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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最高行政决策权为例,通过比较中关两国控制决策权的制度设计与运行实效,分析认为,中美两国依据各自宪法框架形成的对最高行政决策权的监督制度与制约制度,是与两国政治资源的配置情况相匹配的。两种制度设计在权力授予方式、权力关系、控制手段上存在显著的差异:监督制度对于实现决策过程的效率目标绩效更优,而制约制度对于实现决策过程的公正和促进共识的达成方面绩效明显,单一制度的控权方案显著难以达到绩效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