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进路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isuorenjl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关系到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但由于我国立法缺陷和执行机制不完善,司法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率普遍偏低。事实上,除了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自动履行外,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无法执行,严重阻碍了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及时救济和有效实现。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现状及成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一般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
  2执行兑现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
  3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仇恨较深,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
  4申请人要求赔偿愿望迫切及期望值较高;
  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
  1、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差,家庭财产中房屋等大宗生活资料又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财产权不明晰,个别案件,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被告人被处罚后,其亲属普遍对立情绪较大,即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再赔付给被害人无任何意义了,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还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藏匿或转移、变卖可能会被执行的财产,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遗产状况难以弄清。
  2、“重刑轻民、刑优于民”的观念所致。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顺利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对被害人要求赔偿的保护关注不够。
  3、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一是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问在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内将财产转移。二是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激励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机制缺乏。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此外,现行比较奏效的执行方法如集中执行、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均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产生不了多大作用。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立法缺陷。对附带民事执行程序适用上的理解偏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规定,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规定
  上不具有衔接性,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仍只有几条原则性规定,许多对执行有利的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未涉及,导致了这些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司法人员和案件受害人所忽视,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难度加大。
  
  二、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理性进路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率,破解执行难: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踪监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那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就此结束。所以无论被执行人是在服刑期间或是在刑满释放后,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都可以继续执行。这就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追踪监督,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应积极参与。
  2、罚适用与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有机结合起来。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认定刑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坏的量刑情节,并把其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
  3、加大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及时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私分、隐匿被告人的财产,以确保今后附带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案件的,要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率。调解工作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的全程进行,除了人民法院应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可以调解。对于刑事被告人接受调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个人财产的监控体系。应利用现行网络技术联合金融、税务、工商、房管等行政部门建立并完善我国公民个人财产监控体系,从而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履行赔偿义务。
  6、建立监狱代偿制度。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应将其劳动所得定期支付给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益及时获得实现。
  7、以劳务代偿制度。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提供劳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尝试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即由被执行人到指定的劳动单位参加强制劳动,扣除其必要生活开支后剩余劳动所得由劳动单位直接扣留并转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赔偿义务。
  8、完善取保候审的担保制度。将保证人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担保扩大到对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的担保。对提供保证金的,可在成立担保时预付被害人一部或全部赔偿金,同时,在取保候审条件消灭时,由执行机关强制将保证金转化为赔偿金给付被害人。
  9、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以被告人本人现存的财产为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制度,其缺陷往往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进而引发其他社会矛盾。所以,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就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补充现行制度的不足。在被害人受害严重,刑事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或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由社会或国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其他文献
摘要: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了规定,为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新法对监督范围、方式等未进行具体规定,对实践操作指导性有限。本文着眼于新法实施后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从监督范围、方式、启动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构建科学规范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执行监督;范围;程序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新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修
期刊
所谓“审前社会调查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判处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所进行的适用调查。”[2]在我国,审前社会调查最先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中,随后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对审前社会调查进行探索,各省市纷纷出台了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文件,[3]对审前社会调查规范化操作进行指导,力求使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审判机关准确量刑提供依据。  审前社会调查开展以来,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作为一种创新社会管理的
期刊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取证难度加大;同时,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国,尤其是新的律师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窘境。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
期刊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职能有弱化的倾向,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来破解这个难题,笔者拟从当前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人手,试对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的职能及加强二审法律监督进行必要的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某一市基层检察院2009年共办结刑事案件533件,基层法院判决后,被告人
期刊
摘要:本文比较研究了欧盟及港台地区对非形象商标的法律保护,结合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从理论层面对非形象商标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我国商标法的完善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非形象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  一、概念探究:非形象商标的定义与各国商标法定要素比较  (一)非形象商标的定义  非形象商标,是与形象商标相对应的概念,指非以视觉感受存在,而借助于音响、气味等非形象事物,以听觉、嗅觉感
期刊
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是我国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改革直接涉及到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多个司法解释的存废及修改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再分配等问题,直接反映宪法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国际司法实践及我国的快速发展表明了我们越来越需要律师这一特殊群体的帮助,他们对于司法进步,人权保障的积极意义已经毋庸置疑,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是否应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引起很大的关注和争议。笔者认为,在
期刊
在许多职务犯罪的案例中,有很多家庭成员漠视、纵容甚至怂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化蜕变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好的家庭家风对于社会风气的进步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反腐倡廉日益深入的今天,家庭因素对职务犯罪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从家庭人手,从家庭成员做起,通过家庭监督,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从而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
期刊
2012年刑诉法赋予被告人通过简易程序适用的选择来保护自己是该次修订的一大亮点,颠覆了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只有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方可,无需征得被告人同意,被告人只能被动接受的局面。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才可适用简易程序,即使法院在审查案卷过程中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只有在被告人同意适用的前提下才能决定适用,不仅如此,新刑诉法还规定庭审中审判人
期刊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周友明与被告邱海相系朋友关系,被告邱海相和徐燕玲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23日被告邱海相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周友明借款人民币70000元,至今未归还。被告邱海相因赌博所欠外债过多而于2010年5月29日离家出走。后被告邱海相与徐燕玲于2010年7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一概认定为夫
期刊
“民可载舟,亦可覆舟”这一古代贤人的治国理念,表明了开展群众工作、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对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和深远指导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在依法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检察权过程中,群众工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表现着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的问题,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很有必要着力提高群众工作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