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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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转型时期呼唤社会和谐。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建设层面合乎逻辑的展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由政府提出和推动的,并将与社会公众追求社会公平的努力形成合力,实现社会和谐。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中。作为市民社会重要代表的民间组织起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有所发展但仍存在不足,需促进民间组织良性发展,以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市场经济;社会转型;民间组织;和谐社会;利益协调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6-0011-04
  
  一、转型社会呼唤社会和谐
  
  我国正处在历史性的经济社会转型中,表现为改革正在从经济领域向政治和社会领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始全面进入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走出低收入国家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加速转型期。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已发生调整、分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多元化。表现为:(1)经济的多样化。随着各种新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不断发展,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日益清晰;(2)社会阶层多样和利益的多样化。由原来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又分化出个体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等,各种利益群体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利益差距也在不断增大,并呈现利益的多样化。(3)思想意识多样化,社会治理难度加大。不同文化信仰和价值取向同时并存。伴随着这种多样化趋势的深化,必然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在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变迁面前,如何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协调多元力量之间的关系,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就成为社会治理的新课题。(4)政府职能发生变化。这是市场化改革推动的结果。在计划体制下,政府单一承担了组织社会生产、管理社会生活的功能,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在与市场关系调整过程中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将逐步退出具有垄断行为的竞争市场体系,真正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者,强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监督职能。
  综观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这二十多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但并不是各方面完全协调发展的时期。当今的社会转型时期也是社会问题多发期和社会结构最不稳定的时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现象,表现为:(1)社会控制系统和利益均衡机制尚不完善。虽然我国市场经济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但作为其必不可少的社会有效控制系统和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转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状,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凸显,主要体现为收入差距扩大、人口老龄化加速、劳动力资源开发不足和受教育机会不平等、教育体系不完善等。宏观和微观层面均出现了不和谐的因素和迹象,如腐败导致人们对执政党和政府权力的认同度降低,社会保障的不完善使普通劳动者、弱势群体层面的社会成员利益受损,其所导致的贫富悬殊会使一些社会成员产生相对剥夺感,易产生心理和社会的危机,一些人利益受损却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显示出人际矛盾与社会矛盾已经开始激化,信访的增加就是一例。(2)社会不公仍没有遏止的明显迹象。改革开放以来,在整个社会财富整体增长的前提下,由于利益分配不平衡或不公平引发了利益分化,造成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差距、城市及农村内部差距和行业差距上。而若收入差距过大并超出社会群体的承受力,将会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成为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的根源。(3)人民内部矛盾凸显。随着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频发,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如矛盾利益性突出,矛盾触及的层次加深,矛盾复杂性加大,矛盾对抗性增强,突发性群体矛盾成为人民内部矛盾变化的一种新动向等。
  社会转型呼唤社会和谐,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长远利益出发,兼顾局部利益和当前利益,正确、及时调控和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尽可能将社会转型的代价降低到最低程度,使整个社会结构协调与和谐。保持社会稳定,进一步把改革开放推向深入。
  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要求,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思想是针对社会转型时期通常伴随的不稳定和不和谐的现实提出的,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构建和谐社会,探索新的社会运转和社会服务机制,将会形成一套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国外的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单纯凭政府的力量实施治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多元化社会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民间社会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行政改革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权力逐渐从社会的许多领域后撤,由“全能型”政府向“治理型”政府转向,从而为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体制空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是民间组织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背景。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模式来看,可以表现为“政府计划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构建模式,其特征是“政府拉动”;还可以是“公众追求公平、正义为主导”自下而上的构建模式,其特征是“政府——公众推动”;还可以是“政府计划”和“公众追求公平”之间形成合力的构建模式,其特征是“政府——公众互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中央政府提出的,即由中央政府启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程序,而我国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到今天,社会公众有强烈的追求公平的愿望,因此,二者之间形成合力的构建模式,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然模式也是必然模式。改革发展到现在的反思证明了这种合力的存在。2004年以郎咸平教授指称企业家顾雏军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国企改制机会窃取国有资产的“郎顾之争”为开端,我国社会各界参与了对改革的反思,并由之扩大到医疗改革、教育改革、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社会保障不足等几乎所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广大普通民众通过网络等方式参与了这场大讨论,并成为其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这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要不要改革和市场就是往左转还是往右偏的问题。而这场讨论的本质,如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所言是“一次中国百姓在利益驱动下的关于公共政策的大讨论”,因此其与社会公众参 与这场大讨论的动机密切相关,讨论中观点众多,争论激烈,充分显示出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及其不同的诉求。而日益广泛和深入的讨论表明改革的深化发展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互动,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只能走“政府——公众互动”之路。因此,作为社会利益多元化重要代表的民间组织,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事实上,民间组织中的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已经构成我国社会管理和发展的又一组织体系,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民间组织作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近年来在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倡导互助友爱、缓解就业压力、反映公众诉求、推进公益事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总的看来,民间组织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作用表现在:
  
