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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职工带薪休假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方法,针对我国当下带薪休假跨档当年天数确定的不合理现象,本文提出了以下合理的建议,以期可以为我国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职工;带薪年休假;跨档
中图分类号: G726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国职工带薪休假的相关制度出台后,不仅维护了我国职工的休息权益,也大大提高了职工在工作时间的工作效率,所以,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一定要继续贯彻实施。
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
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外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O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分配问题
从已公布的年休假规定条款来看,年休假天数均按1个年度进行计算。对个人来说,无论是何时参加工作,在1个年度内享受相对应档次的年休假天数是没有问题的,无非是跨自然年份罢了。但从发布的两个《实施办法》一些条款的规定来看,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和第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规定”等等来看,反映出按自然年份进行管理和统计的意图,即均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自然年为1个年度来管理或统计,这也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基本时间段。这样一来就引出了矛盾:由于不同的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不相同,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也就不一样,若两个人当年均满20年,一个是2月28日,另一个是11月28日,那么本年度两人均按在原来10天基础上增加5天,这公平吗?另外若第三个人是12月28日满20年,用人单位无论如何安排也无法安排完5天,是不是还应支付第三个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300%的工资?这显然不是很合理。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和公平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方便管理,需对当年新增的5天带薪年休假进行分配。
四、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分配方法
首先来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其次再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从以上两条规定的制定法理思路分析,不难发现:职工当年度在进本单位时剩余日历天数或离开本单位时已过日历天数越长,当年度所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就越多。同样,无论你是满1年、满10年、满20年,只要你满后当年在本单位所剩余的工作时间越长,当年分配到的新增年休假天数就应越多。
所以,对当年新增的5天年休假分配,笔者认为可规定为: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当年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按以下方式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增加年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5×(当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职工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故:职工带薪年休假跨档当年的休假天数=不跨档的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其中不跨档的休假天数分别为0、5、1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4月23日下发的川劳社办〔2009〕35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职工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5或10+(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10或1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它与笔者的意见一致。
五、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1.适当延长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多休假、多休息,无论对个人、企业,还是社会,都有益而无害。企业和社会应从长远出发支持职工的休假权利。享受带薪年休假早已成为西方社会人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政府机构新员工可以带薪休假20天,此后休假天数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50岁以上员工每年可享受30天的带薪休假,许多企业也基本参照这一规定给员工相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保证每年最少4周的带薪休假,包括全职员工和非全职员工。事实上,不少国家的休假时间多于4周,如法国是带薪休假制度最初的发起者,早在1936年,法国政府就明确提出,所有法国人都有每年享受带薪假期的权利。工人以大罢工的激烈方式保证了这项权利的实施,同时也使职场文化发生了改变。现在,法国的带薪休假已多达每年6周,而且其每周的工作时间也降到了40小时以下。法国人把休假视为不可侵犯的权利,他们总能以最悠闲的方式度过假期。芬兰的工薪阶层有6周的法定带薪休假时间,工会确保职工不会因休长假而丢掉工作。芬兰政府还要求雇主向休假的员工提供额外津贴,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外出旅行或消费,而不是只能在家中度过假期。瑞典政府推出了一项新政策,那些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12个月长假的员工,可以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这恐怕是世界上最舒服的带薪休假了。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巴西,早在1943年就颁布了《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年享有30天的带薪休假时间,员工不论工龄长短,只要工作满12个月就能带薪休假30天。另外,根据巴西的法律规定,休假员工不仅当月工资分文不少,还能领取相当于月工资1/3的休假补贴。据了解,很多巴西企业都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上,用双倍工资换取员工假期,但巴西《劳动法》明确禁止员工全部“出售”自己的带薪假期,要求员工每年至少要把假期的1/3用于休息。如果员工带薪休假制度没有得到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将参照当地工资标准对雇主进行处罚。
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带薪年休假的时间较短。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即新员工应享有20天的假期,此后休假天数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员工最长可享受每年30天的带薪休假。
2.应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对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既然带薪年休假对职工来讲是一项权利,就应赋予其决定权。但这并不是说职工可以随意决定休假时间,职工也应考虑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尤其是那些出口加工型或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存在淡季和旺季周期的用人单位。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年初制订一个职工年休假的计划,按季度或月份划分年休假的时间段,由职工进行初步选择。所选择时间段临近时,职工应至少提前两周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安排。如果推迟到第四季度,除职工书面同意不休假外,用人单位必须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对于那些出口加工型或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存在淡季和旺季周期的用人单位,应通过立法明确赋予其特殊情况下对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具体来讲就是这些用人单位在订单生产期间以及生产和销售的旺季,拥有对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当然,为避免这些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部门确认这些用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这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应由这些用人单位通过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甚至批准的方式予以审核。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带薪年休假跨档当年新增天数按当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多少来分配。同时,还必须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黄平.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刘畅,江山,孙瑞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标准及实操规则(上)[J].中国劳动,2009,01:40-43.
[3]刘军胜.如何计算和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J].企业管理,2009,04:58.
