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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于1993年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过修改。多年来,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于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常委会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改,既是为了与监督法保持一致,同时也吸纳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
让审议意见“落地”
审议意见难以落到实处,是人大监督最感困惑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此次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结合了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的工作实践,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还增加了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浙江省县级人大常委会中,已经或计划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县(市、区)共有48个,占全省的53.3%。2010年5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对浙江省政府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由于是首次推出,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
为此,新的议事规则规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实践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后,必要时会作出有关决定。为此,新的议事规则增加了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的内容,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突出询问的刚性
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询问具有经常性、简便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有助于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
在浙江省范围内,嘉兴市南湖区七届人大常委会曾在2009年8月的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将社会关注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谁来监管、南湖新区东南片教育资源如何配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南湖模式”怎么巩固等问题摆上台面,向区长和副区长提出询问。2010年,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发力”,强化询问的作用。
新的议事规则专门对询问进行了再强化。原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分组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联组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然而,这一规定容易导致“一府两院”派人到会的随意性。
为此,新的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从而进一步突出了询问的刚性。
规范会议发言
新的议事规则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精神,述职评议不作单独的监督方式。为此,新的议事规则删除了有关述职评议的条文规定。
为了便于常委会讨论议事,使发言更加规范有序,新的议事规则对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要求、安排、记录等予以明确:为了提高审议质量,规定了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为使发言更为有序,规定了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为了规范发言规则,规定了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第六章有关规定;为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规定了会议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编印会议简报、存档等内容。
让审议意见“落地”
审议意见难以落到实处,是人大监督最感困惑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此次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结合了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的工作实践,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还增加了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浙江省县级人大常委会中,已经或计划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县(市、区)共有48个,占全省的53.3%。2010年5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对浙江省政府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由于是首次推出,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
为此,新的议事规则规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实践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后,必要时会作出有关决定。为此,新的议事规则增加了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的内容,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突出询问的刚性
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询问具有经常性、简便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有助于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
在浙江省范围内,嘉兴市南湖区七届人大常委会曾在2009年8月的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将社会关注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谁来监管、南湖新区东南片教育资源如何配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南湖模式”怎么巩固等问题摆上台面,向区长和副区长提出询问。2010年,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发力”,强化询问的作用。
新的议事规则专门对询问进行了再强化。原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分组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联组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然而,这一规定容易导致“一府两院”派人到会的随意性。
为此,新的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从而进一步突出了询问的刚性。
规范会议发言
新的议事规则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精神,述职评议不作单独的监督方式。为此,新的议事规则删除了有关述职评议的条文规定。
为了便于常委会讨论议事,使发言更加规范有序,新的议事规则对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要求、安排、记录等予以明确:为了提高审议质量,规定了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为使发言更为有序,规定了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为了规范发言规则,规定了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第六章有关规定;为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规定了会议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编印会议简报、存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