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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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层院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当前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范围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决策作用体现不明显,导致了基层院检委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要强化基层院检委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必须完善学习制度、选任条件、机构设置、考核标准等措施,才能确保案件质量,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一、引言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近年来,检察委员会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检察委员会工作,张少康检察长把改进和加强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今年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存在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范围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如何加强基层院检察委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是摆在当前基层院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对当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反思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检察院主要是指县、市(区)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位于检察机关的最低层,是各项检察工作的最前线。基层检察院由于条件的限制,往往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工作制度不健全、经费短缺等问题,都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察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
  反思之一:权责规定不具体。现行法律对检察长的任期限作了明确界定,但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却未作规定。同时,现行检察委员会议事适用民主集中制原则,这种议事模式体现了民主的原则,但缺乏对委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无论是组织法还是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事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势必导致权力的滥用,发表意见时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个人喜好随意发表意见,顺应领导的意图发表意见,人云亦云随大流等等,导致一些案件错误决定的发生,影响极为恶劣。
  反思之二:议事程序不规范。当前各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虽都制定了检委会议事规则,逐步迈向规范化轨道,但在实际运作中仍有不少需要改进之处。如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或专职委员对重大案件的程序审、实体审以及对重大事项的审查,具体审查什么内容,如何审,尚无统一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各地基层院检委会摸着石头过河,各行其是。有的检委会办公室或专职委员只做程序审不进行实体审。又如在讨论决策中,一些委员存在畏权心理、从众心理,没认真执行检委会议事规则,往往容易出现基层检察长说了算,这样的决策机制难以发挥集体领导的优越性,无法调动检委会其他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一旦决策出了问题,又可能以集体决
  策来掩饰责任,集体负责制,实际变成了无人负责制。
  反思之三:决策作用难体现。检委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决策机构,它对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注重从检委会委员中集思广益,进行讨论并决定,本无可非议。但在实践中,由于基层检察长管的事情较多,委员们一般都有自己所从事的专项工作,加之基层院检委会办事人员严重不足,因而,所决定的事项仍需提交问题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去具体承办、落实,检委会对所研究的事项多数停留在讨论、表决、应该怎么做、可以这样定的层次上,至于如何去落实和落实得如何则较少过问或无暇顾及,也有理由说不可能规定得那么细,要靠承办者在理解中去执行,很少给予具体指导。检委会成员是重大决策的参与者,其对所决定事项的背景、过程、意义、影响要比一般干警了解得多、清楚得多、深刻得多、全面得多,但多数情况下,检委会委员们都是参加一下会议,例行一下公事,行使一下表决权,没有注重督办抓落实,没有深入下去搞指导,往往导致了执行的效率、效果和准确性不尽令人满意,最终是执行检委会的决定不同程度地走了样,使检委会的决策作用难以体现出来,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反思之四:议事范围较混乱。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一是职责不清。根据《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议案、轻议事的现象,只重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而对涉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安排部署、全局性问题讨论较少,常常把本该属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挪到检察长办公会或党组会上,某种程度上检委会成了讨论案件的专门机构,削弱了检委会的职能。二是审查过滤机制不建全。在实践中,有的承办人、承办部门为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把本应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解决的问题推到检委会,使得一些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案件成为检委会讨论的重头,客观上造成检委会越俎代庖,检委会成了逃避责任的“避风港”,办案人责任不清。三是只重视个案研究,忽视案件整体质量的宏观业务指导。即就个案讨论研究个案,缺乏对某类案件的宏观认识,缺乏对检察业务的经验以及存在问题的查找和思考,只有对检察业务实践的宏观指导,这样才能使基层院检委会议事范围不混乱。
  反思之五:组织结构不合理。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一是职数配置随意性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基层检察院配检委会委员5至9人,但近年来,不少基层检察院没有严格执行该条例规定,委员超编的现象严重。二是人员结构行政化。基层院检委会成员一般由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主要部门负责人等行政领导组成,而一些法学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司法实践基础扎实的业务骨干因没有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被排除在检委会大门之外。三是委员不能合理变动。基层院检委会委员一经任命后,直到退休、调离或被处分撤职,实际上是一种任期终身制,这种“能上不能下”的体制导致较低素质的成员不能被淘汰,较高素质的检察干警不能进入检委会,明显不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
  
  三、完善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主要措施
  
  (一)建立检委会的选任标准。坚持专业素质优先的原则,打破论资排辈,克服以科、局、室负责人为主的检委会成员的现象。做到唯才是举,唯贤是用,引入竞争机制。
  (二)实行委员选拔的任期制。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可与基层检察长的任期相同,基层检察长换届,检委会委员应当重新任命。胜任的可以连续提名任用。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足,或因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胜任的,不再被提名任用。
  (三)建立检委会的学习制度。基层院要定期组织检委会委员学习有关检察业务知识,以及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相关学科,扩大知识面,并就基层院检察工作涉及到的特殊领域的专门课题、有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讨。
  (四)设置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基层院检委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落实检委会专职办事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的综合业务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
  (五)明确议事范围职能权限。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可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部分。首先将检委会的讨论案件严格限定在重大和疑难案件的范围内。其次要严格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职责范围。第三将检委会工作重点放在宏观指导检察工作及总结检察经验上。
  (六)完善检委会的运行程序。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一是要规范议案提请程序。二是要规范议案的汇报、讨论和决定程序。三是要规范议案的记录程序。会议记录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内容、每位委员和列席人员的讨论意见、表决形式、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主持人的概括总结及最后决定,详细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应有出席、列席人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立卷归档,永久保存,以防万一。
  (七)完善检委会的工作制度。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一是要设置专职委员。二是要试行专家咨询制度。三是要建立列席制度。其目的在与更加广泛地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列席人员的范围:业务骨干;综合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增强决策水平、议事质量的透明度。
  (八)建立健全委员考核机制。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一是要实行定期述职报告制度。二是要建立委员决策质量评价制度。三是要规定免职条件。对连续两年述职被评定不合格,决策能力明显不当的,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予以免职。才能保证“优者上劣者下”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基层院检委会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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