[4]周国良,陈伟忠,沈同仙,牛俊颖.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的认定[J].中国劳动,2013,11:48-51.
【关键词】职工;带薪年休假;跨档
中图分类号: G726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国职工带薪休假的相关制度出台后,不仅维护了我国职工的休息权益,也大大提高了职工在工作时间的工作效率,所以,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一定要继续贯彻实施。
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
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外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O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分配问题
从已公布的年休假规定条款来看,年休假天数均按1个年度进行计算。对个人来说,无论是何时参加工作,在1个年度内享受相对应档次的年休假天数是没有问题的,无非是跨自然年份罢了。但从发布的两个《实施办法》一些条款的规定来看,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和第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规定”等等来看,反映出按自然年份进行管理和统计的意图,即均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自然年为1个年度来管理或统计,这也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基本时间段。这样一来就引出了矛盾:由于不同的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不相同,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也就不一样,若两个人当年均满20年,一个是2月28日,另一个是11月28日,那么本年度两人均按在原来10天基础上增加5天,这公平吗?另外若第三个人是12月28日满20年,用人单位无论如何安排也无法安排完5天,是不是还应支付第三个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300%的工资?这显然不是很合理。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和公平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方便管理,需对当年新增的5天带薪年休假进行分配。
四、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分配方法
首先来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其次再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从以上两条规定的制定法理思路分析,不难发现:职工当年度在进本单位时剩余日历天数或离开本单位时已过日历天数越长,当年度所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就越多。同样,无论你是满1年、满10年、满20年,只要你满后当年在本单位所剩余的工作时间越长,当年分配到的新增年休假天数就应越多。
所以,对当年新增的5天年休假分配,笔者认为可规定为: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当年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按以下方式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增加年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5×(当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职工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故:职工带薪年休假跨档当年的休假天数=不跨档的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其中不跨档的休假天数分别为0、5、1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4月23日下发的川劳社办〔2009〕35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职工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5或10+(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10或1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它与笔者的意见一致。
五、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1.适当延长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多休假、多休息,无论对个人、企业,还是社会,都有益而无害。企业和社会应从长远出发支持职工的休假权利。享受带薪年休假早已成为西方社会人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政府机构新员工可以带薪休假20天,此后休假天数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50岁以上员工每年可享受30天的带薪休假,许多企业也基本参照这一规定给员工相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保证每年最少4周的带薪休假,包括全职员工和非全职员工。事实上,不少国家的休假时间多于4周,如法国是带薪休假制度最初的发起者,早在1936年,法国政府就明确提出,所有法国人都有每年享受带薪假期的权利。工人以大罢工的激烈方式保证了这项权利的实施,同时也使职场文化发生了改变。现在,法国的带薪休假已多达每年6周,而且其每周的工作时间也降到了40小时以下。法国人把休假视为不可侵犯的权利,他们总能以最悠闲的方式度过假期。芬兰的工薪阶层有6周的法定带薪休假时间,工会确保职工不会因休长假而丢掉工作。芬兰政府还要求雇主向休假的员工提供额外津贴,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外出旅行或消费,而不是只能在家中度过假期。瑞典政府推出了一项新政策,那些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12个月长假的员工,可以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这恐怕是世界上最舒服的带薪休假了。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巴西,早在1943年就颁布了《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年享有30天的带薪休假时间,员工不论工龄长短,只要工作满12个月就能带薪休假30天。另外,根据巴西的法律规定,休假员工不仅当月工资分文不少,还能领取相当于月工资1/3的休假补贴。据了解,很多巴西企业都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上,用双倍工资换取员工假期,但巴西《劳动法》明确禁止员工全部“出售”自己的带薪假期,要求员工每年至少要把假期的1/3用于休息。如果员工带薪休假制度没有得到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将参照当地工资标准对雇主进行处罚。
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带薪年休假的时间较短。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即新员工应享有20天的假期,此后休假天数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员工最长可享受每年30天的带薪休假。
2.应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对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既然带薪年休假对职工来讲是一项权利,就应赋予其决定权。但这并不是说职工可以随意决定休假时间,职工也应考虑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尤其是那些出口加工型或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存在淡季和旺季周期的用人单位。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年初制订一个职工年休假的计划,按季度或月份划分年休假的时间段,由职工进行初步选择。所选择时间段临近时,职工应至少提前两周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安排。如果推迟到第四季度,除职工书面同意不休假外,用人单位必须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对于那些出口加工型或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存在淡季和旺季周期的用人单位,应通过立法明确赋予其特殊情况下对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具体来讲就是这些用人单位在订单生产期间以及生产和销售的旺季,拥有对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当然,为避免这些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部门确认这些用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这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应由这些用人单位通过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甚至批准的方式予以审核。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带薪年休假跨档当年新增天数按当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多少来分配。同时,还必须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黄平.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刘畅,江山,孙瑞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标准及实操规则(上)[J].中国劳动,2009,01:40-43.
[3]刘军胜.如何计算和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J].企业管理,2009,04:58.
[4]周国良,陈伟忠,沈同仙,牛俊颖.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的认定[J].中国劳动,2013,11: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