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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在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高效、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已经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要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 。
1 司法公开的理念阐述及重要性分析
200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又于2010年10月发布了《司法公开示范院标准》,使司法公开不断深入推进。与“审判公开”相比,“司法公开”的内涵已经得到进一步丰富、外延也得到了拓展,做到“审判公开”仅是实现司法公开的第一步,更要进一步实现司法信息全方位的公开。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权运行都应该是公开、透明、阳光的。
1.1司法公开是实现公民诉权——知情、参与、监督的基础
“诉讼无小事”,每一起诉讼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格的尊严和价值的实现。在当前案件多、法官少的矛盾下,如何保证对于纠纷解决不“批量生产”、流于形式,使百姓打官司“赢得堂堂正正、输的心服口服”,是目前对司法系统最大的考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充足保障,让当事人能够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看到法院工作人员的认真和诚意,这是进行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唯一途径。
1.2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权——公正、廉洁、权威的前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践证明,公民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和裁判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保证法官廉洁、体现司法权威最有效的途径。为了达到公开标准,法官们必须经得住公众的质疑和监督。同时,将案件处理全过程置于大众监督之下,能够使诉讼结果更好的为当事人和大众所接受并信赖,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在公开的过程当中,又能将司法的理性作最广泛的传播,它不仅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它能弘扬一种论证说理的、平等公开的以及合理裁判的社会理性,培养人们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进而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与社会效果的共赢。
2 全面实现司法公开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2.1主观层面对实现司法公开的担忧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承自己的顾虑。在民主法治国家,司法应该是最被信任、倚重、崇尚的正义力量,如果司法地位下降,那么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司法的底线就会被突破,民众也会谋求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而不是求助于公权力。从这个层面来说,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在司法公开制度推进初期,必定会有大量负面信息博得民众更多的眼球,法院与法官不得不面临最大可能的恶意揣测,这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一定的打击,虽然这种“公信力低谷”是暂时的,也将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诚然,全面实现司法公开是大势所趋,但存在现实的担忧也是正常的,并且这种担忧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公开推进的步伐。
2.2客观方面实现司法公开所受制约
与主观层面的担忧相比较,客观方面的制约更为明显。首先,在社会矛盾多发期内,案件数量暴涨的状况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是相应的法官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困境将不会短期消失,在这种情形下广泛推进司法公开制度,必然大大增加司法系统本身的工作压力。例如,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过程中,仅是网页编辑和校对就会给法官增加不少工作量 。当然,这种客观制约是有应对办法的,目前,全国性的法官招录和遴选体系已经逐渐成熟,对办案力量的补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
2.3外部环境对全面实现司法公开的限制
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体尚未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一些媒体为了谋求自身发展,采稿方面多喜好与行政和司法有关的负面信息。可以说,目前媒体监督与法院的自身运行并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甚至对媒体监督采取紧张、抵触的态度,选择性的进行接触。目前,法院受媒体和舆论压力的影响而对案件急判、重判的情形屡见不鲜,“媒体审判”热度过后,真正受影响的还是司法公信力。
3 构建适应涉诉纠纷化解的司法公开体系
一是公开方式多维度。近年来,河北三级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不断扩大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范围。全省法院通过实行院长接访制度、设立公众开放日、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庭审直播、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设立院长邮箱、开通24小时群众监督电话等措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保障陪审职权。2012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3294件,不断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提高了法院裁判公信度和法院工作亲和力 。
二是公开技术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出现的网络新内容及时指导司法公开工作,要求全国法院开通12368热线,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高度重视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主动、及时、全面、客观的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的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惑。并加大相应的人力、物力支持和技术保障,研究如何将司法公开程度转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为实现全面、便捷、现代化的司法公开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公众监督成机制。公众监督是制约司法权力运行的有效方式,应该建立起法院公开与公众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形成广泛、长效的监督体系,推动和保障司法公开工作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具体来说,机制的建立还有赖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完善,并且要紧跟时代潮流,以创新式的制度设计来应对司法公开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政策、新情况。
