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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合理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市场中介机构的高度依赖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只负责险种开发和服务,销售由代理公司负责,保险市场上65%的保费来自专业中介机构。而目前河北省只有大约5%的保费来自专业中介机构。业内人士建议,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必须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投保人、保险人、中介机构三方构成的保险市场才能越来越健康。
【关键词】保险中介业;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
一、河北省保险中介业现状
近年河北省保险业发展迅速,但是,河北省的保险中介市场越来越成为制约河北省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首先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不平衡。中介主体除保险代理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保险中介代理以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为主,专业中介代理机构发展不足。河北省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恢复和设立,截至2010年底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20多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91家,保险经纪公司25家,保险公估公司6家。中介机构设在全省的分支机构近400家,不到兼业代理机构数量的10%,相对于河北省的保险业发展速度和水平而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严重滞后并存在诸如资本金低、操作不规范等小、散、乱不少问题。
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控制不严。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中介机构的保险监管和市场准入都不够严格,例如,河北省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前,注册一家区域性的保险代理专业公司仅仅需要50万元注册资金,其进入的门槛过低,加之具体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导致保险代理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代理、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以代理人为例,有的兼业代理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另一方面仰仗渠道优势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我们仅以河北省的车险市场为例,代理人特别是具有4S功能的汽车经销商借助于掌握客户资源的优势,在代理手续费上收取较高的比例,保险公司迫于市场压力不得不让利于代理人。
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对策
(一)规范兼业代理,促进银保深度合作
在河北省兼业代理机构一直是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其为保险公司实现的保费收入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但是该领域也存在滥用手续费率、险种单1、不规范竞争、销售人员故意误导投保人等问题。
银行保险作为近几年河北省保险业的主力军,在兼业代理占据重要地位,所以在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问题中进而成为重点。目前河北省的银保合作多为最简单初级的协议代理模式,这种模式双方的合作空间大、对双方的约束小、成本低,但是缺点是缺乏长效合作机制,因而两者都不愿多投入就不易产生丰厚的利润,进而缺乏深入合作的热情。在这个问题上,河北省的银保合作可以充分借鉴保险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银行保险相互参股的深入合作模式。一旦实行了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当河北省陆续诞生一家、两家甚至更多的相互保险公司、地方性的保险公司时,那么这些公司与当地地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必将进一步完善该省的金融体系,为当地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适宜服务。此外,在银保业务的完善过程中,我们还应考虑适度创新银保产品、保险公司应适当加强对银行的代理业务监管督导,还要对银保业务的销售环节的代理人资格、宣传资料等进行管理。
(二)改革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提升保险形象
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由于人员结构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流动大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形象。目前在河北省,营销员数量已经占到保险从业人员的80%以上,这个群体承担着将保险产品推向社会的重要职能,他们的身份归属和自身保障问题解决后,保险行业诚信、形象问题也将随之改善。2009年10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保险营销机制将面临改革。比如:提高准入门槛,保险营销员将成为一种高学历、高素质、高职业水平的专业人士;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福利保障,营销员将拥有稳定的基础收入和社保保障福利等。之前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未来保险营销员主要有四大转型方向,即:一是转化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二是转化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三是转化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四是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
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理顺了用工关系,可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讲,密切了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的关系,强化了公司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其次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得以解决,结束长期以来“卖保险的没保险”的尴尬局面,维护了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还将有效约束保险公司的粗放营销模式,走向集约化经营和谐发展道路,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出台引导措施,力促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
2009年9月,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有关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3个监管规定又相继出台,大幅提升了专业中介的最低注册资本;另外,地方行业协会也纷纷响应,制定了相关自律公约,从经济和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限制。
保险的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发展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目前保险的监管当局已经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根据的保监会的新规定,保险中介注册资本将倍增:保险代理机构从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从500万元、 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200万元,分别是原注册资本金的20倍、2倍和4倍。截止2010年末河北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已达到120多家,但是多为收入低和效益差的小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存在很多不规范,中介的发展必须规模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规范和效益化。目前的保险中介全国性牌照就是一条合理途径。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指出“保险中介全国性牌照有利于实现财务管控平台、信息支持平台和后援服务平台的统一,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更为重要的是,保险代理中介主要是赚取 “费差”,如果不实现规模化运营,生存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 孙秀清.中国区域保险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7
[2] 冯占军.中国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
