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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一项“农民得实惠、产品得市场、企业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重大惠农政策。自2005年国家决定实施这一政策以来,短短几年时间,资金规模已由全国最初的7000万元增加到如今的130亿元,受益农户不断增多,补贴金额逐渐扩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然而,随着这一政策实施时间的增长,一些不法分子搭农机补贴的“便车”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违规操作也随之出现,严重影响了这一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最近,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结合在农机补贴领域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对该领域案件类型、案发特点、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建议,以期对这一惠农政策的落实起到促进作用。
一、发案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窝案串案形态明显。2010年以来,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共立案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6件7人。从被查处人员的身份情况来看,涉及区农机办领导班子成员2人,中层干部2人,财会人员1人,农机经销商2人。从犯罪主体分析,既有属于农机办领导班子成员的正副主任各1名,也有中层干部,还有财务人员。除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无公职的农机经销商,犯罪主体多样。所立办的6起案件相互牵连,呈明显的窝串案形态,全部案件均围绕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展开,并且在作案人之间形成默契,相互串通,给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比如2007年,区农机办主任罗某某以“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为由,指使农机监管科长康某某编造虚假购机补贴合同,虚构销售插秧机23台,交给该品牌插秧机经销商赵某某,由赵通过正当渠道申报共骗取农机补贴16.1万元,其中6.3万元被罗某某和赵某某共同贪污。
2.涉案罪名以贪污为主,且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从查办案件的罪名来看,贪污案4件,行贿、对单位行贿案1件,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案1件。发案以农机办工作人员贪污套取的农机补贴及利息为主,同时存在农机经销商既向个人行贿又向单位行贿,既行贿又与农机部门人员合作共同参与贪污的现象,还存在农机部门人员同时涉嫌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多个罪名的问题,多种犯罪相互渗透,互相交织。区农机化办主任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并贪污农机补贴款23万元,个人以“推广费”、“宣传费”名义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21万元。此外,罗某某在任职期间,农机化办利用决定何种品牌农机能够进入购机补贴范围的权力,集体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47.5万元。法院以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處罗某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3.犯罪的作案手段多样,管理漏洞较大。在办案中发现,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案件的作案手段呈多样化,对于农机办工作人员来说,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农机补贴政策制度上的漏洞以及执行上的把关不严,采取签订假农机销售协议等欺骗方式套取购机补贴,中饱私囊;二是巧立名目,以“推广费”、“宣传费”等名义直接由集体或个人收受贿赂;三是由农机化办与经销商签订代销协议,在结算时,农机化办截留销售货款,设立“小金库”进行私分等。对于农机经销商而言,作案手段主要是为谋取销售利益的最大化,以“推广费”、“好处费”等形式对农机化办集体或个人进行贿赂。比如区农机化办利用签订假农机购销协议套取农机补贴,并从农机经销商处收取“推广费”后设立“小金库”,副主任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自己经手保管的“小金库”资金及利息2.77万元被查处。
4.发案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较大。所立办的6起案件,犯罪行为均围绕获取农机补贴实施,最早的作案时间是2005年,此后套取农机补贴的现象就一直呈延续状态,涉案总金额90余万元。2005年国家给襄州区下达的农机补贴款为90万元,其中插秧机补贴为9.5万元,该年尾还有9万元插秧机补贴没有使用,农机化办原主任罗某某便与经销商赵某某串通,虚构了18台插秧机的购机协议,将9万元的补贴套取后存入农机化办的“小金库”使用。此后,2006年、2007年,罗又与赵连续“合作”,分别虚构了16台、23台的假插秧机销售合同,共骗取农机补贴31万元,全部存入单位“小金库”,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再如农机经销商刘某某为获得好的销售业绩,从2005年开始一直到2008年每年都以“推广费”、“宣传费”等名义固定比例,分别向农机化办主任罗某某个人以及农机化办集体行贿,总金额分别达11万元和31.5万元,最终被立案查处。
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1.严重侵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经办案人员调查,农机部门或农机工作人员的受贿,从表面上看是经销商行贿,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所谓的公关费最终都会由购机农民埋单。因为为了抵减行贿的成本,经销商一般是通过抬高农机产品定价的方式把负担转嫁出去,这样极大缩减了农户得到的实惠,给农机补贴打了折扣。比如农民购买一台某品牌收割机,按政策可得国家补贴3万元,但是经销商把价格抬高后,农机实际享受的补贴不到应得补贴的一半。2008年至2009年,古驿镇农民因为享受农机补贴政策不充分,多次到区委、区政府上访,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2.严重损害干群关系,阻碍经济发展。农机补贴政策本来是重大惠民政策,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频繁发生,在广大农村群众中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引起群众不满。农机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的同时,也丧失了“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落实国家的惠民惠农政策、如何服务农村农民农业、如何解决购机农民的燃眉之急上,失去了应有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致使农业机械化进程长期受到影响,阻碍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比如2005年至2007年,全区实际销售“亚细亚”牌插秧机仅有21台,而虚构的该品牌插秧机销售数则达57台,形成巨大的反差,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在落实中极大地打了折扣。
