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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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给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义务,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也给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既带来难得的机遇和诸多挑战,需要检察机关根据实际及时予以回应。
  关键词: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完善
  一、新刑诉法实施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义
  (一)及时查处: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新刑事诉讼法许多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对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和加大职务犯罪惩治力度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特殊侦查手段”的内容:规定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并且规定通过“特殊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使用。这对于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二)防止公共权力滥用: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着力点。新刑事诉讼法中在许多制度设计与程序完善都体现了防止公权力滥用的理念。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庭前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对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一种制约,也有助于职务犯罪的预防。
  (三)加大惩罚力度: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制度上设计加强检察机关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外,还加大对职务犯罪惩治力度方面做出了规定,“查处”与“处罚”双管齐下,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二、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不够具体,内容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程序性内容;另一方面,就立法层次面而言,目前尚未有国家层面法律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个别省市人大尽管通过预防职务犯罪决定,但是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权也是模糊不清。
  (二)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滞后。目前对反贪、反渎等其他业务部门的缺少预防内容,其他部门解决参与、配合预防工作的机制没有有效建立,导致许多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在实际中还是由预防部门“唱独角戏”。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侦查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等机制尚难以实现。侦防一体化机构、机制建设的滞后、影响了预防工作领域的拓展。
  (三)预防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不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检察机关立足本职职能开展预防工作,同时还需要依靠党委的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以及社会的大力支持与参与。目前,检察机关与纪委监察、审计、政府采购、建设、规划、财政等监管部门之间尚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对于相互之间预防协作如何启动、程序、各自义务与责任等均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导致这种协作机制运作不灵活、效率低下、甚至是流于形式。
  (四)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社会参与方面主要重于预防单位,而对于一般的社会公众如何有效地参与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尚缺乏相应机制,使得作为重要预防主体的社会公众没能有效地参与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来,造成预防的资源没有合理用尽,预防的效率、效果也因此受到影响。
  (五)预防预警机制不完善。由于目前预防预警机制的内容不明确、信息库存不足等影响,许多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工作仅仅局限于对已查处案件的个案剖析和就个案提出检察建议,预防工作滞后于案件的查处,难以做到根据一定时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总结分析案件的特点、成因和规律,预测发案趋势通报职务犯罪动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适时向社会公布职务犯罪高发、易发、多发领域的预防警报。
  (六)预防专业化不足。一是预防机构与队伍建设不足。二是预防知识专业化不足。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优化途径
  (一)完善预防立法,推动预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一是推进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院应密切关注,积极参与、支持地方人大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为地方人大制定该法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研究,总结各地预防立法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境外、国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建议案,以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二是完善预防地方立法。各地人大常委会适时将制定地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纳入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领导、工作原则、权利义务、职责任务、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促进预防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二)推动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预防的实效性。一是建立侦防工作指导机制。为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有较高的起点,在研究论证基础上,由省级院结合实际制定《侦防一体化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施行,从而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提供依据。二是建立预防介入侦查机制。规定侦查部门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预防部门都应派员介入。特定案件不宜同步开展预防工作的,经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不派员介入。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可以采取查阅案卷、参加审讯、预防调查、案件剖析等形式。深入了解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完成案件预防各项工作。侦查部门积极协助预防部门开展预防活动,共同研究措施,检察建议等内容。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建设。二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注重发挥侦防一体化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协作作用,运用网络办公、网络信息、预防职务犯罪管理系统等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三是建立信息采集管理机制。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要求侦查和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采集,对于在办案中形成的与预防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统一交由预防部门管理。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受理线索应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四是建设预防信息共享系统。在检察院、纪委监察、审计、工商、税务、财政等预防信息采集和保存部门之间搭建起一个预防信息共享系统,则有利于克服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采集与保存、分散管理其信息的弊端,有利于健全社会诚信网络,使信息高度流动,资源得到共享。
  (四)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预防力量。一是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主要体现两个方面:1、通过对社会公众施行权利教育和提高公众对腐败现象的认识,使更多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职务犯罪预防工程中。2、增强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信心,包括线索提供人和举报人身份的保密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对举报人保护制度。二是加强警示教育的常态化建设。1、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和行政学院工作。2、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的支持,把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活动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规划,作为反腐倡廉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积极争取将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是推进法治文化、廉政文化建设。将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的五进活动。结合派驻检察室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预防联络点、预防自愿者制度,延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触角。
  (五)加强预防专业化建设,提升预防能力。一是加强预防队伍与机构建设。二是以惩治与预防年度综合报告为载体,加强预警预测能力的培养。三是以强化理论研究为基础,提升预防专业化建设。检察机关通过聘请各个领域、行业的专家,设立预防咨询专家库、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及协会,为预防工作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体现法律与技术监督的完美结合,提高预防工作的技术的含量。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普兰店 11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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