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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听证制度已日益成为当今我国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但听证会制度在实践中显现出许多问题,其严重制约了我国听证会制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急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听证会;制度;立法程序;代表
一、我国听证会的现状
(一)听证会的内涵
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通过听证的方式聆听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使得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来,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为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创造条件。
(二)我国听证会制度的现状
听证制度发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996年正式进入我国公共决策体制。虽然时间并不长,但在完善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政府部门到立法部门,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决策部门召开了形式众多的听证会,均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社会影响十分广泛。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元性、非均衡性和过渡性等新特点。利益结构的这些变化对中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在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主体以及公共政策决策过程方面。如当前的公共政策参与方式并不完善,不能很好满足日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中与中央博弈对策,导致政策群体效益损失;政策决策面临更多利益和价值的冲突,难以抉择。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公共决策具有更强的利益表达、协调和平衡功能,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政策摩擦,增強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我国听证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听证会这个词逐渐为公众所熟悉,但是从开始的激情高涨到现在的屡受冷遇,反映了老百姓对目前听证会的失望。公众对听证会制度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信任,认为听证会只不过是"做秀",完全背离了听证会的初衷,其里边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听证会代表的遴选不够规范,人选选拔不够科学
首先,我国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不明确,听证会的参加人由政府机关选择,参加人应该以其专业知识而不是投票权影响决策。而以摇号、抓阄、抽签等"民主"方式选择听证会的参加人,是对听证会程序与民主程序的一种误读和错误的嫁接。其次,听证代表的专业性太低,听证会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平台,经营者代表具有充分的经营信息,而消费者也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储备,由此双方才能进行势均力敌的较量,保证听证结果的科学性。
听证会代表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才能在政策的制定中真正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代表们的产生方式、分布及名额确定的依据、代表性衡量标准等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中,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也再三强调。但是,迄今为止缺乏严格的操作规程,难以保证利益相关人的声音都能"带"到会上。
(二)公众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公众参与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听证会的公众参与程度还不是很高,例如,2005年9月7日《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因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够,报名者仅寥寥4人,与公告中16人的预设人数相去很远,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该立法听证会。
(三)听证相对人的信息不对称
决策者在制定每个方案时会搜集各方面的资料,对制度方案的背景了如指掌,而参加听证的人却知之甚少,所以听证会双方的信息往往不对称。例如, 2006年4月26日,北京出租车调价听证。为了保证议题的通过,在听证会前,出租车公司己经作了充分的准备,强调成本问题、北京的特殊地位问题等,具有很强的进攻性,公众参与听证程序的过程就成了一种被动的防守。
(四)缺乏相应的听证程序和法律规范
虽然听证会制度在各地已经建立起来,而且各地也颁布了相关的实施办法作为依据,但是从全国的层面看,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相关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听证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保障,长期处于一种放任的状态,没有得到积极有效的发展。
(五)缺乏建立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反馈机制
主管部门只是在形成最终决策后通过地方媒体公布最终方案,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向听证会代表反馈的机制。因此听证代表意见影响决策的过程缺乏刚性制约。
三、完善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上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这就为完善听证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听证代表选任机制
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听证会代表产生机制,使听证代表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建议选任代表的权力不应只由行政机关独自掌控,而由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方(如司法部门)共同拥有提名名额。其次,平衡行政听证当事人双方的信息资源和地位,比如,提前将听证议案及其相关的重要问题告知听证代表,使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撰写听证发言提纲,使相对人的主张和异议得到充分的表达,实现行政听证的真正目的和宗旨。
(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政府应该创造条件,让公民关注了解听证会操作程序等方式,让他们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省情、市情,对自己工作和生活区域有较全面的了解,在参与听证的过程中提高参与水平,也可以旁听听证会或者作为代表参加听证会,在参与的实践中积累有关知识,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提高政治参与水平。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当前影响听证会作用有效发挥的最大障碍。市场竞争具有刺激企业降低成本的功能,在需政府管制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行业(业务)等领域中尽管不能直接引入市场竞争,但是我们也可以通过比较竞争手段模拟出一个市场竞争环境,为听证代表提供客观依据。
(四)依法规范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实施的程序应严格地按照相关制度、法规的规章循序渐进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听证会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一至高宗旨和目的。
1.从制度层面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制度层面要确保听证会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改变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在听证中的作用,集思广益,"从公平、公正的目的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采用了单行分散的立法模式。因此,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在法律层面统一听证规则,具体而言就是在将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听证规则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
3.立法机关应完善《听证法》,从听证会的适用对象、组织者资格、代表的产生方式、信息公开、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听证会克服现有的弊端,走向规范。
(五)建立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
要建立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对听证代表的意见,无论采纳与否都要公布理由,做出回应。防止听证会变成"听过会"甚至成为掩盖部门利益的幌子。其最好办法就是把听证过程和结果放在阳光下公之于众,以提高听证质量。
四、结语
听证会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文明进步的标志,听证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需要政府、公民、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各方共同的研究和时间探讨。我们相信,在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的政策背景下,随着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我国听证会制度将得到不断完善和创新,也会越来越顺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听证会;制度;立法程序;代表