3.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党纪。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逐步注重农村发展,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对民生工程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机补贴政策正是这一系列政策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腐败分子眼里,农机补贴资金只是一块“唐僧肉”,可以被随意瓜分和处置。伴之而生的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问题有所抬头,这些现象完全背离了惠农资金服务农民的宗旨,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我们在查处区农机办窝串案的过程中,区委专门成立了领导协调小组,对农机办领导班子进行临时调整,对其账务进行全面接管,为案件的顺利查处提供保障,也为挽回这一事件在当地群众中的负面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发案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缺乏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是滋生腐败的重要诱因。在农机部门,个别干部职工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服务农民的公仆意识。有的甚至把收受回扣、贪污农机补贴款当成是为单位创收的正当途径,置责任与义务于不顾,置群众利益于不顾。办案过程中,有的农机工作人员甚至说:“我们单位的领导就是这样,我们这么办最多也就是多吃多占,还能是违法犯罪?”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助推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如区农机化办从主任罗某某到副主任石某某都参与实施犯罪,上行下效。而农业办审计与统计科科长闫某,利用兼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用伪造的购机补助合同及发票在账内虚列支出2.5万元予以侵吞,被立案查处。
2.利益驱动,权力寻租,成了滋生犯罪的“导火索”。调查中发现,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一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指定农户购买某些农机品牌,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农机品牌,但实践中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三是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与农机经销商达成代销农机的协议,直接从农户处收取货款,在与农机经销商结算时收受回扣。以上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成为了一些农机部门或个人掘取利益的工具。当农机补贴金额不断上涨,巨大利益的诱惑使农机主管部门和有的不法分子不再甘心成为一个“中立者”,而是不断延伸权力的触角,竭尽所能从中分得一杯羹。农机主管部门或者个人借“农机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受经销商的贿赂,甚至成了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通过调查发现,区农机办每年对所有品牌的农机经销商一律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这些贿赂有的成为单位“小金库”资金,有的落入个人“腰包”,成为权力寻租的典型表现。比如区农机化办农机监管科科长康某某,利用审查签订购买农机合同的职务便利,以农机“喷号费”名义向农机经销商刘某某收取费用2.5万元后私自侵吞,被立案查处。
3.内部管理不善,账务问题突出,给犯罪造成可乘之机。经调查,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宣传国家政策、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等,没有收费项目,但农机部门为了创收,以农机推广费的名义收取经销商对单位的回扣,作为“小金库”使用,造成农机补贴款流失,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可钻。还有就是实行“家长式”管理,“一把手”说了算,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如区农机化办主任罗某某让与其关系密切的副主任石某某主管农机补贴工作,不让别的班子成员插手,安排亲妹妹长期担任出纳管理现金,并在账外设立“小金库”,大量现金均由她本人经手,各项制度形同虚设,产生腐败行为在所难免。罗某某的亲妹妹在任出纳期间,掌管的“小金库”资金达50余万元,大部分资金只有她本人和罗某某知道,单位账务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家庭账”,她也利用担任出纳保管现金的职务之便,在農机化办代销插秧机期间,收取农户购机款后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将存款产生的利息2.2万元非法占有,法院以贪污罪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4.制度不健全,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为犯罪开了方便之门。从所办案件来看,一是缺乏制度的有效规范。在农机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审查把关等关键环节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造成分工不明,权责不清。二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要上报审核,而省、市两级农机部门往往都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三是缺少群众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范围小,张榜公示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缺乏知情权,更缺乏监督权。四是缺少内部监督,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缺失,比方内部的账务人员作用问题,在罗某某担任农业化办主任的情况下,其亲妹妹明显属于任职回避范围,不能担任账务管理人员。但这一违反财务纪律的现象在单位人人皆知,却“敢怒不敢言”,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却长期存在。此外,还缺少地方政府和同级部门的监管。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关心获得补贴的多少,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农机补贴的监督检查措施落实却不得力,在管理上留下了漏洞,客观上纵容了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预防对策建议
