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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侵权法的发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理解与定位仍旧存在很大的分歧,从其产生就面对着学界理论上不断的探索以及实践上不断的争论,而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从立法上仍旧没有对公平责任作出清晰的规定,依旧很模糊,立法者将这一争议焦点又交还给了理论界。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学界一些观点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公平责任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
一、公平责任概述
1.公平责任的概念。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并不是归责原则的一种。公平责任其实是一个舶来品,并不是我国首创的概念,想要更好更深入的理解公平责任,那么就应该从其来源全面的理解。我们都知道,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其实来源于西方法中的“衡平原则”。而希腊语中的“衡平原则”大多用spieikeia来代表。而亚里士多德将其解释为“超越成文法的正义”,即指“当法律因其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同样,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将单词Billigke代表衡平原则,其内涵是指个案的公平。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论述正义与衡平的关系时认为:“正义系在依一般规范的观念下检视个案,衡平(Billigket)则在个案中探寻自己。”而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衡平原则也就是我国的公平责任,它的重点其实是在于“衡”的,也就是说,在衡平原则下,在一般性法律的规定的框架内,充分的赋予法官自由载量的权利,通过法官的智慧平衡双方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状态。
2.公平责任的特点。根据以上我们可以看过,《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其理论依据是根据《民法》中的先关规定而具体出现并在侵权法中用以解决具体问题的,笔者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对概念的理解,对其特点做出了以下总结:
第一,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下,需要行为人与受损害者在主观上都对将要出现的损害结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
第二,对于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其损害结果不会因为无过错责任而被追责。其目的主要是和无过错责任相区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除去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其实相比之下是很小的,主要是考虑到其中自由裁量的权利太大,缩小其适用范围已达到准确性。
第三,从地位上来讲,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而公平责任仅仅是以一种补充的地位存在于侵权责任法中,用于解决一些归责原则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以达到案件的公平。
第四,公平责任始终秉承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界定究竟什么是公平正义,每一个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如何做到真正的公平正义,其实是一个很难的问题,需要考验法官的智慧与价值观。我们知道,要实现事实上完全的公平与正义,并不代表是要完全平等的对待双方,不代表利益的天平要永远保持中立,就如比给矮子和高个子同样高的板凳让他们看围墙外的世界,这不是真正的公平,而是应当结合实际,拿出不同高低的板凳,让他们都能看见围墙外的世界,那才叫做公平,所以我們认为,公平责任下,法官自由裁量权那是需要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与超强的智慧才能公平正义的解决当下问题。
第五,公平责任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是《民法》《侵权法》中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这并不仅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将道德作出了一定的法律升华。我们说,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我们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而此公平责任的设计就在于维护公平正义,让一些不能用归责原则解决的问题更好的得到解决。
第六,公平责任中损失的分担主要是考虑到双方的财产状况,基于公平的观念进行补偿。
二、公平责任的定位
究竟对公平责任如何定位,是我国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笔者想要重点阐述的一个问题。
1.何为归责原则?我们说的归责就是归结责任,是法律通过一定的准则将已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归结到某主体的身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简单来说,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就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确定双方哪一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问题,这一问题在侵权法中及其重要,因为只有确定了双方的责任过后,才可以依据此责任而救济。而想要实现公平正义,如何归责就成了关键问题,而归责的标准不能是随意的,因为它代表了公平正义,代表了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双方的损失。
2.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2.1我国目前的归责原则体系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而笔者认为,公平责任中责任分担不符合归责原则以及一些基本的法律逻辑。我们说的公平责任,是在损害发生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分担责任,而对于受害人来说,这样的分担体制是否是真正的公平?这是值得怀疑的。而这种分担责任的做法,在大众眼中看似像是“各打五十大板”,而这里分担的,可以理解为损失,而不是责任。从侵权责任的形式来看,公平责任在责任形式中,笔者只找得出赔偿损失这一条可以加以运用。其仅是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
2.2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将公平责任当做归责原则的话,其实是对司法秩序以及整个归责原则体系造成不利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有无过错其实是很难分辨的,如果存在双方就过错问题僵持不下的时候,法官极有可能为了案件的进度或者其他原因,让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这样的做法有失法律尊严。所以,我们只能将其定位为一种补充的分担责任形式。
2.3如果将其作为归责原则,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在太大了,我们可看出,公平责任本身在法律体系中就处于比较模糊的境地,存在极强的不确定性,那就意味着,基于法官价值观下的自由裁量,个案之间可能会存在巨大的差异,这就不符合一直所倡导的公平与正义。然后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律赋予其太大的权利,可能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从根本上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而此制度要求的社会成本太高,不符合当下的国情。
2.4而如果将公平责任放入归责原则,因其特殊性,只能作为兜底的原则而不能主动被援引,这显然不符合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基本要求。在解决案件纠纷中,公平责任只能以被动的身份出现,是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能援引它作为理论的支持。并且由于其性质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以及公民对其的理解与应用都是存在个体差异的。而对于公平的理解,每一个人是不一样的,如果说要把公平进行具体化,那么其中将存在更为复杂的问题。
3.公平责任是损失分配规则。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归根到底就是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其内涵与要义就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公平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规则,还达不到法律原则那么高的高度,仅仅是以一种特殊的规则而存在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当过错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其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规则,发挥其一定的作用的同时,又不对归责原则造成影响。它是通过利用公平原则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一种损失的分担,并不意味着双方都存在责任。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就是讲损失进行一种分担,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事实上的公平。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张新宝.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J].中国法学.2005 (02).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
