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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老龄化的确定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根据1956年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确定的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另一种是,1982年维也纳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确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目前,联合国使用的标准是后者,且已成为国际共识。根据统计数据,我国自2000年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
一、中国老龄化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7年底,中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41亿,占总人口比重的17.3%,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58亿,占总人口比重11.4%。《“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中国老年人口发展呈现出基数大、增势猛和程度深三大突出特征,同时,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亦逐步显现。不仅如此,我国老龄化面临着“未富先老”的发展现实。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大都是在积累了充实的经济财富后,因社会经济和医疗健康保障水平的提高而产生的人口老龄化。而中国正在经历和未来即将应对的人口老龄化属于“非典型”的“未富先老”。这导致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基础更为薄弱,面临的人口老龄化挑战更为艰巨。
二、积极老龄化理论
1961年提出的“脱离理论”是早期影响人们老龄观念、指导老龄工作实践的重要理论。该理论将脱离看作老龄化的过程,认为人的能力尤其是身体机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衰退,老年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角色退出期。受“脱离理论”的影响,人们传统上持有一种消极的老龄观,将老年视为衰退和无用,将老年人等同于社会的包袱、家庭的累赘,将老龄社会看成人类发展的危机。直至20世纪60年代,“活跃理论”开始呈现,并先后经历了成功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发展,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西方國家掀起一场积极老龄化运动。2002年,联合国在《马德里政治宣言》中,正式使用“积极老龄化”一词,被学界认为是积极老龄化成型的基本标志。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界定,积极老龄化是“人到老年时,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尽可能发挥最大效益的过程”。健康是前提,参与是核心,保障是关键。健康、参与和保障构成了积极老龄化核心框架。
积极老龄化摒弃了对老年人和老龄社会的传统偏见,充分认识到老年人和老年社会的无限可能性,吸收了成功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精髓,扩充了成功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内涵。积极老龄化以老年人和社会的有机融合为基本考量,具有鲜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旨在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发挥最大效益。林子利在《树立积极老龄化观念,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中,将积极老龄化概括为“五性”,即继续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健康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的目的性、对老年人认可和促进老年人健康、参与和保障的完整性、旨在“发展最大效益”的效益性以及实施过程的动态性。本文认为,积极老龄化是人类社会为有效应对不可逆转的人口老龄化现象,以保障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实现老年人身体精神健康、社会参与和生活保障为抓手的一种行动指南。
三、我国关于积极老龄化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根,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干,以《刑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为枝干的老年立法框架,但仍未达到枝丰叶茂的程度。法律对积极老龄化的规定见于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进行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法律修改的灵魂,明确提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同时为传播积极老龄化的理念,确定了“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的行动指南。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对今后五年如何推动积极老龄化的落实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虽已以立法形式,确立积极老龄化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但并未细化保障积极老龄化落地的条款,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亦存在可操作性欠缺的情况,积极老龄化的推动仍然依靠政策,缺乏法律的刚性,因此效果不甚明显。这从立法中所用“国家采取措施”、“国家支持”及“国家鼓励”等空泛的口号式词汇、政策性用语而非规范性法律语言,也可看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偏于柔性。而且,纵览我国老龄政策,其总体内容越来越丰富,但在功能和标准上仍然主要处于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阶段。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未富先老”的现状密切相关。当然,在积极老龄化战略下,随着老年人作为老龄化战略的主体地位被逐步认可,其对于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要价值不断被发掘,我国老龄化政策的内容也逐步扩展,内涵也日渐丰富,呈现出由生存保障向实现生命价值、提升生命质量方面稳步过度。但同样,因为政策之于法律的天然弱性及不稳定性,导致这一过度进程尤为缓慢。面对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加深及“未富先老”短板的日渐显现的严峻现状,在先试先行成熟的基础上,尽快将政策法治无疑是提升积极老龄化战略的最佳途径。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明确权责,补全缺位的法律规范,是充实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完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抓手,也是充分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来推进积极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需要,更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的根本保障。因此,必须通过配套法律法规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则性和倡导性规定具体化,真正赋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强有力的“牙齿”,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为我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该文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18YJS011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肖金明.积极老龄化法律对策与法制体系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
[2] 周岩.我国老年立法研究[D].河北大学,2013.
[3] 邹波.中国老龄化的现状与积极应对[J].社会政策研究,2017(5):3-9.