  1、民间组织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利益主体民间诉求和利益表达组织化,并形成了民间组织之民间治理机制和横向性的民间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带来了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和传统文化现代性的转向,也使得传统的等级身份、阶级信念和血缘纽带等发生瓦解。因此现在已经很难再按照传统方式的阶级版块来对社会成员进行简单的划分和归属,而是形成了多元化、自主化、个性化、世俗化的“社会公众”,而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仅靠政府难以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需要建立能够反映自己的利益的民间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多元化发展的民间组织能够成为多元化利益主体诉求的代表,通过与其他部门或群体的对话协商,进行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并因此而产生巨大的力量。以劳动关系的协调为例,我国2001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分散的企业需要通过专业协会联合与外界交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为了使自己的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出一个好价格,也需要通过联合方式,如通过建立农产品协会等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民间组织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而维护不同群体自身的权益,正是民间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等,他们不仅需要增加自身福利,更重要的是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实际上也就是要为弱者争取社会公正。但是,个体的人维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是有限的,民间组织则能够使民间诉求组织化,将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为特定群体的利益表达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民间组织在进行民间治理的过程中,既代表着本群体利益而进行民主参与,实现群体利益,也代表其整体利益而对其成员的特殊利益进行横向的对话与协调,防止过激的大众行为,还代表着本团体利益而与其他团体进行对话与协调,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和信任,从而形成了一种自主协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民间秩序,如2001年以来,温州的服装、制革、鞋类、灯具、眼镜等行业协会均制定了行规行约,倡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与服务,规范了本行业的经营规程。
  
  2、民间组织良性发展并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民间组织所具有的功能来看。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地承接政府职能转变所外流出来的部分职能,或者是原来由政府执行或者政府未能很好执行的职能,如公益服务、健康服务、社区服务、文化艺术传播以及快速及时地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等职能。而在客观上,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精力也不足,很难照顾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要求。民间组织的发展,恰好弥补这一不足。它们能够提供更多的服务,可以参与解决那些仅靠国家行为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转变。所谓政府职能转变又叫政府转型,是指从重塑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关系的角度实现政府逐渐放权于社会,强化社会权力与自治权力,以形成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管理格局,从而实现“善治”,其目标是要建设一个有限政府。而要建设一个有限政府,政府必须进行机构改革以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些新的社会组织以承接过去由政府对整个社会所包揽的、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并提供多种社会服务。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强制动用社会资源不同,民间组织可以通过非强制的方式动员社会资源,如通过发起社会捐赠、组织志愿服务及吸取政府资金等灵活的方式。民间组织因其公益性、非赢利性和志愿性特征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并较好地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
  
  3、民间组织通过其活动影响公共决策,促使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与监督,实现“善治”。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政府的作用和影响仍然很大,而政府的非规范行为则直接阻碍着制度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第三部门对其进行制衡和监督。因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在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上,如果只有政府一个声音,而无社会组织的声音,显然不能称作一个健康社会。近年来,我国民间组织有很大的成长,并逐渐显示出其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力,有时民间组织通过其卓越的活动,甚至可以影响公共决策,如在“怒江水坝事件”中,民间组织如“地球村”、“自然之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民间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话语权。2005年夏季,“地球村”为促进节约能源发起了呼吁使用空调时室内温度不超过摄氏26度的活动,直接促使了中央政府部门建设“节约型社会”政策的出台,民间组织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可见一斑。
  
  4、民间组织可以促使公民发挥潜力,排解压力,促进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社会和谐。先哲罗素曾云:“参差多态乃是幸福的本源”,社会和谐的含义之一是多样化社会生活在和平共存基础上的和谐发展。民间组织等第三部门为社会成员在政府机构与企业体制之外开展活动提供了组织形式。公民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意愿和利益自主地组织起来,创造性地从事各项社会发展活动。通过民间组织,公民可以增强自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民间组织在形式和职能方面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促成了社会供给与满足社会需求方面的多样性。
  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为不同社会成员提供了较宽松的活动空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满足其多样性和多层次的愿望和实现其利益,能够起到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也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群体能够依法共存相容,增进社会容忍度。在民间组织中贯穿的宽容、互助、利他和公益精神,不仅能够在民间内促进社会和谐,而且还可缓和或消除营利性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所引发和造成的一些社会矛盾,通过民间组织的民间治理形成的民间秩序,通过民间组织的自治规章和协调行动可以有效抵制恶性竞争、宗族主义、非理性的大众行为和过激行为等,推进民间秩序走向理性化并与国家法秩序相协调,从而有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
  