一、我国听证会的现状
(一)听证会的内涵
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通过听证的方式聆听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使得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来,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为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创造条件。
(二)我国听证会制度的现状
听证制度发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996年正式进入我国公共决策体制。虽然时间并不长,但在完善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政府部门到立法部门,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决策部门召开了形式众多的听证会,均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社会影响十分广泛。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元性、非均衡性和过渡性等新特点。利益结构的这些变化对中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在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主体以及公共政策决策过程方面。如当前的公共政策参与方式并不完善,不能很好满足日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中与中央博弈对策,导致政策群体效益损失;政策决策面临更多利益和价值的冲突,难以抉择。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公共决策具有更强的利益表达、协调和平衡功能,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政策摩擦,增強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我国听证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听证会这个词逐渐为公众所熟悉,但是从开始的激情高涨到现在的屡受冷遇,反映了老百姓对目前听证会的失望。公众对听证会制度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信任,认为听证会只不过是"做秀",完全背离了听证会的初衷,其里边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听证会代表的遴选不够规范,人选选拔不够科学
首先,我国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不明确,听证会的参加人由政府机关选择,参加人应该以其专业知识而不是投票权影响决策。而以摇号、抓阄、抽签等"民主"方式选择听证会的参加人,是对听证会程序与民主程序的一种误读和错误的嫁接。其次,听证代表的专业性太低,听证会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平台,经营者代表具有充分的经营信息,而消费者也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储备,由此双方才能进行势均力敌的较量,保证听证结果的科学性。
听证会代表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才能在政策的制定中真正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代表们的产生方式、分布及名额确定的依据、代表性衡量标准等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中,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也再三强调。但是,迄今为止缺乏严格的操作规程,难以保证利益相关人的声音都能"带"到会上。
(二)公众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公众参与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听证会的公众参与程度还不是很高,例如,2005年9月7日《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因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够,报名者仅寥寥4人,与公告中16人的预设人数相去很远,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该立法听证会。
(三)听证相对人的信息不对称
决策者在制定每个方案时会搜集各方面的资料,对制度方案的背景了如指掌,而参加听证的人却知之甚少,所以听证会双方的信息往往不对称。例如, 2006年4月26日,北京出租车调价听证。为了保证议题的通过,在听证会前,出租车公司己经作了充分的准备,强调成本问题、北京的特殊地位问题等,具有很强的进攻性,公众参与听证程序的过程就成了一种被动的防守。
(四)缺乏相应的听证程序和法律规范
虽然听证会制度在各地已经建立起来,而且各地也颁布了相关的实施办法作为依据,但是从全国的层面看,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相关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听证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保障,长期处于一种放任的状态,没有得到积极有效的发展。
(五)缺乏建立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反馈机制
主管部门只是在形成最终决策后通过地方媒体公布最终方案,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向听证会代表反馈的机制。因此听证代表意见影响决策的过程缺乏刚性制约。
三、完善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上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这就为完善听证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听证代表选任机制
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听证会代表产生机制,使听证代表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建议选任代表的权力不应只由行政机关独自掌控,而由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方(如司法部门)共同拥有提名名额。其次,平衡行政听证当事人双方的信息资源和地位,比如,提前将听证议案及其相关的重要问题告知听证代表,使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撰写听证发言提纲,使相对人的主张和异议得到充分的表达,实现行政听证的真正目的和宗旨。
(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政府应该创造条件,让公民关注了解听证会操作程序等方式,让他们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省情、市情,对自己工作和生活区域有较全面的了解,在参与听证的过程中提高参与水平,也可以旁听听证会或者作为代表参加听证会,在参与的实践中积累有关知识,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提高政治参与水平。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当前影响听证会作用有效发挥的最大障碍。市场竞争具有刺激企业降低成本的功能,在需政府管制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行业(业务)等领域中尽管不能直接引入市场竞争,但是我们也可以通过比较竞争手段模拟出一个市场竞争环境,为听证代表提供客观依据。
(四)依法规范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实施的程序应严格地按照相关制度、法规的规章循序渐进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听证会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一至高宗旨和目的。
1.从制度层面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制度层面要确保听证会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改变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在听证中的作用,集思广益,"从公平、公正的目的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采用了单行分散的立法模式。因此,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在法律层面统一听证规则,具体而言就是在将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听证规则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
3.立法机关应完善《听证法》,从听证会的适用对象、组织者资格、代表的产生方式、信息公开、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听证会克服现有的弊端,走向规范。
(五)建立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
要建立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对听证代表的意见,无论采纳与否都要公布理由,做出回应。防止听证会变成"听过会"甚至成为掩盖部门利益的幌子。其最好办法就是把听证过程和结果放在阳光下公之于众,以提高听证质量。
四、结语
听证会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文明进步的标志,听证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需要政府、公民、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各方共同的研究和时间探讨。我们相信,在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的政策背景下,随着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我国听证会制度将得到不断完善和创新,也会越来越顺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