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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为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原环保部先后发文出具指导性意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经济发展、人民对生活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长等诸多前提下,引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为政府服务是必然的选择。在环境检测新兴市场开放初期,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迅猛发展,积极引导、规范社会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尤其重要。本文将对环境监测社会化后环境监测质量现状及质量保证措施方面进行探讨。
二、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
环境监测是个系列工程,从接受监测任务开始到报告报出,监测质量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监测质量问题,最终结果就是监测报告结果不可信,监测机构能力受质疑,政府公信力受损。
1、现场监测方面存在的影响环境监测质量因素。
现场监测阶段是影响整个环境监测质量极重要的关键环节,现场采样没有代表性,将会导致后面的所有监测环节变得毫无意义。从接到监测任务开始,现场监测人员需依据现场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必要时需到现场进行勘察,确认监测因子、采样方法、质控方法、进行监测需要的人员、仪器、、使用、容器等。确定监测方案后,进入方案实施阶段,监测人员现场确定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容器、设备等,采样完毕后对样品进行标记、保存、运输、实验室交接等每个步骤都监测质量产生影响。
2、实验室分析方面存在的影响环境监测质量因素。
样品进入实验室后,监测人员需在分析项目标准规定的有效时段内对样品进行分析。实验人员、分析方法、分析仪器、实验室分析环境、使用的化玻、试剂纯度、标准溶液、质控措施、读数、结果计算等方面都会对监测质量产生影响。
3、编制报告、审核、签发方面存在的影响环境监测质量因素。
监测报告是整个监测任务的结果产出,影响环境监测质量因素有监测报告使用的格式模板,监测信息是否齐全、正确、监测结果是否评价、评价标准是否正确、监测报告是否经三级审核、报告签发人是否有持证授权等。
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环节方方面面,需要监测机构从整体出发,把控所有监测风险因素,谨慎对待每一监测环节,才能做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三、现阶段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环境监测市场逐步开放,大量民间资本涌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异军突起,遍地开花,但是也一度是“鱼龙混杂”的局面。本人近年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大量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发现部分问题,常见的下面几类。
1、监测位置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污染源有组织废气监测和噪声监测方面。有组织废气采样位置无法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4.2或《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5.1对采样位置的要求;噪声监测布点仅是形式上在厂界四周进行布点,无法对敏感点或声源进行监控。
2、样品保存不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对大部分的水质项目的保存时间、条件、样品容器、添加固定剂等作出具体规定,废气的标准分析方法均对相應分析项目作出具体保存时间规定。在对大量的社会监测机构原始记录审查及现场监督时发现,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样品未按规定进行分装、添加相应固定剂、或不在现场添加固定剂、或直接不添加任何固定剂、样品大部分超出规定保存期再分析。如水质pH值、色度、BOD5、氨氮、粪大肠菌群、废气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项目,样品往往超过保存期后才进行分析,部分需冷藏保存运输的更是无法做到。
3、采样时间、频次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有组织废气和噪声监测方面。大部分的监测机构第一次提交的验收监测原始记录,有组织废气如颗粒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VOCs等项目采样往往都只是仅采样10-15分钟代表一次监测任务结果,无法满足排放标准对“小时均值”的数据要求。噪声监测则全部是采用1分钟监测结果,不区分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的监测区别。
4、分析方法错误
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未对排放标准不理解,未按排放标准要求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典型的是《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对氮氧化物分析方法的要求,要求使用的是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或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或HJ/T42-1999),但部分监测机构图省事,采用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分析方法,分析结果偏差太大。部分社会监测机构对TVOC与总VOCs概念分不清楚,误将仅适用于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7-2004)用于监测污染源总VOCs,导致结果偏差。
5、数据处理不规范
数据处理出现问题较多的是噪声监测数据不按修约规则进行修约,甚至不知道《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标准存在。油烟监测结果也比较容易出错,一般社会监测机构分析人员会将五次C测结果计算平均值,再进一步计算C基平均值,这种计算方法无法将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无法舍去不合格数据,导致结果偏差,甚至错误。
6、借用(租用)外单位仪器不规范
部分社会监测机构借用(租用)监测仪器不按认证认可准则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未对借用(租用)的仪器进行性能确认,缺少相关校准/检定记录。
7、内部质控措施不完善
内部质控措施单一,常见的是实验室明码平行样一种措施,基本不做加标分析,现场质控措施也只有现场平行样一种,且质控率非常低,无法满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对质控的要求。 8、缺少分析记录
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社会监测机构分析记录缺失,数据溯源困难或者根本无法溯源。标准样品配置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现场无法提供。
9、监测报告信息不规范
监测报告信息不齐,报告模板未按认证认可准则要求提供基本要素,报告信息粗心大意,出现低级错误等。对监测结果评价时适用标准错误。
10、数据造假、随意编造、篡改数据
查阅部分社会监测机构原始记录时发现极少数数据造假现象,随意编造、篡改数据。出现校多的是噪声监测数据,某国产牌子的噪声仪,仪器设定监测时间为10分钟,但在10分钟内按暂停打印结果,监测时间依然显示为10分钟,仪器留有后台给操作人员作假机会;某国产废气采样仪器,竟然有输入监测结果的选项可以选择;某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的两个时间段的非甲烷总烃分析原始记录,除了分析时间不同外,分析谱图、保留时间、峰高、峰面积、含量等数据完全一致,数据“巧合”到可怕。数据造假例子不胜枚举。
