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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作为案件是否能顺利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关卡,其设置地合理性与公民的诉权行使能否得到保障息息相关,对于公民的实体权益的实现影响甚大,并直接反映了我国司法水平。而施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缓解社会矛盾等有着重大意义。司法正义与政府公信力也由此得以让体现。
【关键词】:立案审查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司法改革
一、前言
司法机关审查法定管辖范围内,立案则作为法院受理案件和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立案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我国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立案登记制即形式审查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起诉行为自原告起诉的意思表示以合法的形式送达到适当的法院即告完成。[1]案件当事人一旦向法院起诉,法院即应受理案件并启动诉讼程序。
社会上关于“立案难”的问题逐渐显现,立案审查制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限制,使得其被立案登记制所取代是时代的要求。而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些实施困境,只有妥当的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立案登记制的优越性。笔者在理论基础上结合调研结果加以分析改革后立案登记制的现状及建议的解决措施,并总结立案登记制的制度优势。笔者调研主题为“立案登记制实施状况调查问卷”,该调研群体为某地区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与该地区某一律所工作人员为代表,其中法官占总数32%,律师占34%,余下其他法律工作者占34% 。笔者欲以某地为代表,作为抽样调查的范本,类推到全国。
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困境
1.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滞后
由于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在立案制改革之前,目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仍包括实质审查的要件,如当事人适格、管辖以及主管等诉讼要件。该条将实体判决要件前置放入起诉条件的做法,与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不符,并造成法律层面上的冲突,同时这也会致使立案登记制在实务操作中的发生混乱。立案登记制的目的不在“登记”这种方式,而是降低起诉受理的门槛,回归起诉的本意。
2.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社会转型阶段,利益纠纷频繁以及社会矛盾激增,同时法院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在急剧的增大,特别是在立案登记制实行之后。在调研中关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是否增加?”该问题的回答,仅有6%的填写人认为“没有增加”,53%的填写人认为“增加较多”,余下41%的人填写人认为“有所增加”。可见立案登记制下受理案件数量是在增加的,且效果较为明显。司法功能是在其职责范围内解决问题,而非无所不能,有其局限性。改革后除体现立案登记性作用之外同时也造成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3.滥用诉权的异常增多
立案登记制相较于立案审查制,在过滤审查案件的功能上较为弱化。因此,在起诉条件的放宽的情况下,引发当事人滥用诉权以谋取不当利益。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诉权在被加以保障的同时,公民应合理使用诉权。行使诉权中,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启动诉讼程序,对国家司法权造成干扰。同时诉权的泛滥以及启动的轻易化导致被告方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和接受强制审判,从而无端遭受不当诉讼的侵害。其中恶意诉讼作为一种针对应诉人的侵权行为,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困扰,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事人若坚持立案,无理纠缠,挤占司法资源,法院理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当前公民法律意识未达到很高的水准,虚假诉讼、违反诉讼也层出不穷。[2]
4.涉诉信访及司法公信的问题
案件受案范围扩大后,对于政府信访部门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然而例如一些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具有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力广泛等特点,这些案件受理后事实一时难以查清,长期难以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几乎无法执行,当事人因此不满易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
三、立案登记制完善措施
1.完善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与立案登记制的要求相悖。因此,有必要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修改,将所有要件都改为形式要件。登记立案时的审查只需审查形式要件,诉状符合要求即应当登记立案。对于实体要件的审查放在立案登记之后的工作中,两个阶段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根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应当尽快将确立立案登记制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功能,这也是推行立案登记制的重要前提。
(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1.做好案件分流工作
应坚持立案前的分流工作,分流出不应进入诉讼的纠纷。对于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机制对接问题,应当充分发挥现有的小额诉讼、委托调解、诉前调解等制度的优势,并逐步探索和完善,以实现立案登记制度和目前法院现有的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等机制的互相结合、互相促进。立案前仍有必要对当事人就诉讼风险、案件主管、管辖等问题进行释明。防止当事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2.完善立案服务措施
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訴讼服务水平。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有利于提高立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落实好信访终结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落实好信访终结制度,树立司法的威信,不能又返回到以前法院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再去信访,出现案件反复“翻烧饼”的现象。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等特殊案件,由于信访、维稳压力大,还应当充分发挥委托调解等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3]现代司法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任何纠纷和争议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才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司法自身的有限性使得不是所有矛盾纠纷都能得以解决。且司法应该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而非首要选择。如此寻求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要。当事人有其他解决途径的,应该选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使得法院优先的司法资源保留。
(二)对违法滥诉行为加以规制
对于这类现象,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先予以释明告知着重进行诉讼诚信的宣传并警示该行为的后果。同时在第二阶段审查中,严格审查各项实体要件,尽量避免这类诉讼进入审理程序。一经发现,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加大惩治力度。应重视对违法滥诉行为的惩治,如实行民事赔偿制度,情节严重者,可视情况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此来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4]
(三)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度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要给法院一个缓冲期。实行渐进式的改革,在目前的法院可以承受的条件下,适当放宽案件受理范围。对一些原来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进行选择性的受理,借以积累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逐渐放开,直到实行完全的案件登记制度,这种作法相对来说改革冲击就小得多。
结语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尤为重要,是顺利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的关键举措。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要顺利解决应通过以上所述的完善方法来应对,特别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对不规范诉讼行为加以规制此两项对策。同时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贯彻实施应当坚持从中国的社会实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走出中国特色的改革道路。
注释: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7-258页
[2]卢秋月:《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挑战与完善》,载《法制园地》2016年第11期。
[3]董王超:《立案登记制度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摘自《人民政协报》,2015年3月24日12版。
参见<2>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57-258.
