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旅游法时代的导游职业困境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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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之后,导游生存和发展现状如何?本文通过分析《旅游法》中与导游职业直接相关的条款,探讨旅游法对导游利益的实际影响,从政策、旅行社、导游和社会四个方面提出解决导游职业困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从根本上实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旅游法 导游 职业困境 薪酬制度 转型升级 对策
  一、看上去很美的《旅游法》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终于在千呼万唤声中正式颁布实施。纵观新法,直接关乎导游自身利益的主要有两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条是规范了导游的行为,一条是保护了导游的利益。表面看来,国家将旅行社的行为和导游的收入标准通过强制性的旅游法律规范起来,那么,旅游市场秩序就能够有序,导游就能够拿到相对合理的收入。可是事实可没有看上去那么美。那么这些新的条款规定对导游的生存和发展会造成怎样的实际影响呢?
  二、喜忧参半的实际影响
  1.积极影响。众所周知,在中国过去的旅游服务中,导游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法得到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的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这让很多人叫苦不堪。而《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使得广大导游们的基本工资薪酬也有了很好的保障,给广大导游带来了福音。在当下的旅游市场中,除了受雇于正规旅游公司的专职导游之外,还有一批旅行社临时聘用的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兼职导游”。对于目前各类兼职导游,新法则要求“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来源,用制度方式为兼职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2.消极影响。政策是好的,但是很多旅行社表示根本无法实施。自2006年之后,旅行社暴利时代基本结束,尤其这两年在中国治理公款消费、提倡节俭的大环境下,单位组织的团体游数量骤减,使得旅行社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大幅减少。在这种形式下,很多旅行社自身难保,因而付给导游高薪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旅游法》关于取消强制购物、禁止私自增加购物点的相关规定,对很多导游而言意味着更为严峻的生存考验。条款一方面对旅行社经营利润是一个大大的压缩,只能令旅行社千方百计压缩成本,这会不可避免的间接损害了导游利益。另一方面,新法意味着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导游的传统获利来源被直接切断,收入大幅缩水,导游发展空间日益狭窄,原本流动率很高的旅游业一线从业人员找寻不到留下的理由,最后只能选择转行,人才流失趋势更加加剧。国家颁布《旅游法》的出发点是维护导游的合法权利,在很多人眼中却变成了打压导游的工具,失去了原来的积极意义。导游一方面不能碰触法律的红线,一边又不甘心舍弃多年热爱的事业,犹如站在十字路口,感到十分困惑。
  三、我们该何去何从?
  导游是旅游活动的灵魂,要改变目前的旅游混乱现状,不能用旅游法规刻板规定去打压导游,而是应该重视导游,找到一条真正以导游为本、真正接地气的可行性道路。
  1.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旅游法》的对导游的相关条款短时间内使得中国旅游市场中的一些问题有所缓解。但是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无法实现导游高薪,又强行规定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不许加点和购物,导游的温饱就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如何对客人微笑服务?如果再没有其它收入作为补充规定下,这成了新旅游法的制度缺失。一部保护导游的有关法规,不要总是约束和惩罚,必需切切实实地从提高他们的收入入手。另外,《旅游法》条款中虽有要求和指引,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关键在于没有执行的细则。很多地方的《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规章与旅游法不一致,尚未及时修改。新法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的旅游条例,虽然多数制定了修改工作计划,但目前只有极少部分省份完成。配套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主体对旅游法的理解不到位、执行存在偏差,影响了旅游法的有效实施。
  2.旅行社的转型升级是关键。目前中国旅游市场中的很多问题,恶性竞争等一系列的恶性循环中,旅行社是最核心的中间环节。旅行社之间的竞争重点不是单纯比价格,而是比服务和品质。这才是企业经营的长久之道,也是维持利润的正当轨道,才是旅行社本该有的健康的发展道路。《旅游法》要使旅行社经营回归到正常方向,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了导游的最终权益。对于第三十五条中对行程当中的购买安排的约束,旅行社应通过线路设计的产品升级来解决,给予客人更多自由购买、自由选择的机会,这将有效协调希望购物的游客与不去购物的游客的矛盾,并且可以避免回扣的产生。通过游客购物回笼利润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合新型旅游经济的常态。《旅游法》的出台就是要加快低端服务旅游市场的淘汰,也将催生新的旅游市场秩序。因此,旅行社业务也只有转型升级才能够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广大导游才会有一个安心的归宿。
  3.导游薪酬标准亟待调整。薪酬待遇是根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关键,导游管理和薪酬体制的改革刻不容缓。提高导游收入,必须革新导游收入机制,完善薪酬标准。我们建议实行从工资、带团补助和小费三方面入手。首先,基本工资。从薪酬体制上保障导游收入权益,支付真实的成本,包括导游工资、带团服务费、四险一金等,不允许地接旅行社在这类产品收取导游人头费。其次,改革带团补助。导游按产品服务难度和等级,可以得到相应的带团补助。”第三,可以根据导游的讲解以及服务质量标价方便游客选择,也能提高导游的整体素质。可以把导游服务费做到明码标价,客人可以按需选择导游,而且行业标准保证了导游质量,就和挂五的酒店质量有保证一样。优秀导游的权益应依赖于旅行社正常工资福利的提升,而非回扣。
  4.导游自身思想需转型。法律摆在眼前,旅行社要转型升级,导游也需要转型。真正健康的旅游行业,是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从业人员去执业的。作为导游,面临旅游行业的重新洗牌,一要调整心态,能否把握机遇突破行业困境,关键还在导游自身。二要转变思想,要明白导游市场暴利不再,必须回归服务本质,通过高质量的服务和劳动才是赚取收入的合理方式;三要练好内功,不断丰富知识,提高素养,否则将会被市场淘汰。
  5.呼吁社会加强正面宣传。很多导游是一腔热血要为祖国和家乡的旅游事业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可是目前社会对于导游的评价却很低,导游成了媒体和所谓专家教育全国人民的反面教材。人们往往总是夸大或偏重个别害群之马,而导致对整个导游队伍被全盘否定。我们呼吁全社会,包括政府、媒体、旅行社、游客,请给导游足够的尊重和客观的评价。
  参考文献:
  [1] 杨丰璟.我国旅游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4.
  [2] 曾海华.《旅游法》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影响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2014.6.
  [3] 罗志勇.论导游员的职业生涯管理[J].中外企业家.2010.3.
  作者简介:安娜,女,(1983—),讲师,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旅游管理专业教师,主要从事旅行社经营管理、导游资格证考试的教学和研究。
  ※基金项目:课题名称是“基于烟台导游资格证考试的导游实训课程教学改革研究探索”, 2015年度院级教研课题,课题编号是2015JY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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