1.加大教育力度,增强农机干部和农机经销商廉洁从政和依法经商意识,使其自觉远离腐败。要切实加强农机干部自身反腐建设,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农机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树立廉洁从政、遵纪守法、规范操作意识。同时,对农机经销商也要加强守法经营、依法经商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特别是要抓好警示教育,以身边查处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及早打预防针,让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机经营者筑牢思想防线,自觉远离职务犯罪。反腐倡廉教育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使农机补贴政策各个方面的参与者都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加大制度修改完善力度,确保农机补贴政策设计的科学合理性,从源头上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并不完善,有些地方设计不科学,给职务犯罪造成了机会,当前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予以修改完善,确保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首先是应建立农机补贴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建立公开查询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可以查询到农机补贴相关的全部信息。其次是提供补贴购机“一站式”交易和服务。将农机补贴的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纳入网上办公平台,方便政策的执行。再次,建立农机补贴目录产品及价格招投标制和销售市场诚信制度。引入招投标机制,择优确定纳入目录的农机具。一旦进入目录,在该年度内补贴农机的品牌和价格不允许变动,防止出现任意指定农机品牌以及补贴机具定价过高等问题。对于农机销售商一经查实有签订虚假协议、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坚决将其清除出补贴农机销售市场,不得再从事补贴农机销售活动。与此同时,应当改变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即农户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具后,凭发票、身份证明、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农机主管部门直接申领补贴,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直接将补贴发放到农户的银行账户中,彻底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 3.加大政策公开力度,推行“阳光政务”,减少中间环节,避免权力寻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将权力置于公开透明的位置运行,以公开促公正。首先应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程序和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申请享受补贴标准的购机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机型、数额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其次要将农机主管部门职能重新定位,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得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最后在经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和产品由农民自主选择,而不是由农机部门指定的做法,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正当权益的实现。
4.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内外部的监督制约,确保农机补贴资金安全。可以通过加大以下三方面力度,使农机补贴程序符合“公开、透明、有序、规范”的要求:一是省、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农机补贴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偏差;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农机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等制度,规范农机补贴的运行程序,防止个人权力滥用,特别是防止出现一把手说了算的“一言堂”现象,实行农机补贴集体审批制度,堵住可能滋生腐败的漏洞;三是检察机关与监察、财政、审计和农机等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联动监督协调机制,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机补贴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农机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定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并且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审计部门每年对农机补贴资金开展集中审计,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察,确保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机补贴资金的正当使用,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
5.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惩防并举,切实防止和减少农机补贴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击是最好的预防手段,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侵吞国家专项惠农资金的“蛀虫”,对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这样在客观上才能使那些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人悬崖勒马,以达到教育大多数人的目的,使腐败分子无可乘之机。同时,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还应强化预防手段,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化预防网络、成熟的行业预防经验,将反腐败关口前移。要运用“检察建议”、“警示教育”、“预防咨询”等有效手段,帮助农机部门完善工作制度、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共同研究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机会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机制,出台预防措施,避免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比如在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完善财务管理、完善农机购买审查程序等方面的《检察建议书》三份,均被有关部门及时采纳。全区的农机补贴工作正逐步走上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规范化管理之路,所积累的经验被省市领导机关予以推广。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區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yahoo.com.cn
