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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非大众化倾向
大众化与非大众化倾向相互交织和纠结,构成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最大危机。高等教育非大众化倾向导致我国高等教育结构不尽合理,大众化责任分担错位,精英教育缺失;质量理论创新不足,質量标准模糊,评价体系的构建走向歧途;优先发展欠债太多,高校负债经营,大学的本质被异化。扭转高等教育非大众化倾向的政策选择是:(1)从层次体系和学科专业体系两个方面促进大众化教育与精英教育的分化,实现精英教育与创建高水平大学的有机统一;(2)构建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实现质的规定的统一化、具体标准的个性化、用人单位评价的权威化;(3)把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与高校债务的解决有机结合,对无偿支援进行成本核算,相应地减免高校所负债务。
摘自《江苏高教》2010年第五期苑英科《高等教育非大众化倾向及政策选择》
关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我国要真正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势必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以遵循以下途径:(1)从“谋求形似”到“争取神似”、“形神兼备”;(2)从“物质建设”到“精神建设”、“制度建设”;(3)从“羡慕尝试”到“模式仿效”、“创新模式”;(4)从“学术依附”到“学术独立”、“学术繁荣”;(5)从“国内一流”到“亚洲一流”、“世界一流”。
摘自《江苏高教》2010年第五期耿有权《对我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道路的辩证思考》
关于职业教育文化学的研究趋势
职业教育文化学的构建承继了以往的教育科学成果,又从根本上受到哲学的启蒙,大量吸收了教育哲学与教育文化学的研究成果。职业教育文化学是一门从教育哲学萌生,由教育文化学派生,与职业教育学共生的教育分支学科。(1)职业教育文化学的研究将游走于宏观与微观之间。随着我国职业教育实践认识的加深,职业教育的文化学研究也必将由浅表到达核心。(2)职业教育文化学的研究将进一步细化。不仅要以职业教育理论为研究对象,而且要以职业教育的文化现象作为聚焦点。(3)职业学校文化力的研究将进入研究中心。如何用量化的指标尽量完美地反映出“职业教育文化学”研究的全部内容,将是一个系统的有待突破的庞大课题。(4)职业教育技能文化的研究将形成研究热点。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技能型人才的价值体系与制度、技能型人才的成长规律与文化生成的过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聘用制度、技术人文与伦理等。
摘自《职教通讯》2010年第七期马美,刘宏磊《我国职业教育文化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关于民办高职院校产权问题
产权问题是民办高职院校发展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权利义务不对称的现象,产权不明晰的现状已成为困扰我国民办高职院校发展的制度“瓶颈”。现存的问题,一是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及其归属不明确;二是产权治理结构不完善;三是产权主体的剩余索取问题;四是产权生成的制度问题。因此,应强化民办高职院校的产权运行机制,一是内部治理机制,二是产权交易机制,三是产权意志机制,四是产权监督机制。
摘自《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二十一期蒋春艳,任志新,王振朋《审视民办高职的产权生成及运行机制》
关于高职精神
高职精神是与时俱进的,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丰富自己的内涵;高职精神也会被打上行业、地域和院校的烙印;高职精神又有自己独特而同一的本质属性,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会保持长期不变。高职精神的本质特征就是职业性、服务性、实践性和创造性。(1)高职精神的职业性。只有注重职业性的高职教育培养的学生才能适应社会环境,才能符合社会各个行业的要求,也才能长期在该行业安身立命。(2)高职精神的服务性。建设服务型社会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之一。因此高职精神应提倡一种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精神,提倡一种“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提倡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为他人服务的精神。(3)高职精神的实践性。培养高职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是高职院校最主要的职责,而精神是行为的先导,要求高职学生必须具有实践精神就是理所当然的。(4)高职精神的创造性。高职精神的重要功能就是可以促使高职学人健康发展,最终形成创造性人格。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二十三期何智明《高职精神的本质特征及其塑造》
关于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
探索联盟型职教集团发展的相关路径是集团化办学理论研究中的崭新课题与建设实践的当务之急。首先是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认识障碍与路径探索。(1)认识障碍——一是职教集团无用论,二是战略联盟无益论,三是校企合作组织论。(2)路径探索——逐步凝聚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共识,推动建立社会多元参与职教办学的新体制。其次,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组织障碍分析与路径探索。(1)组织障碍——一是组织核心障碍,二是组织成员障碍,三是组织形式障碍。(2)路径探索——系统优化集团化办学组织形式。再次,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运作障碍分析与路径探索。(1)运作障碍——一是运作环境欠佳,二是运作目标跑偏,三是运作模式单一。(2)路径探索——实质性提高集团化办学运作效能:优化舆论和政策环境,建立双重目标导向体系,探索多种有效的运作模式。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二十四期叶东《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障碍分析和路径探索》
关于校企合作合同
学校与合作企业在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时,一般都要签订合同,规定双方合作的内容、期限和方式等。首先,校企合作合同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的民事合同。校企合作协议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但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完全是民事权利义务范畴,尤其是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因为学生在校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带有行政管理色彩,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所以,校企合作协议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的民事合同。其次,校企合作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但属于委托合同。认定校企合作中学校与合作企业所签订的协议为委托合同以及双方由此所产生的委托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明确双方的义务。根据委托合同的特点,受托人有谨慎处理义务,即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二是可以解决实习费用问题。既然是委托合同,那么就有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之分,职业学校不必一定要向企业支付相应报酬,但是出于道义考虑支付相应的酬金也是情理之中的。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二十六期高山艳《法律视角下的校企合作制度》(逸公辑)
