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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既是基于近年来我国新疆地区极端宗教、极端民族主义抬头所制造的种种恐怖主义暴力行径的法律应对措施,也是未来引导我国新疆地区民族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指引,对我国边疆地区乃至全国的民族宗教事业和谐发展具有高度的法治化参考价值。
关键词:宗教极端化;法律措施;去极端化条例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627(2017)20-053-01
一、宗教极端化势力的蔓延背景
宗教极端化势力,又称宗教极端主义,是指笃信某类宗教或者打着某类宗教旗号,实施暴力、恐怖主义,试图推翻国家政权,恢复神权统治,建立政教合一国家的邪恶势力。宗教极端化势力的本质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的反动势力,不仅对宗教原本的教义加以歪曲篡改,借此吸引狂热信众参与其中,更与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密切结合,煽动民族间的仇恨,制造暴力恐怖事件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甚至试图颠覆国家政权,是当代国际社会中不折不扣的政治毒瘤,基地组织、ISIS、东突运动等都属于此类。多年来,宗教极端化势力在以中东、西亚为主的地区频频发动战争,造成该地区的政治局势混乱,无辜民众蒙难。在美国、西欧等地区实施了大量针对平民的袭击活动,使西方国家蒙上了恐怖主义的阴影。不仅如此,在近年来,宗教极端化势力在我国边疆地区也有所抬头,2009年乌鲁木齐的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2014年的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等都与其有涉,使得我国社会的安定有序发展、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遭受到了宗教极端化势力的影响。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立法背景及价值
近年来,随着宗教极端势力在我国的抬头,学界及立法界也加快了极端主义、恐怖主义问题的立法进程。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当中,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对刑法进行了大幅修改,进一步严密了反恐法网。其中包括首次引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概念及行为特征;增设了六类新型恐怖主义犯罪,并细化了罪状特征;加强了刑罚规制等等。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反恐怖主义法》。以上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法制化治理层面的飞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宗教极端主义发展的重灾区,除了遵循《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外,有必要针对这一地区宗教极端化势力发展的特殊情况,制定地区性法规,实现多层次、宽领域、针对性强的法制化治理。
该条例是我国首个地区性的宗教极端化治理条例,并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宗教极端化”的概念、表现形式、法律治理开展的主要原则、具体方式、法律渊源进行了规定,为宗教去极端化工作的开展规划了较为清晰的重点任务、职责分配、追责机制等具体措施,从预防和遏制两个角度,撒下了去极端化的天网。虽然该法规的实施范围仅在新疆地区,但其提供的解决极端化问题的法制措施模板,却可以为全国性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三、预防、遏制宗教极端化行为的具体法律措施
1.识别宗教极端化行为
预防、遏制宗教极端化行为的基本前提是能够明确地识别此类行为。在《条例》十二章中明确列举了极端化言论和行为,包括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干涉他人宗教、人身自由、文娱自由的、泛化清真概念干涉他人世俗生活、在个人穿戴举止、生活习俗方面有明显的宗教狂热性质、利用各种方式传播宗教极端化思想的等等。以上宗教极端化特征的明确,有利于群众和执法部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检举、治理极端化行为,也为宗教极端化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2.区分宗教极端化与正常宗教活动
宗教极端化活动往往打着对宗教的笃信或对神明忠诚的旗帜,然而其本质确是反社会、反人类的。对此,必须将宗教极端化行为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分开来。在《条例》第十条中提出“必须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与非法、极端化宗教行為的界限”。在区分性质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具有正常宗教信仰的群众应当是我们在宗教处理过程中的重点团结力量,轻微违法的宗教活动通过教育感化也可以使其回归正途,但对于严重的宗教极端化行为,必须运用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惩治和打击。
3.综合治理和改善民生的双管齐下
