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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海事法院距今设立已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在海事司法的快速发展中得到不断完善。在发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大背景下,海事司法由于本身具有专属性和特殊性,加之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笔者将在本文中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键词】: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事诉讼管辖;完善
一、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海事诉讼专属管辖范围需扩大
1.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归属问题
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直被学界和实务界关注,早在几年前就有学者提出应将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涉海案件由海事审判机关统一管辖的建议。目前,我国已实现了海事审判中的民事、行政“两审合一”,仅海事刑事案件仍在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海事刑事案件应归海事法院管辖,究其原因可以从案件自身特点和时代背景两个方面来看。
从案件自身特点来看,近几年来,海洋活动日益多样化,例如船舶越境捕捞、非法实施海洋开采作业、海洋污染等等,将该类纠纷一股脑的归于地方法院管辖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问题。一,航运管理方面,在审理海上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应综合运用法律、航运管理和船舶相关知识,对事故原因和结果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研究。相比普通法院,海事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经验,更能适应海事刑事审判专业性的需要;二,法律适用方面,涉外海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更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适用的法律更为复杂;三,技术层面方面,当下立法中对船员的航海技术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在认定事故原因时按照有关公约和法律规定,全面考察船员运用航海技术的情况,对航运等专业性的要求很高。
从时代背景来看,在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下,依法治海和增强我国海洋管理的软实力刻不容缓。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海洋战略地位的日益突出,现阶段海事法院的职能不仅仅是审理海事海商纠纷,保障海商运输和对外贸易发展,更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2.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尚存漏洞
到目前为止,全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已经明确确定,但近年来,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形势日益严峻,随着海洋利用开发,尤其是涉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海洋污染,水产品捕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和纠纷不断发生,加之多个周边国家竞相在我国南海开采油气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甚至通过法案将我国部分岛礁划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我国海洋权益,基于此对我国所管辖的海域范围以及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海事诉讼案件级别管辖问题亟待理顺
全国十家海事法院建制规格等同于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设下属基层法院,直接管辖第一审海事、海商、行政、执行和海事特别程序案件。海事法院的对应上诉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未设立专门的海事上诉法庭,而由高级法院的有关業务庭归并审理海事上诉案件,并没有像普通民事诉讼中严格规定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从严格意义上讲,海事海商案件并不存在级别管辖,海事诉讼专门管辖的格局在上诉审级没有得到体现。而海事案件其自身具有的风险、技术和涉外性的特征,在这种无法体现级别管辖的格局中,违背了海事海商案件审理的特殊要求。
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海事诉讼专属管辖范围
1.海事刑事案件
基于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海事刑事案件应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这也是当前海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将海事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才能使得因涉海活动的风险、技术和涉外性的特点而产生的复杂、专业性强的海事案件的审理专业化和便利化。并且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的设置模式,能够减少地方政府对海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干预,更好的实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海事行政案件
笔者在此仅对具体的实施过程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建议各个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行政审判庭,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二,强化和海关、海事局、港务局、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理顺此类部门的执法流程和职权范围,为海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和业务支持;三,建立全国海事行政审判研究线上交流平台,形成海事行政审判的联动交流机制,使得各审判机构能高效率的获得第一手资料,从而更好的处理纠纷。
1.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
根据笔者了解,虽然最高院已经通过意见的形式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予以明确,但是目前各个海事法院还未开始受理陆源污染海域和通海可航水域案件。笔者认为海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类案件与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性质相似,取证和调查均需要与渔政、航道等部门联络沟通,在事实查明和证据认定方面,海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具有绝对优势。且从长远来看,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此类案件,可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案件审理,提高此类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理顺海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案件的分布和数量因素考虑,设立3-4个高级海事法院,负责海事法院的上诉案件,对海事法院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的同时,使案件的审理流程更加系统专业化。在实际设立过程中,可能基于政治经济因素,设立高级海事法院选址困难,该建议不能很快实行,也可以在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审判庭,专门处理涉外性强、专业化高、案情复杂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上诉案件,保证二审海上海事案件的权威性,避免地方各级法院存在的办案人员非专业化,最终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三、小结
当前提出建设海洋强国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扩大海事法院的国际影响力,彰显我国海事审判的全括性、权威性,是十分有必要的,海事司法是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保障海洋权益的基石,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对维护海洋主权是开门的钥匙,意义非凡。
参考文献:
[1]魏振瀛,徐学鹿.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13.
[2]周冬冬.浅论我国的海事诉讼管辖制度[J].中国远洋航务,2013(5).
[3]司玉琢.保障海洋发展战略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26).
[4]司玉琢,曹兴国.海洋强国战略下中国海事司法的职能[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3).
