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玛利亚人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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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一部热播的电影《人在囧途》中,有个“女骗子”博得了许多观众的同情。骗子大家都憎恨。这些人往往以弱者的形象利用大家的同情心,来换取自己的利益。然而,影片中的“女骗子”,最后却被发现是一个独自带着十几个孤苦孩子的老师,“行骗”实是为了帮助一个急需手术的孩子。
  无独有偶。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位留美博士后非法制售抗癌药品受审的事。根据这位博士后在法庭上的陈述,他的药品价格只有市场价的十分之一,制药卖药并非为了谋利,而是基于许多无法承受正品药价格的癌症患者的需要。在他看来,制卖“山寨药”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却可以让许多经济条件差的患者得到帮助,生命得到挽救,实乃行善之举。
  不难发现,在这两个事件中,“女骗子”和博士后扮演的都是矛盾中间者的角色——侵害了一部分人的正当利益,同时又帮助了另一部分亟需救助的弱者。侵害他人的正当利益无疑是法律不容许和必须禁止的,但这一行为并非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是通过个人行为对其他贫困者实现私人救济,这无疑是道德所推崇的。由此,法律与道德产生了冲突。
  通常来说,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法律将社会发展中积淀下来的道德理念铸化为制度,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通过教育宣传、内心观念、公共谴责等手段,直接在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发挥作用,两者共同维持着社会秩序,都是社会“稳压器”,不可分离。
  但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上各自运作,两者之间往往会有一些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正如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富勒所说,法律是“义务的道德”,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因此,法律不会判定没有见义勇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道德不同,富勒把它称为“愿望的道德”,认为没有德行高尚的人不能为之。在现实中,当针对某一具体行为时,由于人们对两者行为有不同评价和要求,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比如《人在囧途》中的“女骗子”,又比如制卖“山寨药”的博士后,从法律上说他们是在“行骗”、“卖假药”,但从道德上评价,他们的行为救助了许多人,无疑都是道德高尚的“行善者”。
  这是一个两难的困境。上述事例的发生,一定意义上可以归咎为社会救助机制的缺失:如果贫困孩子的受教育权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如果病人的医疗保障都到位,也就不存在发生类似情况的土壤。当社会机制失灵的时候,我们多数人会出于道德的关怀而伸出援助之手。但现在的问题是,当面对可能触及法律雷区的风险时,人们还会如此慷慨激昂、义无反顾地“道行天下”吗?
  法治社会,首先要依法行事。但是在坚持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融情于法,体现基本正义和人道精神,同样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所在。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曾提出公民有“善良违法”的权利,即在限定的范围内,公民需要并拥有强硬意义上不服从法律的权利,公民有服从自己道德良知的权利。
  国内外法律和判例中并不缺乏此类例子。典型的就是美国的“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其内容主要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爱在哈佛》一片中的女主人公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一名喉咙堵塞者实施气管切开的紧急措施,虽然最终挽救了患者的生命,但也违反了哈佛医学院的校规,面临着退学和被上诉的危机。片中的男主人公用“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为她辩护,最终获得成功。“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是以善良的意图做正确的行动,结果不好也可以原谅。在中国,同样有“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等类似法律制度。
  当然,“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紧急避险等法条的适用情况与“女骗子”、博士后的情况并不完全一样,但从根本出发点来说,两者都是出于善意的、帮助弱者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值得肯定的。正如片中男主人公的辩护词所说:“明知自己会处在不利的局面,还是照着自己的信仰行动。有时那行动看起来很傻,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的,因为我们称之为‘勇气’……”的确,明知要违反法律,对自己不利而依然要救助与自己不相干的人,是真正经过内心的煎熬和考问的,其选择无疑需要巨大的勇气。这或许也是有人在博客上喊出“女骗子,我爱你,永远支持你”的原因所在吧。
  可见,同类相怜相救是最起码的人道,它涉及人类最基础的“社会秩序”的存在和维护,这也正是法律的基础所在。当然,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即便是出于道德的原因也不能公然违法。但是我们也希望,司法者在依法判决的同时兼顾道义,在“惩恶”的同时达到了“扬善”的效果,使得人们内心的道德善意和法律刚性之间有一种真正的默契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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