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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立法对犯罪分子的人道主义关怀,有利于保障其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当前监外执行的情况总体上呈现良好态势,符合依法、及时、有序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探讨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并初步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问题 对策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为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产生再危害社会的后果,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是变通方法采取放在社会上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监督管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新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等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鉴于多种因素,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着该制度的有效运作。
一、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主体多元化管理,实际操作缺乏统一尺度。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为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建议机关为监狱或者看守所,批准机关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因而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批准权分散在多部门手中,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三个机关审批手续各不相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很难达到尺度统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主要是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的规范依据为《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监狱管理机关的审批程序规定则见于《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因而导致同样一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监狱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做出的有期限规定,而人民法院做出的没有期限规定,缺乏统一的审批程序规定,从而难以有效监督。
2.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规定弱化了刑罚惩戒作用,有违刑罚之目的。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最为重要的法律后果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实际执行刑期,而也正是这种法律后果造成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着先天性的缺陷。不用收监而折抵了服刑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性化规定正在被曲解,越来越多的罪犯为逃避服刑而通过一些非法的途径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想尽办法加以延期,暂予监外执行使得犯罪分子的刑罚惩罚性减小,缺少了法律震慑性,更甚至引起了群众的误解,认为违法犯罪后依然可以不用受惩处,对于社会上一些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和警示作用也会有所减弱,既弱化了惩罚作用,又缺少预防教育作用,有违立法之初衷。
3.暂予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人、财、物的缺位,难以有效监管。新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法律上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将其纳入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然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并不乐观,人员编制少、力量薄弱,基层司法所一人身兼多职,不仅承担司法所的日常工作,还担负着地方政府的其他工作,在繁重的工作任务和熟人社会的网络下,监管工作很容易出现松懈,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不能深入开展,对矫正对象缺乏有力管理措施,难以有效管控。这种往往流于形式的监督,导致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监控,有些人在保外就医期间恶性不改,有恃无恐,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更甚至在监狱机关审查续保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蒙混过关,导致监狱继续同意保外就医,增加了社会危险性。
4.罪犯保外就医执行的法定标准不完善,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在实践中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一般由监狱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般在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列举了几种病情,但现实中疾病形形色色,难以完全吻合,如何准确判定 “严重疾病”成为一大问题,易出现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形。
二、应对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健全监外执行法律法规,完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而言,只有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作为这些基本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相关的具体程序,已纳入社区矫正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更是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已经開展的社区矫正可以依据的只能是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建议根据新刑诉法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律以及切实可行的司法解释,全面完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使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在审批时有法可依,以增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监外执行的审批是一种双轨的决定模式,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民法院决定和行刑过程中的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建议将审批权划归统一的机关决定,避免多头管理而出现的混乱不统一现象。
2.借鉴他国模式,重新定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的治疗疾病等期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在彰显刑罚体系的人文关怀的同时也存在着漏洞,从而导致许多罪犯想尽办法制造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以求以监外执行的“自由身”完成监内刑期的执行。因此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应从刑罚惩罚性和人文关怀性有机结合的出发点考虑,重新定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建议以德、日的执行模式为参考依据,将其作为一种刑罚的中断,原则上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例外情况下也可能会计入刑期,但是这些例外必须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要求之体现。这样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惩罚性和教育性在刑罚目的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既彰显了人文关怀,又能实现刑罚的目的,避免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漏洞以逃避刑罚处罚。
3.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力量,落实帮教措施加强监管。作为承担帮教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面临多种工作,而基层司法所人、财、物的缺位制约着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地方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解决司法行政机关资金困难,调整充实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可以共同招募成立由专家、学者、大学生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既可壮大队伍,又能优化结构,以便有效开展工作;三是对监外罪犯及其家庭进行走访,了解管教制度的落实情况,要求其定期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复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不时到罪犯住所地及就诊医院进行走访,以便管控落实到位。