四、如何管控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
1、管控原则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坚持“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通过合同契约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或者个人委托方、社会监测环境机构等在购买、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2、选择信誉优良的社会监测机构承担任务
政府在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时应该选择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社会监测机构承担任务。社会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有可切实开展工作的“人、机、料、法、环”等条件,承担项目应获得CMA资质认定,无检测数据做假等不良记录,近几年有申请国家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且结果满意的经历。社会监测机构应能独立承担监测任务,原则上不支持分包。
3、加强监督检查
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要组建专业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组,或是委托环境监测协会、计量质量协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应由熟悉布点、采样、分析测试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二是环保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承担监测任务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監督检查。监督检查可现场监测也可以资料检查,分别对实验室资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环境、质量控制方案、点位布设、采样过程、样品流转与交接、方法选择、内部质控、记录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多方面进行检查。检查宜先制定检查计划。三是环保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考核,组织实验室间比对、标准样品考核和留样复测等。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建设社会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网络平台
有能力的地方环保部门可建立社会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从监测任务发起、合同管理、社会监测机构基础信息、现场采样视频图片、地理位置、采样记录、分析记录、质控记录、生成报告等全过程监督。利用科技手段对社会机构监测过程进行监督。
5、质量审核评估
任务结束后,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承担任务的社会监测机构质量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进行名单管理。
五、社会监测机构应当如何做好质量保证工作
承担政府采购环境监测任务的社会机构应当遵守合同义务,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培训,诚信、不弄虚作假,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六、结论
环境监测社会化已经大势所趋,环境监测社会化后监测质量保证工作需环保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社会监测机构等多方努力,政府部门及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发展。
为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原环保部先后发文出具指导性意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经济发展、人民对生活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长等诸多前提下,引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为政府服务是必然的选择。在环境检测新兴市场开放初期,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迅猛发展,积极引导、规范社会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尤其重要。本文将对环境监测社会化后环境监测质量现状及质量保证措施方面进行探讨。
二、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
环境监测是个系列工程,从接受监测任务开始到报告报出,监测质量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监测质量问题,最终结果就是监测报告结果不可信,监测机构能力受质疑,政府公信力受损。
1、现场监测方面存在的影响环境监测质量因素。
现场监测阶段是影响整个环境监测质量极重要的关键环节,现场采样没有代表性,将会导致后面的所有监测环节变得毫无意义。从接到监测任务开始,现场监测人员需依据现场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必要时需到现场进行勘察,确认监测因子、采样方法、质控方法、进行监测需要的人员、仪器、、使用、容器等。确定监测方案后,进入方案实施阶段,监测人员现场确定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容器、设备等,采样完毕后对样品进行标记、保存、运输、实验室交接等每个步骤都监测质量产生影响。
2、实验室分析方面存在的影响环境监测质量因素。
样品进入实验室后,监测人员需在分析项目标准规定的有效时段内对样品进行分析。实验人员、分析方法、分析仪器、实验室分析环境、使用的化玻、试剂纯度、标准溶液、质控措施、读数、结果计算等方面都会对监测质量产生影响。
3、编制报告、审核、签发方面存在的影响环境监测质量因素。
监测报告是整个监测任务的结果产出,影响环境监测质量因素有监测报告使用的格式模板,监测信息是否齐全、正确、监测结果是否评价、评价标准是否正确、监测报告是否经三级审核、报告签发人是否有持证授权等。
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环节方方面面,需要监测机构从整体出发,把控所有监测风险因素,谨慎对待每一监测环节,才能做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三、现阶段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环境监测市场逐步开放,大量民间资本涌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异军突起,遍地开花,但是也一度是“鱼龙混杂”的局面。本人近年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大量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发现部分问题,常见的下面几类。
1、监测位置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污染源有组织废气监测和噪声监测方面。有组织废气采样位置无法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4.2或《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5.1对采样位置的要求;噪声监测布点仅是形式上在厂界四周进行布点,无法对敏感点或声源进行监控。
