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新入职审查及试用期管理,合理规避各类劳资纠纷和争议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bcju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用人单位新入职谨慎审查势在必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在《劳动法》中也有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有鉴于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首先应要求应聘者(新入职者)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并备案;不能提交的,要求应聘者书面承诺因此所引起的所有后果由其本人独立承担,与本企业无关。其次,要求应聘者书面承诺对原用人单位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同时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在确认其确实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在劳动合同中再次确认应聘者的上述承诺。最后,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将故意隐瞒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意隐瞒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规定为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同时保留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正确理解和实际把握
  在劳动用工实践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好像这样做能在试用期看一下入职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无裨益,但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旦劳动者就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就将面临败诉的境地。
  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实质上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面,《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将面临败诉的境地。
  试用期工资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时解雇试用期的员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走什么程序呢?
  首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其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注意: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天通知。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和培训费用。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切不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否则不仅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还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可出现违法约定试用期以下的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此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无效的。
  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正确把握具有重要意义,其把握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如下操作:
  (1)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2)合同中避免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3)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4)录用条件尽量具体化、公示化;(5)细化岗位说明书;(6)注意试用期解雇的程序要求。
  总之,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综合采取以上策略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各种劳资纠纷和争议。
  (作者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其他文献
建筑企业作为一种劳动力需求较大的单位,开展基层工会工作至关重要,对此,建筑施工单位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基层工会工作,保证广大施工人员的基本权益.本文研究了现阶段建筑
信访制度作为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特殊形式,历来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信访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公民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并希望被采纳的过程,是缓解社会矛盾的缓冲器。作为一种信息沟通渠道,信访制度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民意表达、权力监督、权利救济、社会稳定等作用,其本质就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从建国至今,它对于发扬民主、了
期刊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债权人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是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还是以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此是存在争议的。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效力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限,因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债权。第二种
期刊
目前,我国互联网技术不断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企业发展以及教育事业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高等教育学校中的工会管理工作影响较大,通过
本文从军队卫生法的角度分析了《2006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探讨了新时期军队卫生法面临的挑战:①我国亟需建立一部完善的国防卫生动员法。②我军需要建立全寿命健康保障的相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夯实国有企业红色竞争力,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
造影剂肾病(Contrast-induced nephropathy,CIN)指在排除其他肾脏损害因素的前提下,应用造影剂48~72 h内发生的急性肾功能损害,具体表现为:血清肌酐与造影前相比升高25%以上或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择优选调、公开招录和遴选等途径,一批年轻的大学生充实到检察系统,使青年干警队伍不断壮大、比重不断增加。这些新时期的青年干警,虽然学历高、知识新、眼界宽,创新意识强,但在思想、观念、作风等方面也呈现出宗旨观念淡薄、工作目标不明、理论与实践出现对接断点等新情况、新特点。如何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青年干警队伍建设,促进队伍素质的持续提升,成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队伍建设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 
期刊
在面对市场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油井管公司党支部把加强党建工作、真正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力争通过开展党建项目活动、采取有
设质票据是否可以通过质押背书进行转质,通说不允许设质票据的再质押,笔者将结合民法的相关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转质的规定  转质是指在原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或是第三人的债务,将票据再次质押给债权人。从而在质物上出现了一个新的质权的行为。  根据质权人是否获得出质人同意为依据,转质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责任转质,不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给其他债权人;一种承诺转质,即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