一、发案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窝案串案形态明显。2010年以来,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共立案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6件7人。从被查处人员的身份情况来看,涉及区农机办领导班子成员2人,中层干部2人,财会人员1人,农机经销商2人。从犯罪主体分析,既有属于农机办领导班子成员的正副主任各1名,也有中层干部,还有财务人员。除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无公职的农机经销商,犯罪主体多样。所立办的6起案件相互牵连,呈明显的窝串案形态,全部案件均围绕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展开,并且在作案人之间形成默契,相互串通,给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比如2007年,区农机办主任罗某某以“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为由,指使农机监管科长康某某编造虚假购机补贴合同,虚构销售插秧机23台,交给该品牌插秧机经销商赵某某,由赵通过正当渠道申报共骗取农机补贴16.1万元,其中6.3万元被罗某某和赵某某共同贪污。
2.涉案罪名以贪污为主,且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从查办案件的罪名来看,贪污案4件,行贿、对单位行贿案1件,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案1件。发案以农机办工作人员贪污套取的农机补贴及利息为主,同时存在农机经销商既向个人行贿又向单位行贿,既行贿又与农机部门人员合作共同参与贪污的现象,还存在农机部门人员同时涉嫌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多个罪名的问题,多种犯罪相互渗透,互相交织。区农机化办主任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并贪污农机补贴款23万元,个人以“推广费”、“宣传费”名义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21万元。此外,罗某某在任职期间,农机化办利用决定何种品牌农机能够进入购机补贴范围的权力,集体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47.5万元。法院以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處罗某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3.犯罪的作案手段多样,管理漏洞较大。在办案中发现,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案件的作案手段呈多样化,对于农机办工作人员来说,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农机补贴政策制度上的漏洞以及执行上的把关不严,采取签订假农机销售协议等欺骗方式套取购机补贴,中饱私囊;二是巧立名目,以“推广费”、“宣传费”等名义直接由集体或个人收受贿赂;三是由农机化办与经销商签订代销协议,在结算时,农机化办截留销售货款,设立“小金库”进行私分等。对于农机经销商而言,作案手段主要是为谋取销售利益的最大化,以“推广费”、“好处费”等形式对农机化办集体或个人进行贿赂。比如区农机化办利用签订假农机购销协议套取农机补贴,并从农机经销商处收取“推广费”后设立“小金库”,副主任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自己经手保管的“小金库”资金及利息2.77万元被查处。
4.发案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较大。所立办的6起案件,犯罪行为均围绕获取农机补贴实施,最早的作案时间是2005年,此后套取农机补贴的现象就一直呈延续状态,涉案总金额90余万元。2005年国家给襄州区下达的农机补贴款为90万元,其中插秧机补贴为9.5万元,该年尾还有9万元插秧机补贴没有使用,农机化办原主任罗某某便与经销商赵某某串通,虚构了18台插秧机的购机协议,将9万元的补贴套取后存入农机化办的“小金库”使用。此后,2006年、2007年,罗又与赵连续“合作”,分别虚构了16台、23台的假插秧机销售合同,共骗取农机补贴31万元,全部存入单位“小金库”,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再如农机经销商刘某某为获得好的销售业绩,从2005年开始一直到2008年每年都以“推广费”、“宣传费”等名义固定比例,分别向农机化办主任罗某某个人以及农机化办集体行贿,总金额分别达11万元和31.5万元,最终被立案查处。
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1.严重侵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经办案人员调查,农机部门或农机工作人员的受贿,从表面上看是经销商行贿,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所谓的公关费最终都会由购机农民埋单。因为为了抵减行贿的成本,经销商一般是通过抬高农机产品定价的方式把负担转嫁出去,这样极大缩减了农户得到的实惠,给农机补贴打了折扣。比如农民购买一台某品牌收割机,按政策可得国家补贴3万元,但是经销商把价格抬高后,农机实际享受的补贴不到应得补贴的一半。2008年至2009年,古驿镇农民因为享受农机补贴政策不充分,多次到区委、区政府上访,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2.严重损害干群关系,阻碍经济发展。农机补贴政策本来是重大惠民政策,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频繁发生,在广大农村群众中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引起群众不满。农机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的同时,也丧失了“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落实国家的惠民惠农政策、如何服务农村农民农业、如何解决购机农民的燃眉之急上,失去了应有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致使农业机械化进程长期受到影响,阻碍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比如2005年至2007年,全区实际销售“亚细亚”牌插秧机仅有21台,而虚构的该品牌插秧机销售数则达57台,形成巨大的反差,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在落实中极大地打了折扣。
