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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市场失灵、有限竞争性在当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存在,政府干预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尤为必要。农业保险对于防范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灾害损失的重要意义,结合我国服务三农的政策导向,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农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上做了诸多尝试。然而,保险品种少、覆盖率低、补偿率有限等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仍比较突出。因此,应扩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并明确政府的职责与政策细则,同时创新金融支农的手段,为农业保险市场创造宽松而健康的环境。
关键词:农业保险 财政补贴 政策创新 政府干预
一、引言
农业保险服务于“三农”事业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转移农业风险、稳定国家财政收支促进信贷资金的流转同时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减少灾害损失从而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往往对于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因为利润率低、赔付率高的影响,这就对于政府行为提出了要求,政府有责任配合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在此过程中政府充当的是扶持和鼓励的角色,因为政府自身无法单独作为主体经营农险但现实要求必须有相关经营单位用专业化的管理方法推动农险的发展,政府需要和保险公司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自发挥相应的作用。
二、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1.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逐步推行,单位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农业风险不断叠加,一旦发生,对于农业增收的威胁非常巨大,所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持续攀升,新型经营模式下的经营主体需要借助农业保险来规避风险,同时农业保险的存在也使农村金融市场更加完善与健全。
2.农业保险的市场供给。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短缺的问题是保险经营和发展困境的原因之一,一般性市场失灵因素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短缺的重要原因,对于我国来说,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制度法规体系不健全也是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困境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农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非常分散,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对于现场勘查定额以及赔付兑现的要求非常高,所以农业保险业务本身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对其他险种要多得多。并且相比于传统的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市场由于起步较晚、主体不明晰、收益性有限等原因一直有着很大的进入壁垒,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缺口一直存在。农业保险经营的成本高,利润回收比传统的保险业务慢得多,这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并不符合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所以,政府干预并提供合理地优惠补贴是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及其发展现状
2004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式确立,但具体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还需完善。由于农业保险市场起步较晚,财政补贴政策与额度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补贴额度非常有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另外我国是农业大国,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提供较大数额的财力支持,而地方政府的财力相对较弱,财政补贴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这制约了政府有效发挥其财政扶持功能。目前我国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1.农业保险利润率低,业务规模萎缩。农业保险的特点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之后因为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而放弃了该项业务。虽然大多数个体农户希望借助农业保险降低损失,但他们往往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高额的保费而无法获得农业保险的保护。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并不适应利润为王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方式,政府部门的作用就显得非常必要。
2.财政补贴缺少稳定性和常态化机制。在农业保险规模随着商业保险公司的退出日益缩小的情况下,我国采取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的形式对农业风险进行补贴。但是,首先,政府的財政救助主要解决受灾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于受灾农民再生产资金需求很难解决。其次,财政救助与紧急贷款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预留资金十分有限甚至没有额度,农业灾害发生时资金调度工作开展十分困难。最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使得保险公司以及农户对于政府资金过于依赖,他们可能会对于农业生产及自身职责缺乏积极性,怠于管理,加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国外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经验
1.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农业保险制度要以法律为基础,相关法律保障体系与时俱进、因时而变。众所周知,美国农业是大规模农场形式,农场主的保险需求很旺盛。美国现行的农作物保险制度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标的物分类等内容,先行的保险制度为1939年美国联邦政府全面实施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后根据农业发展状况和市场形势的变化,联邦政府又进行了多次的修订与完善。
2.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并举。美国政府为了降低推行农作物保险的成本并且提高收益,在农作物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与创新,他们通过提供补贴和再保险等方式吸引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政府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管理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这样可以互相监督各自功能的发挥,更重要的是可以成本互担,减轻了资金的压力,更有动力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纵观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多年的具体实践经验,它已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已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为导向,利用各种优惠政策诱导商业公司参与进行保险风险管理创新,以适应农业不断发展以及农业保险体制创新的要求。
五、优化我国政府行为的途径选择
一是制度层面的支持。各级政府应明确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及职责,其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也应该有明确的制度法律依据;加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力度的推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财政税收支持。随着农业产业化和信息化发展,农业保险的作用应该逐步转变为确保农作物产量和合理的利润,主要体现在其他产业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补贴农业保险的保费,并且财政补贴的比例额度应不断提高。三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再保险可以有效避免农业原保险人的过度损失,保障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将风险责任均衡化。政府在参与农业再保险的经营之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所以政府可以为各保险机构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 四是基础服务。各级基层政府提供的农业服务体系应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农业风险,而且他们应该不只是充当农业服务的间接提供者,也应该直接以政府的角色投入参与到工作实践中去,更有效地引导农民规避农业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并为其提供灾后补损和恢复生产等指导建议。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李东妍,赵欣彤.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行为的优化[A].南开大学,2011.
[3]顾海英,张跃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以上海农业保险为例[J]. 中国农村经济,2005.