  5、民间组织通过保护特定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促进 社会稳定与和谐。民间组织作为利益多元化时代的权利诉求代表,可以对特定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例,当今国际社会工商业领域非常注重劳工权益的保护,公司企业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促进劳工标准的遵守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标准和各种公司行为守则为很多公司企业所遵守,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很多以出口为的导向的企业非常注重遵守社会责任标准,而且这些地区相关的民间组织也较为发达,如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就是以促进企业遵守社会责任为己任的民间组织,其为很多公司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指导和培训,进行过许多相关项目的社区培训。企业遵守社会责任不仅促使企业获得出口订单,而且因为保护了职工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起到了莫大的作用。据报道,遵守社会责任较好的公司企业。员工普遍有尊严感,对企业的忠诚度高,在许多企业出现民工荒的今天,遵守社会责任的公司却不存在这个问题。以媒体对广东开平侪达制衣厂的报道为例,这家工厂“不为民工荒所困,也不受贸易战的影响,这里的民工关心公司的发展,主动为东南亚海啸捐款。他们已经开始感受到做人的尊严。”和谐社会应当是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做人的尊严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城市化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其能否有尊严地在城市生存,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护,与社会和谐关系重大。我国2004年以来东南沿海地区出现大规模的“民工荒”,这一方面是因为取消农业税和农村的其他改革让农民通过种地能够获得收入。另一方面恰恰说明了我国大量企业忽视保护民工劳动权益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在很多企业,工人超时工作,工资过低,劳动条件恶劣等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有关民间组织通过其工作有力地促进劳工权益的保护。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三、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民间组织的培育与发展。而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离不开制度的合法化保障,尤其是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如此。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范围、权利与职责、经费的筹集与使用、税费待遇、管理体制以及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等,均须由法律予以明确的界定与保障。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民间组织法》,目前仅有一个程序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使得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在制度保障方面存在着重大欠缺。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国家民政部目前正在组织起草《民间组织法》,该法一旦通过并实施,将为我国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如何培育、发展民间组织的问题上,国内学者展开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笔者认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是解决我国目前民间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
  
  1、降低民间组织成立的门槛,放宽准入条件。至于如何放宽民间组织准入条件,则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已经成为限制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成立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应取消社团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也有人建议在不取消双重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可以将许可制改为准入制,即在放宽入门条件的同时须设立必要的排除条款,以防止门槛降低的同时某些危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社会组织的产生,以确保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我认为从加快民间组织的发展的方面来看,取消双重管理体制是大势所趋,但与此同时应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
  
  2、改变民间组织行政化的现状,促进已有民间组织的“民间化”。大量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民间组织存在严重的行政化现象,制约了民间组织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当促进这些民间组织实现真正的“民间化”,如必须实现人员的脱钩,即在党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任公职的人员应当退出在民间组织中兼任的领导职务,此外还应促进民间组织在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彻底分开,除进行管理和监督外,不过多干涉民间组织业务,促进其自主发展。
  
  3、实现从控制型管理到培育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在某种意义上,政府对民间组织登记的松紧程度及其政策导向决定了民间组织发展和存续的状况。现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表现为严格的控制型管理。随着管理对象的成长壮大,这种管理的成本会越来越高,逐渐超出管理部门支付的可能限度,导致管理者无力应对、滑向实际放任的局面。与控制型管理相对的是培育服务型管理。按其实际发育程度给予其自治权利,尽量尊重并培养管理对象的主体意识,同时对那些社会迫切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组织(如环境保护组织)提供积极的政府支持、扶植,促进公益民间组织的发展。因此,可以根据民间组织的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民间组织重点培育,加快其发展。如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有重要作用,有重点地进行扶持以加快其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应重点促进农村的专业性经济协会如农机协会、农业技术协会等的发展。服务于社区以促进社区和谐为己任的社区组织也应成为重点培育的对象。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如慈善组织和非公募的基金会、环境保护组织等以发展公益事业及协调利益关系为主要目标,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不容忽视的重大作用,也理应作为重点培育的民间组织。
  
  4、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民间组织并不十分完美,即使在发达国家,民间组织也存在着官僚化、商业化和脱离公众的危险。民间组织也会存在诸如反竞争、偏爱主义、管制利益、效益和成本等方面的消极作用。为防止非政府组织的异化,防止民间组织发展中出现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状况,对民间组织及其管理中的腐败及其他“亚健康”现象,应保持必要的警惕,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与管理,以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正面作用。
  
  [责任编辑: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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