4.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制度,强化法律监督。罪犯的病残鉴定结论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与否的主要依据,因此完善病残鉴定制度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有的监所部门为了减轻监管压力而违法拒收年老、患病罪犯,甚至放宽条件将许多不属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因此应成立专门的病残鉴定机构从制度上加以制约,定期对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甄别,以确保病残鉴定的准确性,防止出现虚假保外就医现象,对出具虚假鉴定的医院从名单上予以剔除。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及时掌握罪犯的病情鉴定的实际情况及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如果发现问题须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问题 对策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为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产生再危害社会的后果,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是变通方法采取放在社会上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监督管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新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等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鉴于多种因素,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着该制度的有效运作。
一、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主体多元化管理,实际操作缺乏统一尺度。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为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建议机关为监狱或者看守所,批准机关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因而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批准权分散在多部门手中,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三个机关审批手续各不相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很难达到尺度统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主要是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的规范依据为《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监狱管理机关的审批程序规定则见于《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因而导致同样一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监狱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做出的有期限规定,而人民法院做出的没有期限规定,缺乏统一的审批程序规定,从而难以有效监督。
2.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规定弱化了刑罚惩戒作用,有违刑罚之目的。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最为重要的法律后果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实际执行刑期,而也正是这种法律后果造成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着先天性的缺陷。不用收监而折抵了服刑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性化规定正在被曲解,越来越多的罪犯为逃避服刑而通过一些非法的途径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想尽办法加以延期,暂予监外执行使得犯罪分子的刑罚惩罚性减小,缺少了法律震慑性,更甚至引起了群众的误解,认为违法犯罪后依然可以不用受惩处,对于社会上一些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和警示作用也会有所减弱,既弱化了惩罚作用,又缺少预防教育作用,有违立法之初衷。
3.暂予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人、财、物的缺位,难以有效监管。新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法律上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将其纳入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然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并不乐观,人员编制少、力量薄弱,基层司法所一人身兼多职,不仅承担司法所的日常工作,还担负着地方政府的其他工作,在繁重的工作任务和熟人社会的网络下,监管工作很容易出现松懈,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不能深入开展,对矫正对象缺乏有力管理措施,难以有效管控。这种往往流于形式的监督,导致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监控,有些人在保外就医期间恶性不改,有恃无恐,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更甚至在监狱机关审查续保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蒙混过关,导致监狱继续同意保外就医,增加了社会危险性。
4.罪犯保外就医执行的法定标准不完善,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在实践中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一般由监狱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般在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列举了几种病情,但现实中疾病形形色色,难以完全吻合,如何准确判定 “严重疾病”成为一大问题,易出现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形。
二、应对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健全监外执行法律法规,完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而言,只有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作为这些基本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相关的具体程序,已纳入社区矫正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更是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已经開展的社区矫正可以依据的只能是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建议根据新刑诉法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律以及切实可行的司法解释,全面完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使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在审批时有法可依,以增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监外执行的审批是一种双轨的决定模式,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民法院决定和行刑过程中的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建议将审批权划归统一的机关决定,避免多头管理而出现的混乱不统一现象。
2.借鉴他国模式,重新定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的治疗疾病等期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在彰显刑罚体系的人文关怀的同时也存在着漏洞,从而导致许多罪犯想尽办法制造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以求以监外执行的“自由身”完成监内刑期的执行。因此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应从刑罚惩罚性和人文关怀性有机结合的出发点考虑,重新定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建议以德、日的执行模式为参考依据,将其作为一种刑罚的中断,原则上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例外情况下也可能会计入刑期,但是这些例外必须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要求之体现。这样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惩罚性和教育性在刑罚目的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既彰显了人文关怀,又能实现刑罚的目的,避免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漏洞以逃避刑罚处罚。
3.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力量,落实帮教措施加强监管。作为承担帮教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面临多种工作,而基层司法所人、财、物的缺位制约着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地方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解决司法行政机关资金困难,调整充实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可以共同招募成立由专家、学者、大学生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既可壮大队伍,又能优化结构,以便有效开展工作;三是对监外罪犯及其家庭进行走访,了解管教制度的落实情况,要求其定期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复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不时到罪犯住所地及就诊医院进行走访,以便管控落实到位。
4.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制度,强化法律监督。罪犯的病残鉴定结论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与否的主要依据,因此完善病残鉴定制度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有的监所部门为了减轻监管压力而违法拒收年老、患病罪犯,甚至放宽条件将许多不属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因此应成立专门的病残鉴定机构从制度上加以制约,定期对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甄别,以确保病残鉴定的准确性,防止出现虚假保外就医现象,对出具虚假鉴定的医院从名单上予以剔除。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及时掌握罪犯的病情鉴定的实际情况及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如果发现问题须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