宗教极端主义的发展既有其自身的异变、蜕化因素,也有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宗教极端势力的瓦解,必须做到综合治理和改善民生的双管齐下。在《条例》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长期以来,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虽然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但由于地理及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与东部城市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部分贫困、就业、教育等基础民生问题有待解决。为了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必须积极改善民生,一则可以将民众的注意力转移到经济发展上来,二则打击了宗教极端主义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污蔑。在民族团结、相互促进的背景下,宗教极端主义的生长空间必然不复存在。
4.宣传及教育转化工作
受制于新疆地区在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方面的落后性,许多民众对党和国家在民主政治、宗教政策、经济发展、帮扶政策等方面的理论存在误解。许多宗教极端势力的宣扬者钻取了这一漏洞,在意识形态领域有所渗透。就此,在《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去极端化的“正确政治方向、舆论方向引导”、宣教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的开展等。以上措施的采取,能够将党和国家的政策内涵正确、全面地传导给当地群众,积极号召群众开展反渗透、反分裂斗争,实现宗教内部的正本清源和法律知识的掌握,破灭邪恶势力的谣言。对于已经参与其中的民众,可以转化的,应当实施积极的教育转化措施,在心理、思想、行为矫正、社会技能培训等方面开展全面的教化,促使其认识错误,积极改正,秉持着正确的宗教观念和生活观念,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结论:在本文中,笔者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主要内容为例,分析了该条例中预防、遏制宗教极端化倾向的法律措施。宗教极端化问题的解决事关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国家政权的稳定、民族团结的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的维护等等,因此必须通过法制化手段和制度化建设进行妥善处理。对此,本文的研究虽较为浅显,但仍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安定略尽绵力。
参考文献:
[1]贾友军.遏制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策略原则与基本路径研究[J].实事求是.2016(03)
[2]杜娟.浅析当前新疆宗教极端势力渗透与应对[J].科学与无神论.2015(06)
[3]田忠福.抵御宗教极端势力渗透破坏的对策[J].新疆社科论坛.2014(01)
[4]林利蔚.宗教极端势力的危害与防范对策思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03)
[5]宗永平,钱爱萍.试析宗教极端势力在伊犁河谷的渗透和影响[J].时代人物.208(07)
关键词:宗教极端化;法律措施;去极端化条例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627(2017)20-053-01
一、宗教极端化势力的蔓延背景
宗教极端化势力,又称宗教极端主义,是指笃信某类宗教或者打着某类宗教旗号,实施暴力、恐怖主义,试图推翻国家政权,恢复神权统治,建立政教合一国家的邪恶势力。宗教极端化势力的本质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的反动势力,不仅对宗教原本的教义加以歪曲篡改,借此吸引狂热信众参与其中,更与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密切结合,煽动民族间的仇恨,制造暴力恐怖事件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甚至试图颠覆国家政权,是当代国际社会中不折不扣的政治毒瘤,基地组织、ISIS、东突运动等都属于此类。多年来,宗教极端化势力在以中东、西亚为主的地区频频发动战争,造成该地区的政治局势混乱,无辜民众蒙难。在美国、西欧等地区实施了大量针对平民的袭击活动,使西方国家蒙上了恐怖主义的阴影。不仅如此,在近年来,宗教极端化势力在我国边疆地区也有所抬头,2009年乌鲁木齐的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2014年的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等都与其有涉,使得我国社会的安定有序发展、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遭受到了宗教极端化势力的影响。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立法背景及价值
近年来,随着宗教极端势力在我国的抬头,学界及立法界也加快了极端主义、恐怖主义问题的立法进程。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当中,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对刑法进行了大幅修改,进一步严密了反恐法网。其中包括首次引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概念及行为特征;增设了六类新型恐怖主义犯罪,并细化了罪状特征;加强了刑罚规制等等。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反恐怖主义法》。以上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法制化治理层面的飞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宗教极端主义发展的重灾区,除了遵循《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外,有必要针对这一地区宗教极端化势力发展的特殊情况,制定地区性法规,实现多层次、宽领域、针对性强的法制化治理。