[4] 唐钧,刘蔚玮.中国老龄化发展的进程和认识误区[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一、中国老龄化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7年底,中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41亿,占总人口比重的17.3%,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58亿,占总人口比重11.4%。《“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中国老年人口发展呈现出基数大、增势猛和程度深三大突出特征,同时,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亦逐步显现。不仅如此,我国老龄化面临着“未富先老”的发展现实。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大都是在积累了充实的经济财富后,因社会经济和医疗健康保障水平的提高而产生的人口老龄化。而中国正在经历和未来即将应对的人口老龄化属于“非典型”的“未富先老”。这导致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基础更为薄弱,面临的人口老龄化挑战更为艰巨。
二、积极老龄化理论
1961年提出的“脱离理论”是早期影响人们老龄观念、指导老龄工作实践的重要理论。该理论将脱离看作老龄化的过程,认为人的能力尤其是身体机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衰退,老年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角色退出期。受“脱离理论”的影响,人们传统上持有一种消极的老龄观,将老年视为衰退和无用,将老年人等同于社会的包袱、家庭的累赘,将老龄社会看成人类发展的危机。直至20世纪60年代,“活跃理论”开始呈现,并先后经历了成功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发展,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西方國家掀起一场积极老龄化运动。2002年,联合国在《马德里政治宣言》中,正式使用“积极老龄化”一词,被学界认为是积极老龄化成型的基本标志。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界定,积极老龄化是“人到老年时,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尽可能发挥最大效益的过程”。健康是前提,参与是核心,保障是关键。健康、参与和保障构成了积极老龄化核心框架。
积极老龄化摒弃了对老年人和老龄社会的传统偏见,充分认识到老年人和老年社会的无限可能性,吸收了成功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精髓,扩充了成功老龄化、生产性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内涵。积极老龄化以老年人和社会的有机融合为基本考量,具有鲜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旨在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发挥最大效益。林子利在《树立积极老龄化观念,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中,将积极老龄化概括为“五性”,即继续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健康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的目的性、对老年人认可和促进老年人健康、参与和保障的完整性、旨在“发展最大效益”的效益性以及实施过程的动态性。本文认为,积极老龄化是人类社会为有效应对不可逆转的人口老龄化现象,以保障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实现老年人身体精神健康、社会参与和生活保障为抓手的一种行动指南。
三、我国关于积极老龄化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根,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干,以《刑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为枝干的老年立法框架,但仍未达到枝丰叶茂的程度。法律对积极老龄化的规定见于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进行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法律修改的灵魂,明确提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同时为传播积极老龄化的理念,确定了“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的行动指南。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对今后五年如何推动积极老龄化的落实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虽已以立法形式,确立积极老龄化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但并未细化保障积极老龄化落地的条款,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亦存在可操作性欠缺的情况,积极老龄化的推动仍然依靠政策,缺乏法律的刚性,因此效果不甚明显。这从立法中所用“国家采取措施”、“国家支持”及“国家鼓励”等空泛的口号式词汇、政策性用语而非规范性法律语言,也可看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偏于柔性。而且,纵览我国老龄政策,其总体内容越来越丰富,但在功能和标准上仍然主要处于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阶段。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未富先老”的现状密切相关。当然,在积极老龄化战略下,随着老年人作为老龄化战略的主体地位被逐步认可,其对于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要价值不断被发掘,我国老龄化政策的内容也逐步扩展,内涵也日渐丰富,呈现出由生存保障向实现生命价值、提升生命质量方面稳步过度。但同样,因为政策之于法律的天然弱性及不稳定性,导致这一过度进程尤为缓慢。面对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加深及“未富先老”短板的日渐显现的严峻现状,在先试先行成熟的基础上,尽快将政策法治无疑是提升积极老龄化战略的最佳途径。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明确权责,补全缺位的法律规范,是充实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完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抓手,也是充分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来推进积极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需要,更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的根本保障。因此,必须通过配套法律法规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则性和倡导性规定具体化,真正赋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强有力的“牙齿”,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为我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该文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18YJS011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肖金明.积极老龄化法律对策与法制体系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
[2] 周岩.我国老年立法研究[D].河北大学,2013.
[3] 邹波.中国老龄化的现状与积极应对[J].社会政策研究,2017(5):3-9.
[4] 唐钧,刘蔚玮.中国老龄化发展的进程和认识误区[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