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被辞退,员工旧伤复发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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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于两年前签订过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仅过了三个月,我即在工作中因地滑摔倒而落下八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半年前,由于我在工作期间私自提前回家而又忘了关掉电源开关,引发火灾后导致公司5万余元损失,公司遂以我严重违纪为由将我辞退。而今,我因旧伤复发需要医治,却被工伤保险部门拒绝按工伤待遇处理,理由正是我已因严重违纪而被强制辞退,并非合同到期或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观点对吗?
  读者 扈琳
  扈琳读者:
  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工伤保险部门仍应对你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方面,辞退并不能否定已经客观存在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待遇,是职工遭受职业性事故伤害后依法应享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除非职工劳动能力完全恢复、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等法定因素而不得取消。当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其辞退,但工伤职工所承担的只能是由于违纪而被辞退的法律后果,并不能改变其发生工伤事故的客观事实,工伤保险并非随劳动关系终止而终止,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与丧失工伤保险待遇也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尽管你已经严重违纪,但并不能抹杀此前的工伤。另一方面,职工旧伤复可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关于因工负伤休养期间受刑事处分,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的函》(劳人险〔1982〕14号)规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继续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偿”。《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八条也指出:“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工伤职工犯了罪,也不能免除其应有的工伤待遇,更不用说严重违纪。因违纪而被辞退的职工,其工伤复发的待遇包括:按工伤医疗;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责编: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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