该条例是我国首个地区性的宗教极端化治理条例,并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宗教极端化”的概念、表现形式、法律治理开展的主要原则、具体方式、法律渊源进行了规定,为宗教去极端化工作的开展规划了较为清晰的重点任务、职责分配、追责机制等具体措施,从预防和遏制两个角度,撒下了去极端化的天网。虽然该法规的实施范围仅在新疆地区,但其提供的解决极端化问题的法制措施模板,却可以为全国性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三、预防、遏制宗教极端化行为的具体法律措施
1.识别宗教极端化行为
预防、遏制宗教极端化行为的基本前提是能够明确地识别此类行为。在《条例》十二章中明确列举了极端化言论和行为,包括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干涉他人宗教、人身自由、文娱自由的、泛化清真概念干涉他人世俗生活、在个人穿戴举止、生活习俗方面有明显的宗教狂热性质、利用各种方式传播宗教极端化思想的等等。以上宗教极端化特征的明确,有利于群众和执法部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检举、治理极端化行为,也为宗教极端化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2.区分宗教极端化与正常宗教活动
宗教极端化活动往往打着对宗教的笃信或对神明忠诚的旗帜,然而其本质确是反社会、反人类的。对此,必须将宗教极端化行为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分开来。在《条例》第十条中提出“必须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与非法、极端化宗教行為的界限”。在区分性质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具有正常宗教信仰的群众应当是我们在宗教处理过程中的重点团结力量,轻微违法的宗教活动通过教育感化也可以使其回归正途,但对于严重的宗教极端化行为,必须运用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惩治和打击。
3.综合治理和改善民生的双管齐下
宗教极端主义的发展既有其自身的异变、蜕化因素,也有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宗教极端势力的瓦解,必须做到综合治理和改善民生的双管齐下。在《条例》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长期以来,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虽然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但由于地理及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与东部城市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部分贫困、就业、教育等基础民生问题有待解决。为了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必须积极改善民生,一则可以将民众的注意力转移到经济发展上来,二则打击了宗教极端主义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污蔑。在民族团结、相互促进的背景下,宗教极端主义的生长空间必然不复存在。
4.宣传及教育转化工作
受制于新疆地区在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方面的落后性,许多民众对党和国家在民主政治、宗教政策、经济发展、帮扶政策等方面的理论存在误解。许多宗教极端势力的宣扬者钻取了这一漏洞,在意识形态领域有所渗透。就此,在《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去极端化的“正确政治方向、舆论方向引导”、宣教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的开展等。以上措施的采取,能够将党和国家的政策内涵正确、全面地传导给当地群众,积极号召群众开展反渗透、反分裂斗争,实现宗教内部的正本清源和法律知识的掌握,破灭邪恶势力的谣言。对于已经参与其中的民众,可以转化的,应当实施积极的教育转化措施,在心理、思想、行为矫正、社会技能培训等方面开展全面的教化,促使其认识错误,积极改正,秉持着正确的宗教观念和生活观念,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结论:在本文中,笔者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主要内容为例,分析了该条例中预防、遏制宗教极端化倾向的法律措施。宗教极端化问题的解决事关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国家政权的稳定、民族团结的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的维护等等,因此必须通过法制化手段和制度化建设进行妥善处理。对此,本文的研究虽较为浅显,但仍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安定略尽绵力。
参考文献:
[1]贾友军.遏制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策略原则与基本路径研究[J].实事求是.2016(03)
[2]杜娟.浅析当前新疆宗教极端势力渗透与应对[J].科学与无神论.2015(06)
[3]田忠福.抵御宗教极端势力渗透破坏的对策[J].新疆社科论坛.2014(01)
[4]林利蔚.宗教极端势力的危害与防范对策思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03)
[5]宗永平,钱爱萍.试析宗教极端势力在伊犁河谷的渗透和影响[J].时代人物.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