[5]司玉琢.海商法专题研究[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23.
【关键词】: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事诉讼管辖;完善
一、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海事诉讼专属管辖范围需扩大
1.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归属问题
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直被学界和实务界关注,早在几年前就有学者提出应将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涉海案件由海事审判机关统一管辖的建议。目前,我国已实现了海事审判中的民事、行政“两审合一”,仅海事刑事案件仍在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海事刑事案件应归海事法院管辖,究其原因可以从案件自身特点和时代背景两个方面来看。
从案件自身特点来看,近几年来,海洋活动日益多样化,例如船舶越境捕捞、非法实施海洋开采作业、海洋污染等等,将该类纠纷一股脑的归于地方法院管辖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问题。一,航运管理方面,在审理海上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应综合运用法律、航运管理和船舶相关知识,对事故原因和结果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研究。相比普通法院,海事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经验,更能适应海事刑事审判专业性的需要;二,法律适用方面,涉外海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更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适用的法律更为复杂;三,技术层面方面,当下立法中对船员的航海技术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在认定事故原因时按照有关公约和法律规定,全面考察船员运用航海技术的情况,对航运等专业性的要求很高。
从时代背景来看,在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下,依法治海和增强我国海洋管理的软实力刻不容缓。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海洋战略地位的日益突出,现阶段海事法院的职能不仅仅是审理海事海商纠纷,保障海商运输和对外贸易发展,更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2.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尚存漏洞
到目前为止,全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已经明确确定,但近年来,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形势日益严峻,随着海洋利用开发,尤其是涉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海洋污染,水产品捕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和纠纷不断发生,加之多个周边国家竞相在我国南海开采油气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甚至通过法案将我国部分岛礁划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我国海洋权益,基于此对我国所管辖的海域范围以及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海事诉讼案件级别管辖问题亟待理顺
全国十家海事法院建制规格等同于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设下属基层法院,直接管辖第一审海事、海商、行政、执行和海事特别程序案件。海事法院的对应上诉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未设立专门的海事上诉法庭,而由高级法院的有关業务庭归并审理海事上诉案件,并没有像普通民事诉讼中严格规定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从严格意义上讲,海事海商案件并不存在级别管辖,海事诉讼专门管辖的格局在上诉审级没有得到体现。而海事案件其自身具有的风险、技术和涉外性的特征,在这种无法体现级别管辖的格局中,违背了海事海商案件审理的特殊要求。
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海事诉讼专属管辖范围
1.海事刑事案件
基于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海事刑事案件应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这也是当前海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将海事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才能使得因涉海活动的风险、技术和涉外性的特点而产生的复杂、专业性强的海事案件的审理专业化和便利化。并且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的设置模式,能够减少地方政府对海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干预,更好的实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海事行政案件
笔者在此仅对具体的实施过程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建议各个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行政审判庭,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二,强化和海关、海事局、港务局、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理顺此类部门的执法流程和职权范围,为海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和业务支持;三,建立全国海事行政审判研究线上交流平台,形成海事行政审判的联动交流机制,使得各审判机构能高效率的获得第一手资料,从而更好的处理纠纷。
1.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
根据笔者了解,虽然最高院已经通过意见的形式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予以明确,但是目前各个海事法院还未开始受理陆源污染海域和通海可航水域案件。笔者认为海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类案件与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性质相似,取证和调查均需要与渔政、航道等部门联络沟通,在事实查明和证据认定方面,海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具有绝对优势。且从长远来看,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此类案件,可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案件审理,提高此类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理顺海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案件的分布和数量因素考虑,设立3-4个高级海事法院,负责海事法院的上诉案件,对海事法院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的同时,使案件的审理流程更加系统专业化。在实际设立过程中,可能基于政治经济因素,设立高级海事法院选址困难,该建议不能很快实行,也可以在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审判庭,专门处理涉外性强、专业化高、案情复杂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上诉案件,保证二审海上海事案件的权威性,避免地方各级法院存在的办案人员非专业化,最终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三、小结
当前提出建设海洋强国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扩大海事法院的国际影响力,彰显我国海事审判的全括性、权威性,是十分有必要的,海事司法是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保障海洋权益的基石,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对维护海洋主权是开门的钥匙,意义非凡。
参考文献:
[1]魏振瀛,徐学鹿.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13.
[2]周冬冬.浅论我国的海事诉讼管辖制度[J].中国远洋航务,2013(5).
[3]司玉琢.保障海洋发展战略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26).
[4]司玉琢,曹兴国.海洋强国战略下中国海事司法的职能[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3).
[5]司玉琢.海商法专题研究[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