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我国民法基本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理论基础、实践根据、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的具体涵义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本文仅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根据
(一)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学界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和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信力,即动产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所有权人。第三人正是基于占有来判断无处分权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应有处分权而为交易行为的。受让人信任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对于不动产,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所有权,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登记取得证书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是,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若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根据是什么呢?保护交易安全,防止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理由如下:(1)促进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如果不保护交易安全,任何处于市场交易中的民事主体在取得财产或其上设定的权利时,都必须投人大量的精力对该财产的来龙去脉作周详的调查,以排除出让人是无权处分的可能性,此举势必将滞缓交易进程,从而影响了对物的有效利用。(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其摧毁既存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去保护原所有人的权利,以牺牲业已稳定下来的社会秩序为代价,不如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而让原所有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以补救其损失。(3)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绝对有损于原权利人的利益。首先在被无权处分的财产几易其“主”多次流转的情况下,让原权利人找无权处分人追偿,可以减少环节,防止相互推诿。其次在原所有人主张权利以前,财产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情况下,如果保护静的安全则风险责任将由原所有权人承担,反而对其不利。再次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时对受让人以及客体作了种种限制,这都是为了兼顾原所有人的利益。最后从社会道德角度来看,所有人的权利固然值得重视和保护,但如果仅让善意第三人承担他人侵权的后果显然有失公平。况且原所有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问的关系比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关系要密切得多,原所有人有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对物的无权处分。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取得的性质。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的变动,即因为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至于从性质上该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在理论中历有争论。笔者更偏向原始取得,因为善意的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既非是基于动产的原权利,更非基于动产原权利人的意思,而且二者互相排斥,善意取得系立法政策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考虑,强行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显得原始取得。
2、善意取得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动产原所有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产生三种关系,即动产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国民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增长着。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必然带动交易的活跃与频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建立稳固的市场经济秩序。围绕着《物权法》的其它相关法律的出台,必将重新塑造社会的评价体系,重新建立平等财产权利之下的社会与市场秩序,为中国建设美好未来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将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笔。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的具体涵义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本文仅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根据
(一)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学界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和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信力,即动产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所有权人。第三人正是基于占有来判断无处分权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应有处分权而为交易行为的。受让人信任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对于不动产,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所有权,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登记取得证书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是,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若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根据是什么呢?保护交易安全,防止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理由如下:(1)促进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如果不保护交易安全,任何处于市场交易中的民事主体在取得财产或其上设定的权利时,都必须投人大量的精力对该财产的来龙去脉作周详的调查,以排除出让人是无权处分的可能性,此举势必将滞缓交易进程,从而影响了对物的有效利用。(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其摧毁既存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去保护原所有人的权利,以牺牲业已稳定下来的社会秩序为代价,不如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而让原所有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以补救其损失。(3)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绝对有损于原权利人的利益。首先在被无权处分的财产几易其“主”多次流转的情况下,让原权利人找无权处分人追偿,可以减少环节,防止相互推诿。其次在原所有人主张权利以前,财产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情况下,如果保护静的安全则风险责任将由原所有权人承担,反而对其不利。再次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时对受让人以及客体作了种种限制,这都是为了兼顾原所有人的利益。最后从社会道德角度来看,所有人的权利固然值得重视和保护,但如果仅让善意第三人承担他人侵权的后果显然有失公平。况且原所有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问的关系比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关系要密切得多,原所有人有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对物的无权处分。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取得的性质。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的变动,即因为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至于从性质上该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在理论中历有争论。笔者更偏向原始取得,因为善意的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既非是基于动产的原权利,更非基于动产原权利人的意思,而且二者互相排斥,善意取得系立法政策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考虑,强行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显得原始取得。
2、善意取得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动产原所有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产生三种关系,即动产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国民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增长着。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必然带动交易的活跃与频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建立稳固的市场经济秩序。围绕着《物权法》的其它相关法律的出台,必将重新塑造社会的评价体系,重新建立平等财产权利之下的社会与市场秩序,为中国建设美好未来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将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笔。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