作者简介:马羚(1991—),女,彝族,四川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
关键词:公平责任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
一、公平责任概述
1.公平责任的概念。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并不是归责原则的一种。公平责任其实是一个舶来品,并不是我国首创的概念,想要更好更深入的理解公平责任,那么就应该从其来源全面的理解。我们都知道,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其实来源于西方法中的“衡平原则”。而希腊语中的“衡平原则”大多用spieikeia来代表。而亚里士多德将其解释为“超越成文法的正义”,即指“当法律因其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同样,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将单词Billigke代表衡平原则,其内涵是指个案的公平。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论述正义与衡平的关系时认为:“正义系在依一般规范的观念下检视个案,衡平(Billigket)则在个案中探寻自己。”而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衡平原则也就是我国的公平责任,它的重点其实是在于“衡”的,也就是说,在衡平原则下,在一般性法律的规定的框架内,充分的赋予法官自由载量的权利,通过法官的智慧平衡双方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状态。
2.公平责任的特点。根据以上我们可以看过,《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其理论依据是根据《民法》中的先关规定而具体出现并在侵权法中用以解决具体问题的,笔者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对概念的理解,对其特点做出了以下总结:
第一,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下,需要行为人与受损害者在主观上都对将要出现的损害结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
第二,对于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其损害结果不会因为无过错责任而被追责。其目的主要是和无过错责任相区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除去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其实相比之下是很小的,主要是考虑到其中自由裁量的权利太大,缩小其适用范围已达到准确性。
第三,从地位上来讲,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而公平责任仅仅是以一种补充的地位存在于侵权责任法中,用于解决一些归责原则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以达到案件的公平。
第四,公平责任始终秉承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界定究竟什么是公平正义,每一个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如何做到真正的公平正义,其实是一个很难的问题,需要考验法官的智慧与价值观。我们知道,要实现事实上完全的公平与正义,并不代表是要完全平等的对待双方,不代表利益的天平要永远保持中立,就如比给矮子和高个子同样高的板凳让他们看围墙外的世界,这不是真正的公平,而是应当结合实际,拿出不同高低的板凳,让他们都能看见围墙外的世界,那才叫做公平,所以我們认为,公平责任下,法官自由裁量权那是需要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与超强的智慧才能公平正义的解决当下问题。
第五,公平责任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是《民法》《侵权法》中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这并不仅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将道德作出了一定的法律升华。我们说,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我们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而此公平责任的设计就在于维护公平正义,让一些不能用归责原则解决的问题更好的得到解决。
第六,公平责任中损失的分担主要是考虑到双方的财产状况,基于公平的观念进行补偿。
二、公平责任的定位
究竟对公平责任如何定位,是我国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笔者想要重点阐述的一个问题。
1.何为归责原则?我们说的归责就是归结责任,是法律通过一定的准则将已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归结到某主体的身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简单来说,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就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确定双方哪一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问题,这一问题在侵权法中及其重要,因为只有确定了双方的责任过后,才可以依据此责任而救济。而想要实现公平正义,如何归责就成了关键问题,而归责的标准不能是随意的,因为它代表了公平正义,代表了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双方的损失。
2.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2.1我国目前的归责原则体系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而笔者认为,公平责任中责任分担不符合归责原则以及一些基本的法律逻辑。我们说的公平责任,是在损害发生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分担责任,而对于受害人来说,这样的分担体制是否是真正的公平?这是值得怀疑的。而这种分担责任的做法,在大众眼中看似像是“各打五十大板”,而这里分担的,可以理解为损失,而不是责任。从侵权责任的形式来看,公平责任在责任形式中,笔者只找得出赔偿损失这一条可以加以运用。其仅是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
2.2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将公平责任当做归责原则的话,其实是对司法秩序以及整个归责原则体系造成不利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有无过错其实是很难分辨的,如果存在双方就过错问题僵持不下的时候,法官极有可能为了案件的进度或者其他原因,让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这样的做法有失法律尊严。所以,我们只能将其定位为一种补充的分担责任形式。
2.3如果将其作为归责原则,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在太大了,我们可看出,公平责任本身在法律体系中就处于比较模糊的境地,存在极强的不确定性,那就意味着,基于法官价值观下的自由裁量,个案之间可能会存在巨大的差异,这就不符合一直所倡导的公平与正义。然后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律赋予其太大的权利,可能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从根本上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而此制度要求的社会成本太高,不符合当下的国情。
2.4而如果将公平责任放入归责原则,因其特殊性,只能作为兜底的原则而不能主动被援引,这显然不符合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基本要求。在解决案件纠纷中,公平责任只能以被动的身份出现,是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能援引它作为理论的支持。并且由于其性质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以及公民对其的理解与应用都是存在个体差异的。而对于公平的理解,每一个人是不一样的,如果说要把公平进行具体化,那么其中将存在更为复杂的问题。
3.公平责任是损失分配规则。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归根到底就是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其内涵与要义就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公平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规则,还达不到法律原则那么高的高度,仅仅是以一种特殊的规则而存在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当过错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其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规则,发挥其一定的作用的同时,又不对归责原则造成影响。它是通过利用公平原则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一种损失的分担,并不意味着双方都存在责任。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就是讲损失进行一种分担,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事实上的公平。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张新宝.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J].中国法学.2005 (02).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
作者简介:马羚(1991—),女,彝族,四川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