3.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党纪。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逐步注重农村发展,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对民生工程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机补贴政策正是这一系列政策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腐败分子眼里,农机补贴资金只是一块“唐僧肉”,可以被随意瓜分和处置。伴之而生的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问题有所抬头,这些现象完全背离了惠农资金服务农民的宗旨,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我们在查处区农机办窝串案的过程中,区委专门成立了领导协调小组,对农机办领导班子进行临时调整,对其账务进行全面接管,为案件的顺利查处提供保障,也为挽回这一事件在当地群众中的负面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发案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缺乏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是滋生腐败的重要诱因。在农机部门,个别干部职工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服务农民的公仆意识。有的甚至把收受回扣、贪污农机补贴款当成是为单位创收的正当途径,置责任与义务于不顾,置群众利益于不顾。办案过程中,有的农机工作人员甚至说:“我们单位的领导就是这样,我们这么办最多也就是多吃多占,还能是违法犯罪?”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助推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如区农机化办从主任罗某某到副主任石某某都参与实施犯罪,上行下效。而农业办审计与统计科科长闫某,利用兼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用伪造的购机补助合同及发票在账内虚列支出2.5万元予以侵吞,被立案查处。
2.利益驱动,权力寻租,成了滋生犯罪的“导火索”。调查中发现,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一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指定农户购买某些农机品牌,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农机品牌,但实践中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三是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与农机经销商达成代销农机的协议,直接从农户处收取货款,在与农机经销商结算时收受回扣。以上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成为了一些农机部门或个人掘取利益的工具。当农机补贴金额不断上涨,巨大利益的诱惑使农机主管部门和有的不法分子不再甘心成为一个“中立者”,而是不断延伸权力的触角,竭尽所能从中分得一杯羹。农机主管部门或者个人借“农机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受经销商的贿赂,甚至成了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通过调查发现,区农机办每年对所有品牌的农机经销商一律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这些贿赂有的成为单位“小金库”资金,有的落入个人“腰包”,成为权力寻租的典型表现。比如区农机化办农机监管科科长康某某,利用审查签订购买农机合同的职务便利,以农机“喷号费”名义向农机经销商刘某某收取费用2.5万元后私自侵吞,被立案查处。
3.内部管理不善,账务问题突出,给犯罪造成可乘之机。经调查,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宣传国家政策、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等,没有收费项目,但农机部门为了创收,以农机推广费的名义收取经销商对单位的回扣,作为“小金库”使用,造成农机补贴款流失,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可钻。还有就是实行“家长式”管理,“一把手”说了算,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如区农机化办主任罗某某让与其关系密切的副主任石某某主管农机补贴工作,不让别的班子成员插手,安排亲妹妹长期担任出纳管理现金,并在账外设立“小金库”,大量现金均由她本人经手,各项制度形同虚设,产生腐败行为在所难免。罗某某的亲妹妹在任出纳期间,掌管的“小金库”资金达50余万元,大部分资金只有她本人和罗某某知道,单位账务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家庭账”,她也利用担任出纳保管现金的职务之便,在農机化办代销插秧机期间,收取农户购机款后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将存款产生的利息2.2万元非法占有,法院以贪污罪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4.制度不健全,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为犯罪开了方便之门。从所办案件来看,一是缺乏制度的有效规范。在农机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审查把关等关键环节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造成分工不明,权责不清。二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要上报审核,而省、市两级农机部门往往都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三是缺少群众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范围小,张榜公示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缺乏知情权,更缺乏监督权。四是缺少内部监督,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缺失,比方内部的账务人员作用问题,在罗某某担任农业化办主任的情况下,其亲妹妹明显属于任职回避范围,不能担任账务管理人员。但这一违反财务纪律的现象在单位人人皆知,却“敢怒不敢言”,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却长期存在。此外,还缺少地方政府和同级部门的监管。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关心获得补贴的多少,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农机补贴的监督检查措施落实却不得力,在管理上留下了漏洞,客观上纵容了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预防对策建议
