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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谣言的出现,不但严重危害社会,给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干扰,而且会摧毁社会的征信体系,并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
关键词:网络 谣言 危害 治理
互联网的出现及快速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作为一种广义的、宽泛的、公开的、对大多数人有效的传媒,互联网通过大量的、每天至少有几千人乃至几十万人访问的网站,实现了真正的大众传媒的作用。互联网可以比任何一种方式都更快、更经济、更直观、更有效地把一个思想或信息传播开来。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能够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参与的互动平台,互联网的出现也使得网络谣言大兴其事。事实证明,自互联网诞生,网络谣言就伴随着出现,而且其传播的范围和产生的影响正在呈几何级增长,许多网络谣言带来的负面后果不但不堪设想,而且影响极坏。这些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
首先,网络谣言对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干扰。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节节攀升。据统计,互联网在我国人口中的普及率已经接近50%。而且数量仍然在迅速增加。与此同时,移动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通过手机上网的手机网络用户已接近5亿人,他们均可通过移动网络而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发布者。因此,网民的众多声音、意见建议就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舆论场,在这个自媒体、微信息的时代,人人均有麦克风,均可成为网络舆论的重要主体,人人都像记者一样通过网络报导身边的人和事。因此,在当前网络技术极为发达的状态下,网络中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非常容易成为社会恐慌的爆发点,而且给人民大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海南省“毒香蕉”事件,不但导致了海南香蕉的价格从每市斤1元多降到了0.2元多,影响了蕉农的收入,而且对民众的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其次,网络谣言在摧毁着我们的征信体系。由谣言的性质决定,网络谣言借助负面信息更加容易引起网民关注的特点,将负面信息瞬间大量转载并瓦解事实真相。一些社会的阴暗面被无限制地放大、扩散,从而不断导致矛盾的激化,甚至无中生有进行恶意的攻击,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极大的威胁,让民众对政府和社会丧失信心。可见,网络谣言通过瓦解事实真相的方式,对社会征信体系产生的摧毁性的、巨大的负作用是十分显现的。如,六翅肯德基怪鸡、康师傅地沟油、娃哈哈肉毒杆菌、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污染严重,已停产等等网络谣言不但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人民群众名牌企业的信誉产生了极大怀疑。第三,网络谣言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一个披着网络信息外衣的网络谣言一旦在网络中出现,由于绝大多数网民甚至新闻媒介人士都还没有形成对信息来源进行核实的意识和习惯,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状况下就会相信网络谣言,并且将这些网络谣言作为判断事实和对相关事物进行批评的依据,甚至还有媒体记者将网络谣言作为撰写评论的“论据”。如,甬温“7·23”特大铁路事件发生之后,“秦火火”在网络上编造谣言,说我国政府花费了2亿元人民币的巨资对外籍旅客进行赔偿,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引起疯狂的转载,立刻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满,从而使政府的善后事宜变得极其被动。又如,云南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打着“维权监督”的旗号,发布言论称“宣威火电厂”导致了云南省的某个村癌症高发,云南机场集团负责人刘某生前违法违纪,湄公河慘案是政治阴谋等,给政府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
二、网络谣言的治理对策
由于网络谣言的危害巨大,越来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已经成为了我们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对于如何治理网络谣言,笔者提出如下意见:首先,加强网络基础知识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真伪的辨别意识与辨别能力。基于我国网民缺乏对网络信息真伪的辨别意识与辨别能力的实际状况,要切实开展网民素质教育,特别是网络基本知识教育。从而使网民对网络上鱼龙混杂的信息、参差不齐的信息具有辨别力,进而不偏听不偏信。同时,教育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谣言,并且做到在日常的生活和上网活动中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尽量从受众的视角降低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其次,尽快提升网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网络虽然属于虚拟社会,但是能够对社会现实产生巨大影响;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使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三,治理网络谣言,政府要积极主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只有如此,才能让谣言及时得到澄清。1、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的行政机关和社会民众之间要保持信息的对等交流,不对普罗大众搞信息封闭。2、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要做到言而有信。我们知道,一旦有公共事件发生,社会公众亟待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准确的信息资源,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上的部分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舆情事件,采取简单粗暴的封锁消息方式予以处理,结果适得其反,社会公众从网络上寻找不到自身所需要的真实的信息,而假信息又甚嚣尘上,这只能助长了谣言的传播和进一步扩散的空间。第四,切实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规制,实现“依法治谣”。当前,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要进一步增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谣言”、“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以更加适应打击网络谣言的现实需要。另外,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当前,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且呈现增长态势,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侵害,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对通过网络谣言进行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制裁。2013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性质属于法规。笔者认为,应将该“解释”上升为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网络谣言进行刑事规制,并对“情节严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执行。
参考文献:
[1]刘洋:“‘秦火火’一审被判3年 成首个‘转发500’谣言获罪者”,《新京报》,2014年4月17日。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年1月公布。
[3]涂重航:“网络名人‘边民’涉三宗罪被批捕”,《新京报》,2013年10月17日。
[4][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著,郑若麟译《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5][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