2、样品保存不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对大部分的水质项目的保存时间、条件、样品容器、添加固定剂等作出具体规定,废气的标准分析方法均对相應分析项目作出具体保存时间规定。在对大量的社会监测机构原始记录审查及现场监督时发现,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样品未按规定进行分装、添加相应固定剂、或不在现场添加固定剂、或直接不添加任何固定剂、样品大部分超出规定保存期再分析。如水质pH值、色度、BOD5、氨氮、粪大肠菌群、废气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项目,样品往往超过保存期后才进行分析,部分需冷藏保存运输的更是无法做到。
3、采样时间、频次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有组织废气和噪声监测方面。大部分的监测机构第一次提交的验收监测原始记录,有组织废气如颗粒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VOCs等项目采样往往都只是仅采样10-15分钟代表一次监测任务结果,无法满足排放标准对“小时均值”的数据要求。噪声监测则全部是采用1分钟监测结果,不区分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的监测区别。
4、分析方法错误
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未对排放标准不理解,未按排放标准要求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典型的是《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对氮氧化物分析方法的要求,要求使用的是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或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或HJ/T42-1999),但部分监测机构图省事,采用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分析方法,分析结果偏差太大。部分社会监测机构对TVOC与总VOCs概念分不清楚,误将仅适用于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7-2004)用于监测污染源总VOCs,导致结果偏差。
5、数据处理不规范
数据处理出现问题较多的是噪声监测数据不按修约规则进行修约,甚至不知道《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标准存在。油烟监测结果也比较容易出错,一般社会监测机构分析人员会将五次C测结果计算平均值,再进一步计算C基平均值,这种计算方法无法将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无法舍去不合格数据,导致结果偏差,甚至错误。
6、借用(租用)外单位仪器不规范
部分社会监测机构借用(租用)监测仪器不按认证认可准则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未对借用(租用)的仪器进行性能确认,缺少相关校准/检定记录。
7、内部质控措施不完善
内部质控措施单一,常见的是实验室明码平行样一种措施,基本不做加标分析,现场质控措施也只有现场平行样一种,且质控率非常低,无法满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对质控的要求。 8、缺少分析记录
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社会监测机构分析记录缺失,数据溯源困难或者根本无法溯源。标准样品配置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现场无法提供。
9、监测报告信息不规范
监测报告信息不齐,报告模板未按认证认可准则要求提供基本要素,报告信息粗心大意,出现低级错误等。对监测结果评价时适用标准错误。
10、数据造假、随意编造、篡改数据
查阅部分社会监测机构原始记录时发现极少数数据造假现象,随意编造、篡改数据。出现校多的是噪声监测数据,某国产牌子的噪声仪,仪器设定监测时间为10分钟,但在10分钟内按暂停打印结果,监测时间依然显示为10分钟,仪器留有后台给操作人员作假机会;某国产废气采样仪器,竟然有输入监测结果的选项可以选择;某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的两个时间段的非甲烷总烃分析原始记录,除了分析时间不同外,分析谱图、保留时间、峰高、峰面积、含量等数据完全一致,数据“巧合”到可怕。数据造假例子不胜枚举。
四、如何管控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
1、管控原则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坚持“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通过合同契约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或者个人委托方、社会监测环境机构等在购买、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2、选择信誉优良的社会监测机构承担任务
政府在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时应该选择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社会监测机构承担任务。社会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有可切实开展工作的“人、机、料、法、环”等条件,承担项目应获得CMA资质认定,无检测数据做假等不良记录,近几年有申请国家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且结果满意的经历。社会监测机构应能独立承担监测任务,原则上不支持分包。
3、加强监督检查
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要组建专业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组,或是委托环境监测协会、计量质量协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应由熟悉布点、采样、分析测试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二是环保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承担监测任务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監督检查。监督检查可现场监测也可以资料检查,分别对实验室资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环境、质量控制方案、点位布设、采样过程、样品流转与交接、方法选择、内部质控、记录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多方面进行检查。检查宜先制定检查计划。三是环保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考核,组织实验室间比对、标准样品考核和留样复测等。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建设社会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网络平台
有能力的地方环保部门可建立社会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从监测任务发起、合同管理、社会监测机构基础信息、现场采样视频图片、地理位置、采样记录、分析记录、质控记录、生成报告等全过程监督。利用科技手段对社会机构监测过程进行监督。
5、质量审核评估
任务结束后,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承担任务的社会监测机构质量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进行名单管理。
五、社会监测机构应当如何做好质量保证工作
承担政府采购环境监测任务的社会机构应当遵守合同义务,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培训,诚信、不弄虚作假,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六、结论
环境监测社会化已经大势所趋,环境监测社会化后监测质量保证工作需环保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社会监测机构等多方努力,政府部门及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