1.加大教育力度,增强农机干部和农机经销商廉洁从政和依法经商意识,使其自觉远离腐败。要切实加强农机干部自身反腐建设,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农机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树立廉洁从政、遵纪守法、规范操作意识。同时,对农机经销商也要加强守法经营、依法经商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特别是要抓好警示教育,以身边查处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及早打预防针,让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机经营者筑牢思想防线,自觉远离职务犯罪。反腐倡廉教育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使农机补贴政策各个方面的参与者都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加大制度修改完善力度,确保农机补贴政策设计的科学合理性,从源头上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并不完善,有些地方设计不科学,给职务犯罪造成了机会,当前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予以修改完善,确保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首先是应建立农机补贴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建立公开查询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可以查询到农机补贴相关的全部信息。其次是提供补贴购机“一站式”交易和服务。将农机补贴的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纳入网上办公平台,方便政策的执行。再次,建立农机补贴目录产品及价格招投标制和销售市场诚信制度。引入招投标机制,择优确定纳入目录的农机具。一旦进入目录,在该年度内补贴农机的品牌和价格不允许变动,防止出现任意指定农机品牌以及补贴机具定价过高等问题。对于农机销售商一经查实有签订虚假协议、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坚决将其清除出补贴农机销售市场,不得再从事补贴农机销售活动。与此同时,应当改变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即农户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具后,凭发票、身份证明、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农机主管部门直接申领补贴,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直接将补贴发放到农户的银行账户中,彻底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 3.加大政策公开力度,推行“阳光政务”,减少中间环节,避免权力寻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将权力置于公开透明的位置运行,以公开促公正。首先应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程序和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申请享受补贴标准的购机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机型、数额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其次要将农机主管部门职能重新定位,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得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最后在经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和产品由农民自主选择,而不是由农机部门指定的做法,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正当权益的实现。
4.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内外部的监督制约,确保农机补贴资金安全。可以通过加大以下三方面力度,使农机补贴程序符合“公开、透明、有序、规范”的要求:一是省、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农机补贴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偏差;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农机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等制度,规范农机补贴的运行程序,防止个人权力滥用,特别是防止出现一把手说了算的“一言堂”现象,实行农机补贴集体审批制度,堵住可能滋生腐败的漏洞;三是检察机关与监察、财政、审计和农机等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联动监督协调机制,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机补贴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农机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定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并且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审计部门每年对农机补贴资金开展集中审计,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察,确保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机补贴资金的正当使用,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
5.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惩防并举,切实防止和减少农机补贴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击是最好的预防手段,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侵吞国家专项惠农资金的“蛀虫”,对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这样在客观上才能使那些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人悬崖勒马,以达到教育大多数人的目的,使腐败分子无可乘之机。同时,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还应强化预防手段,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化预防网络、成熟的行业预防经验,将反腐败关口前移。要运用“检察建议”、“警示教育”、“预防咨询”等有效手段,帮助农机部门完善工作制度、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共同研究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机会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机制,出台预防措施,避免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比如在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完善财务管理、完善农机购买审查程序等方面的《检察建议书》三份,均被有关部门及时采纳。全区的农机补贴工作正逐步走上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规范化管理之路,所积累的经验被省市领导机关予以推广。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區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