[6][荷兰]丹尼斯·麦奎尔著,刘燕南 李颖 杨振荣译《受众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作者简介:陈正平(1958—),男,汉族,河北定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犯罪心理学、法律史等。
关键词:网络 谣言 危害 治理
互联网的出现及快速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作为一种广义的、宽泛的、公开的、对大多数人有效的传媒,互联网通过大量的、每天至少有几千人乃至几十万人访问的网站,实现了真正的大众传媒的作用。互联网可以比任何一种方式都更快、更经济、更直观、更有效地把一个思想或信息传播开来。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能够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参与的互动平台,互联网的出现也使得网络谣言大兴其事。事实证明,自互联网诞生,网络谣言就伴随着出现,而且其传播的范围和产生的影响正在呈几何级增长,许多网络谣言带来的负面后果不但不堪设想,而且影响极坏。这些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
首先,网络谣言对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干扰。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节节攀升。据统计,互联网在我国人口中的普及率已经接近50%。而且数量仍然在迅速增加。与此同时,移动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通过手机上网的手机网络用户已接近5亿人,他们均可通过移动网络而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发布者。因此,网民的众多声音、意见建议就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舆论场,在这个自媒体、微信息的时代,人人均有麦克风,均可成为网络舆论的重要主体,人人都像记者一样通过网络报导身边的人和事。因此,在当前网络技术极为发达的状态下,网络中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非常容易成为社会恐慌的爆发点,而且给人民大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海南省“毒香蕉”事件,不但导致了海南香蕉的价格从每市斤1元多降到了0.2元多,影响了蕉农的收入,而且对民众的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其次,网络谣言在摧毁着我们的征信体系。由谣言的性质决定,网络谣言借助负面信息更加容易引起网民关注的特点,将负面信息瞬间大量转载并瓦解事实真相。一些社会的阴暗面被无限制地放大、扩散,从而不断导致矛盾的激化,甚至无中生有进行恶意的攻击,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极大的威胁,让民众对政府和社会丧失信心。可见,网络谣言通过瓦解事实真相的方式,对社会征信体系产生的摧毁性的、巨大的负作用是十分显现的。如,六翅肯德基怪鸡、康师傅地沟油、娃哈哈肉毒杆菌、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污染严重,已停产等等网络谣言不但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人民群众名牌企业的信誉产生了极大怀疑。第三,网络谣言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一个披着网络信息外衣的网络谣言一旦在网络中出现,由于绝大多数网民甚至新闻媒介人士都还没有形成对信息来源进行核实的意识和习惯,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状况下就会相信网络谣言,并且将这些网络谣言作为判断事实和对相关事物进行批评的依据,甚至还有媒体记者将网络谣言作为撰写评论的“论据”。如,甬温“7·23”特大铁路事件发生之后,“秦火火”在网络上编造谣言,说我国政府花费了2亿元人民币的巨资对外籍旅客进行赔偿,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引起疯狂的转载,立刻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满,从而使政府的善后事宜变得极其被动。又如,云南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打着“维权监督”的旗号,发布言论称“宣威火电厂”导致了云南省的某个村癌症高发,云南机场集团负责人刘某生前违法违纪,湄公河慘案是政治阴谋等,给政府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
二、网络谣言的治理对策
由于网络谣言的危害巨大,越来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已经成为了我们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对于如何治理网络谣言,笔者提出如下意见:首先,加强网络基础知识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真伪的辨别意识与辨别能力。基于我国网民缺乏对网络信息真伪的辨别意识与辨别能力的实际状况,要切实开展网民素质教育,特别是网络基本知识教育。从而使网民对网络上鱼龙混杂的信息、参差不齐的信息具有辨别力,进而不偏听不偏信。同时,教育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谣言,并且做到在日常的生活和上网活动中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尽量从受众的视角降低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其次,尽快提升网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网络虽然属于虚拟社会,但是能够对社会现实产生巨大影响;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使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三,治理网络谣言,政府要积极主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只有如此,才能让谣言及时得到澄清。1、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的行政机关和社会民众之间要保持信息的对等交流,不对普罗大众搞信息封闭。2、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要做到言而有信。我们知道,一旦有公共事件发生,社会公众亟待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准确的信息资源,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上的部分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舆情事件,采取简单粗暴的封锁消息方式予以处理,结果适得其反,社会公众从网络上寻找不到自身所需要的真实的信息,而假信息又甚嚣尘上,这只能助长了谣言的传播和进一步扩散的空间。第四,切实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规制,实现“依法治谣”。当前,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要进一步增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谣言”、“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以更加适应打击网络谣言的现实需要。另外,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当前,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且呈现增长态势,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侵害,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对通过网络谣言进行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制裁。2013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性质属于法规。笔者认为,应将该“解释”上升为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网络谣言进行刑事规制,并对“情节严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执行。
参考文献:
[1]刘洋:“‘秦火火’一审被判3年 成首个‘转发500’谣言获罪者”,《新京报》,2014年4月17日。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年1月公布。
[3]涂重航:“网络名人‘边民’涉三宗罪被批捕”,《新京报》,2013年10月17日。
[4][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著,郑若麟译《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5][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
[6][荷兰]丹尼斯·麦奎尔著,刘燕南 李颖 杨振荣译《受众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作者简介:陈正平(1958—),男,汉族,河北定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犯罪心理学、法律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