各具特色的各国宪法宣誓制度,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宪法宣誓制度將影响着一国的宪政建设。”[4]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宪法,或是组织法,或是公务员法中,都没有涉及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当庄严宣誓忠于宪法的制度。仅在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一部分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5]和《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6]有相关规定。追根溯源,我国实际早在民国时期就有此方面的规定。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法制化的轨道。遗憾的是,这一制度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废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更是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人大制度研究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几个问题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再次重申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安排要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要求,契合现代政治文明的前进方向。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应在这两方面规定性的辩证统一基础上向前推进。”[7]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国各地迅速引起反响。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行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价值所在
  宪法宣誓不仅仅是公职人员誓言遵守宪法法律,致力于为人民服务的形式主义的一种承诺方式,而是通过庄严的宣誓仪式,增强公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培育宪法至上的法律信仰,更加尊崇、维护和捍卫宪法法律权威,更加坚定职业良知和宪法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8]而何谓信仰,信仰指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度相信和尊敬,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信仰,就是你的信任所在。但与信任不同的是:信仰同时是你价值的所在。信仰是人们对生活所持的某些长期的和必须加以捍卫的根本信念。只有使得我国的公职人员和公民树立了法律信仰和宪法信仰,才能真正把宪法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捍卫宪法的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将法律置于法律应有的高度和位置,使得依宪治国、依法治国能够真正实现。宣誓的过程使得公职人员本身被激发出对宪法的认同、依赖的情感,对宣誓的公职人员本人而言,通过宣誓使得对其的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的主动接受监督。在日后的执法过程中每每回想起庄重的宣誓过程,更能时时刻刻警醒自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有的责任与担当。这与上述的培育宪法信仰是一脉相承的。除此之外,对普通大众而言,更是一次宪法洗礼,是一種法治教育活动和警示活动。人民群众见证了这场神圣的仪式,内心升腾起对宪法的崇敬,从而自觉尊宪、守宪、维宪。宣誓制度无论是增强民众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还是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宪法宣誓制度时所说:“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如今,在中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时机已经成熟,将宪法宣誓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注释:
  [1]《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总统应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我谨庄严地宣誓(或郑重声明),愿以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最大的能力维护、遵守、保卫合众国的宪法。”
  [2]《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上述参议院和众议院、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庄严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要求宗教标准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格。”
  [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求是》2014年第21期。
  [4]陶波:《论中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载《南方周刊》2008年第2期。
  [5]《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6]《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澳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7]闫小波:《建立“一府两院”官员宣誓制度刍议》,载《中共福建省党委学报》2005年第3期。
  [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参考文献:
  [1]黄颖.宪法宣誓制度应尽决确立其体规则.新京报.2014-10-29(2)
  [2]世界各国宪法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3]戴激涛.对我国廷立国家儿首宣誓制度的思考.时代法学,2003(2).
  [4]朱晓明.企盼与超越.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宪政意识研究.甘肃理论学刊.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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