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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人梁洛施和其东家英皇娱乐公司的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八卦消息纷传李泽楷是梁的新男友,欲掏钱一亿港元助其打官司,这个消息非常可疑,如果李泽楷真肯掏这么一笔巨款,何必用来打官司便宜律师?直接向英皇赎身就好,抛开八卦绯闻从经济学来看,这个案子的判决将对香港娱乐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梁洛施出示的与英皇公司协议中的种种“苛刻”条款,试图说明该协议是多么不合理,但这样“苛刻”的协议,却是很多想要踏足娱乐圈的男女梦寐以求的——如果英皇公司敞开大门,等着成为明星的青年男女恐怕会排上半条街。可惜得很,英皇公司只跟看得上的人签协议——有这么大吸引力的协议,恐怕难当“苛刻”之评。
娱乐业看起来风光,其实跟其他行业一样,赚取的也就是平均利润而已,如果娱乐业的平均利润高过其他行业,一定会吸引其他资本马上投入,竞争之下,把平均利润拉平。香港区区一地,仅影视业从业者就有9000多人,只要有资本,人是不缺的。
娱乐公司签下的艺员,并非都能成为摇钱树;投资的影视,音乐,未必都能有利润,倒闭的娱乐公司也不在少数。娱乐公司最大的资产,就是旗下艺员。而这些艺员的成功,正是娱乐公司无数的失败投资堆出来的。摇钱树艺员摇来的钱,既是对娱乐资本的风险回报,也是对管理者眼光的回报。但如果没有娱乐资本的投入,艺员单打独斗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艺员跟娱乐公司的协议,双方都认为有利,才能成交。
但是,正如一些老板容易把成功归结为自己的英明睿智,有些艺人也喜欢把成功归结为自己的天赋,一旦摇钱树艺员走上毁约之路,如果法院偏向艺员,则娱乐资本的平均回报就会下降,这就会阻止资本进入娱乐业,娱乐业将无法高效提供娱乐产品,消费者将失去很多乐趣,而那些梦想成为明星的男女,成功之途将更为狭窄。故此,以协议条款过于“苛刻”为理由,不应得到法律的同情。
梁洛施案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这份协议是在梁洛施12岁时由其母代签的,英皇旗下另一艺员容祖儿说:“台约即是合约,无论读多少书,什么年纪,签了就要履行责任,合约在手随时可以找律师看,为什么签了那么多年(约7年)才讲出来,很不负责任。”这段话牵涉到一个重要问题:在梁洛施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她推翻监护人代签的协议?未成年人缺乏判断利益得失的能力,由监护人代签协议理所当然,但成年后,对利益得失的判断和监护人会有不同,如果继续履行监护人代签的协议,也会造成效率损失,如果监护人代签的协议效力可以延续到成年后,则包办婚姻也应该成立。
但是,如果法院判决监护人代签的协议在被监护人成年后无效,也会造成另外一个结果:被监护人成年后也认为有利的协议,由于得不到法律保障,对方也不敢跟监护人签。也就是说,如果被监护人可以推翻不利协议,就得承受失去有利协议的代价。
如果此案败诉,娱乐公司在选择合约时,将避免签订那些延续到成年的长期合同,问题是那些必须从少年时就开始进行资本投入的类型。比如玉女就要由那些想成为星爸星妈的人进行资产注入来培养了。
娱乐公司还有一个选择,就是通过约束监护人来保证协议执行,艺员成年后,如果毁约,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完全靠艺员对监护人的感情来保障了,如果艺员忍心看着监护人破产,生活窘迫,甚至监护人自愿作出牺牲,娱乐公司还是没有办法拿到回报,娱乐公司也可以让监护人海年掏一笔押金,以保证艺员成年后会续签协议,当然。押金成本还是会转嫁到艺员身上。