[3] 刘仁伍.中国保险业现状和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 王香兰.河北保险发展现状分析[J] .华北金融,2008年第12期
[5] 孙成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方向探析—价值分析的视角.现代经济信息,2009.9
【关键词】保险中介业;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
一、河北省保险中介业现状
近年河北省保险业发展迅速,但是,河北省的保险中介市场越来越成为制约河北省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首先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不平衡。中介主体除保险代理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保险中介代理以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为主,专业中介代理机构发展不足。河北省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恢复和设立,截至2010年底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20多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91家,保险经纪公司25家,保险公估公司6家。中介机构设在全省的分支机构近400家,不到兼业代理机构数量的10%,相对于河北省的保险业发展速度和水平而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严重滞后并存在诸如资本金低、操作不规范等小、散、乱不少问题。
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控制不严。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中介机构的保险监管和市场准入都不够严格,例如,河北省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前,注册一家区域性的保险代理专业公司仅仅需要50万元注册资金,其进入的门槛过低,加之具体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导致保险代理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代理、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以代理人为例,有的兼业代理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另一方面仰仗渠道优势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我们仅以河北省的车险市场为例,代理人特别是具有4S功能的汽车经销商借助于掌握客户资源的优势,在代理手续费上收取较高的比例,保险公司迫于市场压力不得不让利于代理人。
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对策
(一)规范兼业代理,促进银保深度合作
在河北省兼业代理机构一直是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其为保险公司实现的保费收入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但是该领域也存在滥用手续费率、险种单1、不规范竞争、销售人员故意误导投保人等问题。
银行保险作为近几年河北省保险业的主力军,在兼业代理占据重要地位,所以在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问题中进而成为重点。目前河北省的银保合作多为最简单初级的协议代理模式,这种模式双方的合作空间大、对双方的约束小、成本低,但是缺点是缺乏长效合作机制,因而两者都不愿多投入就不易产生丰厚的利润,进而缺乏深入合作的热情。在这个问题上,河北省的银保合作可以充分借鉴保险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银行保险相互参股的深入合作模式。一旦实行了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当河北省陆续诞生一家、两家甚至更多的相互保险公司、地方性的保险公司时,那么这些公司与当地地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必将进一步完善该省的金融体系,为当地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适宜服务。此外,在银保业务的完善过程中,我们还应考虑适度创新银保产品、保险公司应适当加强对银行的代理业务监管督导,还要对银保业务的销售环节的代理人资格、宣传资料等进行管理。
(二)改革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提升保险形象
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由于人员结构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流动大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形象。目前在河北省,营销员数量已经占到保险从业人员的80%以上,这个群体承担着将保险产品推向社会的重要职能,他们的身份归属和自身保障问题解决后,保险行业诚信、形象问题也将随之改善。2009年10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保险营销机制将面临改革。比如:提高准入门槛,保险营销员将成为一种高学历、高素质、高职业水平的专业人士;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福利保障,营销员将拥有稳定的基础收入和社保保障福利等。之前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未来保险营销员主要有四大转型方向,即:一是转化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二是转化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三是转化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四是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
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理顺了用工关系,可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讲,密切了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的关系,强化了公司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其次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得以解决,结束长期以来“卖保险的没保险”的尴尬局面,维护了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还将有效约束保险公司的粗放营销模式,走向集约化经营和谐发展道路,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出台引导措施,力促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
2009年9月,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有关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3个监管规定又相继出台,大幅提升了专业中介的最低注册资本;另外,地方行业协会也纷纷响应,制定了相关自律公约,从经济和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限制。
保险的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发展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目前保险的监管当局已经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根据的保监会的新规定,保险中介注册资本将倍增:保险代理机构从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从500万元、 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200万元,分别是原注册资本金的20倍、2倍和4倍。截止2010年末河北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已达到120多家,但是多为收入低和效益差的小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存在很多不规范,中介的发展必须规模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规范和效益化。目前的保险中介全国性牌照就是一条合理途径。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指出“保险中介全国性牌照有利于实现财务管控平台、信息支持平台和后援服务平台的统一,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更为重要的是,保险代理中介主要是赚取 “费差”,如果不实现规模化运营,生存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 孙秀清.中国区域保险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7
[2] 冯占军.中国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
[3] 刘仁伍.中国保险业现状和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 王香兰.河北保险发展现状分析[J] .华北金融,2008年第12期
[5] 孙成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方向探析—价值分析的视角.现代经济信息,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