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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被列入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但最牵动社会神经的是,在对刑法修正案草案“贪官免死”的讨论中,曾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认识,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则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
近年来,以贪污腐败为主的非暴力职务犯罪是否废除死刑的辨题,总会间或引起人们的一番激烈争论。本次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罪名,再次引发关于“贪官免死”的争论,实属意料之中。尽管对于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从轻判决似乎符合“国际惯例”和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在许多国家已经取消死刑的情况下,给贪官发“免死牌”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贪官因被处以死缓而得以保命,除了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及不久前的文强外。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寥寥无几。以致很少还有人记得《刑法》中还有如下这一条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俨然成了贪官的“免死牌”。“死刑”无疑是最后也是最严厉的震慑。现在法规中有死刑,贪官们尚且前仆后继、肆元忌惮,假若取消了死刑后,会不会更加贪风肆虐,为所欲为,难以遏制?真是不好说了。因此,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给贪官发放“免死牌”的动议一旦甫出,便立即招致一片反对之声。
毋庸置疑。从现在开始,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至可以考虑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亦属大势所趋。但如果一味地强调“国际惯例”,对贪官从轻量刑,进而给贪官发放“免死牌”,这不仅不符合中国当下的国情,也与人民群众的反腐愿望背道而驰。目前,我国贪腐案件高发的现状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反腐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查处贪腐案件的力度极为不够,侦查贪污受贿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况下,对个别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贪污腐败案件的死刑判决,其惩处和震慑犯罪的功能仍不能偏废。
平心而论,“贪官免死论”片面强调人权,不仅脱离国情,也根本无视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现在。不仅腐败仍处易发、高发的态势,而且腐败的黑金额度相当大,几千万不足为奇,几个亿也屡见不鲜,整个腐败的涉及面越来越大,腐败大案、窝案触目惊心。在此背景下,如果以“国外贪官无死罪”的所谓国际惯例,牵强附会。用抽象的“人权论”来对应中外国情迥异的不可比性,显然是不可取的。再说,难道当今我们对贪官的死刑使用已经很泛滥了吗?回答是否定的,很多动辄贪污上亿的官员都被免于一死了,对贪官死刑使用的如此之少,对那么多巨贪如此之心慈手软,广大民众对此都感到莫名其妙、不可思议了。
事实上,如今法律上死刑的存在与执行中的“慎杀”已构建了惩治贪官的基本格局。在此情况下,如果再用“人权”、“国际惯例”这样美好的词藻来说事,抛出“贪官免死论”这样的话题刺激广大民众的神经,实在是为时过早。试想如果我们防范腐败的机制已经健全了,极少再有官员腐败,人们自然不会对腐败分子如此痛恨,以至于群情汹涌,恨不得“杀之而后快”:如果查处腐败分子的机制也已健全了,能够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不仅官员基本上不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而且在腐败分子没有“容身之地”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必要再用死刑这样的“杀鸡儆猴”办法来震慑腐败分子了。
(责编:山林)
近年来,以贪污腐败为主的非暴力职务犯罪是否废除死刑的辨题,总会间或引起人们的一番激烈争论。本次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罪名,再次引发关于“贪官免死”的争论,实属意料之中。尽管对于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从轻判决似乎符合“国际惯例”和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在许多国家已经取消死刑的情况下,给贪官发“免死牌”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贪官因被处以死缓而得以保命,除了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及不久前的文强外。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寥寥无几。以致很少还有人记得《刑法》中还有如下这一条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俨然成了贪官的“免死牌”。“死刑”无疑是最后也是最严厉的震慑。现在法规中有死刑,贪官们尚且前仆后继、肆元忌惮,假若取消了死刑后,会不会更加贪风肆虐,为所欲为,难以遏制?真是不好说了。因此,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给贪官发放“免死牌”的动议一旦甫出,便立即招致一片反对之声。
毋庸置疑。从现在开始,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至可以考虑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亦属大势所趋。但如果一味地强调“国际惯例”,对贪官从轻量刑,进而给贪官发放“免死牌”,这不仅不符合中国当下的国情,也与人民群众的反腐愿望背道而驰。目前,我国贪腐案件高发的现状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反腐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查处贪腐案件的力度极为不够,侦查贪污受贿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况下,对个别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贪污腐败案件的死刑判决,其惩处和震慑犯罪的功能仍不能偏废。
平心而论,“贪官免死论”片面强调人权,不仅脱离国情,也根本无视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现在。不仅腐败仍处易发、高发的态势,而且腐败的黑金额度相当大,几千万不足为奇,几个亿也屡见不鲜,整个腐败的涉及面越来越大,腐败大案、窝案触目惊心。在此背景下,如果以“国外贪官无死罪”的所谓国际惯例,牵强附会。用抽象的“人权论”来对应中外国情迥异的不可比性,显然是不可取的。再说,难道当今我们对贪官的死刑使用已经很泛滥了吗?回答是否定的,很多动辄贪污上亿的官员都被免于一死了,对贪官死刑使用的如此之少,对那么多巨贪如此之心慈手软,广大民众对此都感到莫名其妙、不可思议了。
事实上,如今法律上死刑的存在与执行中的“慎杀”已构建了惩治贪官的基本格局。在此情况下,如果再用“人权”、“国际惯例”这样美好的词藻来说事,抛出“贪官免死论”这样的话题刺激广大民众的神经,实在是为时过早。试想如果我们防范腐败的机制已经健全了,极少再有官员腐败,人们自然不会对腐败分子如此痛恨,以至于群情汹涌,恨不得“杀之而后快”:如果查处腐败分子的机制也已健全了,能够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不仅官员基本上不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而且在腐败分子没有“容身之地”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必要再用死刑这样的“杀鸡儆猴”办法来震慑腐败分子了。
(责编: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