[3] 卢秋月.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挑战与完善[J].法制园地,2016(11).
[4] 董王超.立案登记制度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应对[N]. 人民政协报,2015-03-24(12).
【关键词】:立案审查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司法改革
一、前言
司法机关审查法定管辖范围内,立案则作为法院受理案件和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立案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我国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立案登记制即形式审查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起诉行为自原告起诉的意思表示以合法的形式送达到适当的法院即告完成。[1]案件当事人一旦向法院起诉,法院即应受理案件并启动诉讼程序。
社会上关于“立案难”的问题逐渐显现,立案审查制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限制,使得其被立案登记制所取代是时代的要求。而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些实施困境,只有妥当的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立案登记制的优越性。笔者在理论基础上结合调研结果加以分析改革后立案登记制的现状及建议的解决措施,并总结立案登记制的制度优势。笔者调研主题为“立案登记制实施状况调查问卷”,该调研群体为某地区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与该地区某一律所工作人员为代表,其中法官占总数32%,律师占34%,余下其他法律工作者占34% 。笔者欲以某地为代表,作为抽样调查的范本,类推到全国。
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困境
1.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滞后
由于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在立案制改革之前,目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仍包括实质审查的要件,如当事人适格、管辖以及主管等诉讼要件。该条将实体判决要件前置放入起诉条件的做法,与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不符,并造成法律层面上的冲突,同时这也会致使立案登记制在实务操作中的发生混乱。立案登记制的目的不在“登记”这种方式,而是降低起诉受理的门槛,回归起诉的本意。
2.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社会转型阶段,利益纠纷频繁以及社会矛盾激增,同时法院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在急剧的增大,特别是在立案登记制实行之后。在调研中关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是否增加?”该问题的回答,仅有6%的填写人认为“没有增加”,53%的填写人认为“增加较多”,余下41%的人填写人认为“有所增加”。可见立案登记制下受理案件数量是在增加的,且效果较为明显。司法功能是在其职责范围内解决问题,而非无所不能,有其局限性。改革后除体现立案登记性作用之外同时也造成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3.滥用诉权的异常增多
立案登记制相较于立案审查制,在过滤审查案件的功能上较为弱化。因此,在起诉条件的放宽的情况下,引发当事人滥用诉权以谋取不当利益。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诉权在被加以保障的同时,公民应合理使用诉权。行使诉权中,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启动诉讼程序,对国家司法权造成干扰。同时诉权的泛滥以及启动的轻易化导致被告方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和接受强制审判,从而无端遭受不当诉讼的侵害。其中恶意诉讼作为一种针对应诉人的侵权行为,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困扰,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事人若坚持立案,无理纠缠,挤占司法资源,法院理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当前公民法律意识未达到很高的水准,虚假诉讼、违反诉讼也层出不穷。[2]
4.涉诉信访及司法公信的问题
案件受案范围扩大后,对于政府信访部门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然而例如一些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具有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力广泛等特点,这些案件受理后事实一时难以查清,长期难以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几乎无法执行,当事人因此不满易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
三、立案登记制完善措施
1.完善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与立案登记制的要求相悖。因此,有必要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修改,将所有要件都改为形式要件。登记立案时的审查只需审查形式要件,诉状符合要求即应当登记立案。对于实体要件的审查放在立案登记之后的工作中,两个阶段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根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应当尽快将确立立案登记制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功能,这也是推行立案登记制的重要前提。
(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1.做好案件分流工作
应坚持立案前的分流工作,分流出不应进入诉讼的纠纷。对于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机制对接问题,应当充分发挥现有的小额诉讼、委托调解、诉前调解等制度的优势,并逐步探索和完善,以实现立案登记制度和目前法院现有的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等机制的互相结合、互相促进。立案前仍有必要对当事人就诉讼风险、案件主管、管辖等问题进行释明。防止当事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2.完善立案服务措施
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訴讼服务水平。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有利于提高立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落实好信访终结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落实好信访终结制度,树立司法的威信,不能又返回到以前法院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再去信访,出现案件反复“翻烧饼”的现象。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等特殊案件,由于信访、维稳压力大,还应当充分发挥委托调解等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3]现代司法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任何纠纷和争议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才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司法自身的有限性使得不是所有矛盾纠纷都能得以解决。且司法应该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而非首要选择。如此寻求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要。当事人有其他解决途径的,应该选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使得法院优先的司法资源保留。
(二)对违法滥诉行为加以规制
对于这类现象,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先予以释明告知着重进行诉讼诚信的宣传并警示该行为的后果。同时在第二阶段审查中,严格审查各项实体要件,尽量避免这类诉讼进入审理程序。一经发现,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加大惩治力度。应重视对违法滥诉行为的惩治,如实行民事赔偿制度,情节严重者,可视情况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此来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4]
(三)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度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要给法院一个缓冲期。实行渐进式的改革,在目前的法院可以承受的条件下,适当放宽案件受理范围。对一些原来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进行选择性的受理,借以积累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逐渐放开,直到实行完全的案件登记制度,这种作法相对来说改革冲击就小得多。
结语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尤为重要,是顺利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的关键举措。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要顺利解决应通过以上所述的完善方法来应对,特别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对不规范诉讼行为加以规制此两项对策。同时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贯彻实施应当坚持从中国的社会实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走出中国特色的改革道路。
注释: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7-258页
[2]卢秋月:《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挑战与完善》,载《法制园地》2016年第11期。
[3]董王超:《立案登记制度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摘自《人民政协报》,2015年3月24日12版。
参见<2>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57-258.
[3] 卢秋月.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挑战与完善[J].法制园地,2016(11).
[4] 董王超.立案登记制度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应对[N]. 人民政协报,2015-03-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