大众化与非大众化倾向相互交织和纠结,构成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最大危机。高等教育非大众化倾向导致我国高等教育结构不尽合理,大众化责任分担错位,精英教育缺失;质量理论创新不足,質量标准模糊,评价体系的构建走向歧途;优先发展欠债太多,高校负债经营,大学的本质被异化。扭转高等教育非大众化倾向的政策选择是:(1)从层次体系和学科专业体系两个方面促进大众化教育与精英教育的分化,实现精英教育与创建高水平大学的有机统一;(2)构建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实现质的规定的统一化、具体标准的个性化、用人单位评价的权威化;(3)把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与高校债务的解决有机结合,对无偿支援进行成本核算,相应地减免高校所负债务。
摘自《江苏高教》2010年第五期苑英科《高等教育非大众化倾向及政策选择》
关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我国要真正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势必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以遵循以下途径:(1)从“谋求形似”到“争取神似”、“形神兼备”;(2)从“物质建设”到“精神建设”、“制度建设”;(3)从“羡慕尝试”到“模式仿效”、“创新模式”;(4)从“学术依附”到“学术独立”、“学术繁荣”;(5)从“国内一流”到“亚洲一流”、“世界一流”。
摘自《江苏高教》2010年第五期耿有权《对我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道路的辩证思考》
关于职业教育文化学的研究趋势
职业教育文化学的构建承继了以往的教育科学成果,又从根本上受到哲学的启蒙,大量吸收了教育哲学与教育文化学的研究成果。职业教育文化学是一门从教育哲学萌生,由教育文化学派生,与职业教育学共生的教育分支学科。(1)职业教育文化学的研究将游走于宏观与微观之间。随着我国职业教育实践认识的加深,职业教育的文化学研究也必将由浅表到达核心。(2)职业教育文化学的研究将进一步细化。不仅要以职业教育理论为研究对象,而且要以职业教育的文化现象作为聚焦点。(3)职业学校文化力的研究将进入研究中心。如何用量化的指标尽量完美地反映出“职业教育文化学”研究的全部内容,将是一个系统的有待突破的庞大课题。(4)职业教育技能文化的研究将形成研究热点。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技能型人才的价值体系与制度、技能型人才的成长规律与文化生成的过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聘用制度、技术人文与伦理等。
摘自《职教通讯》2010年第七期马美,刘宏磊《我国职业教育文化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关于民办高职院校产权问题
产权问题是民办高职院校发展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权利义务不对称的现象,产权不明晰的现状已成为困扰我国民办高职院校发展的制度“瓶颈”。现存的问题,一是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及其归属不明确;二是产权治理结构不完善;三是产权主体的剩余索取问题;四是产权生成的制度问题。因此,应强化民办高职院校的产权运行机制,一是内部治理机制,二是产权交易机制,三是产权意志机制,四是产权监督机制。
摘自《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二十一期蒋春艳,任志新,王振朋《审视民办高职的产权生成及运行机制》
关于高职精神
高职精神是与时俱进的,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丰富自己的内涵;高职精神也会被打上行业、地域和院校的烙印;高职精神又有自己独特而同一的本质属性,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会保持长期不变。高职精神的本质特征就是职业性、服务性、实践性和创造性。(1)高职精神的职业性。只有注重职业性的高职教育培养的学生才能适应社会环境,才能符合社会各个行业的要求,也才能长期在该行业安身立命。(2)高职精神的服务性。建设服务型社会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之一。因此高职精神应提倡一种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精神,提倡一种“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提倡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为他人服务的精神。(3)高职精神的实践性。培养高职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是高职院校最主要的职责,而精神是行为的先导,要求高职学生必须具有实践精神就是理所当然的。(4)高职精神的创造性。高职精神的重要功能就是可以促使高职学人健康发展,最终形成创造性人格。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二十三期何智明《高职精神的本质特征及其塑造》
关于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
探索联盟型职教集团发展的相关路径是集团化办学理论研究中的崭新课题与建设实践的当务之急。首先是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认识障碍与路径探索。(1)认识障碍——一是职教集团无用论,二是战略联盟无益论,三是校企合作组织论。(2)路径探索——逐步凝聚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共识,推动建立社会多元参与职教办学的新体制。其次,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组织障碍分析与路径探索。(1)组织障碍——一是组织核心障碍,二是组织成员障碍,三是组织形式障碍。(2)路径探索——系统优化集团化办学组织形式。再次,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运作障碍分析与路径探索。(1)运作障碍——一是运作环境欠佳,二是运作目标跑偏,三是运作模式单一。(2)路径探索——实质性提高集团化办学运作效能:优化舆论和政策环境,建立双重目标导向体系,探索多种有效的运作模式。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二十四期叶东《联盟型职教集团建设发展的障碍分析和路径探索》
关于校企合作合同
学校与合作企业在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时,一般都要签订合同,规定双方合作的内容、期限和方式等。首先,校企合作合同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的民事合同。校企合作协议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但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完全是民事权利义务范畴,尤其是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因为学生在校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带有行政管理色彩,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所以,校企合作协议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的民事合同。其次,校企合作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但属于委托合同。认定校企合作中学校与合作企业所签订的协议为委托合同以及双方由此所产生的委托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明确双方的义务。根据委托合同的特点,受托人有谨慎处理义务,即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二是可以解决实习费用问题。既然是委托合同,那么就有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之分,职业学校不必一定要向企业支付相应报酬,但是出于道义考虑支付相应的酬金也是情理之中的。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二十六期高山艳《法律视角下的校企合作制度》(逸公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