不管怎么判,都是有成本的,而且这些成本不只影响该案,更主要的是影响行业的未来的合约选择。法院如果想让娱乐公司来承担调整合约的成本,就应该判娱乐公司败诉:如果想维持娱乐业多年来的合约规则不变,就应该判梁洛施败诉,而前者将会断绝无数贫寒青少年的明星梦,后者又不能解决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之间的意志冲突。
梁洛施出示的与英皇公司协议中的种种“苛刻”条款,试图说明该协议是多么不合理,但这样“苛刻”的协议,却是很多想要踏足娱乐圈的男女梦寐以求的——如果英皇公司敞开大门,等着成为明星的青年男女恐怕会排上半条街。可惜得很,英皇公司只跟看得上的人签协议——有这么大吸引力的协议,恐怕难当“苛刻”之评。
娱乐业看起来风光,其实跟其他行业一样,赚取的也就是平均利润而已,如果娱乐业的平均利润高过其他行业,一定会吸引其他资本马上投入,竞争之下,把平均利润拉平。香港区区一地,仅影视业从业者就有9000多人,只要有资本,人是不缺的。
娱乐公司签下的艺员,并非都能成为摇钱树;投资的影视,音乐,未必都能有利润,倒闭的娱乐公司也不在少数。娱乐公司最大的资产,就是旗下艺员。而这些艺员的成功,正是娱乐公司无数的失败投资堆出来的。摇钱树艺员摇来的钱,既是对娱乐资本的风险回报,也是对管理者眼光的回报。但如果没有娱乐资本的投入,艺员单打独斗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艺员跟娱乐公司的协议,双方都认为有利,才能成交。
但是,正如一些老板容易把成功归结为自己的英明睿智,有些艺人也喜欢把成功归结为自己的天赋,一旦摇钱树艺员走上毁约之路,如果法院偏向艺员,则娱乐资本的平均回报就会下降,这就会阻止资本进入娱乐业,娱乐业将无法高效提供娱乐产品,消费者将失去很多乐趣,而那些梦想成为明星的男女,成功之途将更为狭窄。故此,以协议条款过于“苛刻”为理由,不应得到法律的同情。
梁洛施案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这份协议是在梁洛施12岁时由其母代签的,英皇旗下另一艺员容祖儿说:“台约即是合约,无论读多少书,什么年纪,签了就要履行责任,合约在手随时可以找律师看,为什么签了那么多年(约7年)才讲出来,很不负责任。”这段话牵涉到一个重要问题:在梁洛施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她推翻监护人代签的协议?未成年人缺乏判断利益得失的能力,由监护人代签协议理所当然,但成年后,对利益得失的判断和监护人会有不同,如果继续履行监护人代签的协议,也会造成效率损失,如果监护人代签的协议效力可以延续到成年后,则包办婚姻也应该成立。
但是,如果法院判决监护人代签的协议在被监护人成年后无效,也会造成另外一个结果:被监护人成年后也认为有利的协议,由于得不到法律保障,对方也不敢跟监护人签。也就是说,如果被监护人可以推翻不利协议,就得承受失去有利协议的代价。
如果此案败诉,娱乐公司在选择合约时,将避免签订那些延续到成年的长期合同,问题是那些必须从少年时就开始进行资本投入的类型。比如玉女就要由那些想成为星爸星妈的人进行资产注入来培养了。
娱乐公司还有一个选择,就是通过约束监护人来保证协议执行,艺员成年后,如果毁约,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完全靠艺员对监护人的感情来保障了,如果艺员忍心看着监护人破产,生活窘迫,甚至监护人自愿作出牺牲,娱乐公司还是没有办法拿到回报,娱乐公司也可以让监护人海年掏一笔押金,以保证艺员成年后会续签协议,当然。押金成本还是会转嫁到艺员身上。
不管怎么判,都是有成本的,而且这些成本不只影响该案,更主要的是影响行业的未来的合约选择。法院如果想让娱乐公司来承担调整合约的成本,就应该判娱乐公司败诉:如果想维持娱乐业多年来的合约规则不变,就应该判梁洛施败诉,而前者将会断绝无数贫寒青少年的明星梦,后者又不能解决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之间的意志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