[4]张小芹.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与启示[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5]谢汪送,郑美华.相互制保险:安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J].安徽农学通报,2007.
[6]禾呈.借鉴国内外经验,构建符合浙江实际的农业保险新模式[J].嘉兴学院学报,2015.
关键词:农业保险 财政补贴 政策创新 政府干预
一、引言
农业保险服务于“三农”事业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转移农业风险、稳定国家财政收支促进信贷资金的流转同时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减少灾害损失从而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往往对于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因为利润率低、赔付率高的影响,这就对于政府行为提出了要求,政府有责任配合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在此过程中政府充当的是扶持和鼓励的角色,因为政府自身无法单独作为主体经营农险但现实要求必须有相关经营单位用专业化的管理方法推动农险的发展,政府需要和保险公司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自发挥相应的作用。
二、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1.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逐步推行,单位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农业风险不断叠加,一旦发生,对于农业增收的威胁非常巨大,所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持续攀升,新型经营模式下的经营主体需要借助农业保险来规避风险,同时农业保险的存在也使农村金融市场更加完善与健全。
2.农业保险的市场供给。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短缺的问题是保险经营和发展困境的原因之一,一般性市场失灵因素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短缺的重要原因,对于我国来说,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制度法规体系不健全也是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困境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农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非常分散,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对于现场勘查定额以及赔付兑现的要求非常高,所以农业保险业务本身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对其他险种要多得多。并且相比于传统的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市场由于起步较晚、主体不明晰、收益性有限等原因一直有着很大的进入壁垒,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缺口一直存在。农业保险经营的成本高,利润回收比传统的保险业务慢得多,这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并不符合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所以,政府干预并提供合理地优惠补贴是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及其发展现状
2004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式确立,但具体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还需完善。由于农业保险市场起步较晚,财政补贴政策与额度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补贴额度非常有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另外我国是农业大国,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提供较大数额的财力支持,而地方政府的财力相对较弱,财政补贴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这制约了政府有效发挥其财政扶持功能。目前我国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1.农业保险利润率低,业务规模萎缩。农业保险的特点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之后因为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而放弃了该项业务。虽然大多数个体农户希望借助农业保险降低损失,但他们往往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高额的保费而无法获得农业保险的保护。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并不适应利润为王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方式,政府部门的作用就显得非常必要。
2.财政补贴缺少稳定性和常态化机制。在农业保险规模随着商业保险公司的退出日益缩小的情况下,我国采取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的形式对农业风险进行补贴。但是,首先,政府的財政救助主要解决受灾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于受灾农民再生产资金需求很难解决。其次,财政救助与紧急贷款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预留资金十分有限甚至没有额度,农业灾害发生时资金调度工作开展十分困难。最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使得保险公司以及农户对于政府资金过于依赖,他们可能会对于农业生产及自身职责缺乏积极性,怠于管理,加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国外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经验
1.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农业保险制度要以法律为基础,相关法律保障体系与时俱进、因时而变。众所周知,美国农业是大规模农场形式,农场主的保险需求很旺盛。美国现行的农作物保险制度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标的物分类等内容,先行的保险制度为1939年美国联邦政府全面实施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后根据农业发展状况和市场形势的变化,联邦政府又进行了多次的修订与完善。
2.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并举。美国政府为了降低推行农作物保险的成本并且提高收益,在农作物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与创新,他们通过提供补贴和再保险等方式吸引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政府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管理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这样可以互相监督各自功能的发挥,更重要的是可以成本互担,减轻了资金的压力,更有动力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纵观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多年的具体实践经验,它已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已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为导向,利用各种优惠政策诱导商业公司参与进行保险风险管理创新,以适应农业不断发展以及农业保险体制创新的要求。
五、优化我国政府行为的途径选择
一是制度层面的支持。各级政府应明确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及职责,其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也应该有明确的制度法律依据;加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力度的推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财政税收支持。随着农业产业化和信息化发展,农业保险的作用应该逐步转变为确保农作物产量和合理的利润,主要体现在其他产业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补贴农业保险的保费,并且财政补贴的比例额度应不断提高。三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再保险可以有效避免农业原保险人的过度损失,保障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将风险责任均衡化。政府在参与农业再保险的经营之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所以政府可以为各保险机构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 四是基础服务。各级基层政府提供的农业服务体系应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农业风险,而且他们应该不只是充当农业服务的间接提供者,也应该直接以政府的角色投入参与到工作实践中去,更有效地引导农民规避农业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并为其提供灾后补损和恢复生产等指导建议。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李东妍,赵欣彤.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行为的优化[A].南开大学,2011.
[3]顾海英,张跃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以上海农业保险为例[J]. 中国农村经济,2005.
[4]张小芹.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与启示[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5]谢汪送,郑美华.相互制保险:安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J].安徽农学通报,2007.
[6]禾呈.借鉴国内外经验,构建符合浙江实际的农业保险新模式[J].嘉兴学院学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