四是上下两级有区别。司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应该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例如,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工作,应主要通过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进行个案信息的公开;上级法院除公开个案信息外,还应着力于本地区司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应该实现的是全面的公开,而不能有选择性,不得将敏感性信息擅自列入不公开之范围。另一方面,司法公开也要有所限制,要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对法律明文规定的诸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禁止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4 结语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通知,将于今年12月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启动深化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此举无疑是司法公开道路上里程碑式的重大进步,必将促进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向开放型、民主型、服务型转变,加速民主法治的实现,最终将建立起公开透明、开放有序的公共服务型司法体系,真正实现司法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求是》,2010年第14期。
[2]《民事公开审判》,《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第39页。
[3]《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1月28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1 司法公开的理念阐述及重要性分析
200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又于2010年10月发布了《司法公开示范院标准》,使司法公开不断深入推进。与“审判公开”相比,“司法公开”的内涵已经得到进一步丰富、外延也得到了拓展,做到“审判公开”仅是实现司法公开的第一步,更要进一步实现司法信息全方位的公开。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权运行都应该是公开、透明、阳光的。
1.1司法公开是实现公民诉权——知情、参与、监督的基础
“诉讼无小事”,每一起诉讼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格的尊严和价值的实现。在当前案件多、法官少的矛盾下,如何保证对于纠纷解决不“批量生产”、流于形式,使百姓打官司“赢得堂堂正正、输的心服口服”,是目前对司法系统最大的考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充足保障,让当事人能够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看到法院工作人员的认真和诚意,这是进行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唯一途径。
1.2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权——公正、廉洁、权威的前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践证明,公民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和裁判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保证法官廉洁、体现司法权威最有效的途径。为了达到公开标准,法官们必须经得住公众的质疑和监督。同时,将案件处理全过程置于大众监督之下,能够使诉讼结果更好的为当事人和大众所接受并信赖,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在公开的过程当中,又能将司法的理性作最广泛的传播,它不仅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它能弘扬一种论证说理的、平等公开的以及合理裁判的社会理性,培养人们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进而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与社会效果的共赢。
2 全面实现司法公开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2.1主观层面对实现司法公开的担忧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承自己的顾虑。在民主法治国家,司法应该是最被信任、倚重、崇尚的正义力量,如果司法地位下降,那么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司法的底线就会被突破,民众也会谋求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而不是求助于公权力。从这个层面来说,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在司法公开制度推进初期,必定会有大量负面信息博得民众更多的眼球,法院与法官不得不面临最大可能的恶意揣测,这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一定的打击,虽然这种“公信力低谷”是暂时的,也将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诚然,全面实现司法公开是大势所趋,但存在现实的担忧也是正常的,并且这种担忧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公开推进的步伐。
2.2客观方面实现司法公开所受制约
与主观层面的担忧相比较,客观方面的制约更为明显。首先,在社会矛盾多发期内,案件数量暴涨的状况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是相应的法官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困境将不会短期消失,在这种情形下广泛推进司法公开制度,必然大大增加司法系统本身的工作压力。例如,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过程中,仅是网页编辑和校对就会给法官增加不少工作量 。当然,这种客观制约是有应对办法的,目前,全国性的法官招录和遴选体系已经逐渐成熟,对办案力量的补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
2.3外部环境对全面实现司法公开的限制
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体尚未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一些媒体为了谋求自身发展,采稿方面多喜好与行政和司法有关的负面信息。可以说,目前媒体监督与法院的自身运行并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甚至对媒体监督采取紧张、抵触的态度,选择性的进行接触。目前,法院受媒体和舆论压力的影响而对案件急判、重判的情形屡见不鲜,“媒体审判”热度过后,真正受影响的还是司法公信力。
3 构建适应涉诉纠纷化解的司法公开体系
一是公开方式多维度。近年来,河北三级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不断扩大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范围。全省法院通过实行院长接访制度、设立公众开放日、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庭审直播、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设立院长邮箱、开通24小时群众监督电话等措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保障陪审职权。2012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3294件,不断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提高了法院裁判公信度和法院工作亲和力 。
二是公开技术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出现的网络新内容及时指导司法公开工作,要求全国法院开通12368热线,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高度重视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主动、及时、全面、客观的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的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惑。并加大相应的人力、物力支持和技术保障,研究如何将司法公开程度转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为实现全面、便捷、现代化的司法公开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公众监督成机制。公众监督是制约司法权力运行的有效方式,应该建立起法院公开与公众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形成广泛、长效的监督体系,推动和保障司法公开工作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具体来说,机制的建立还有赖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完善,并且要紧跟时代潮流,以创新式的制度设计来应对司法公开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政策、新情况。
四是上下两级有区别。司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应该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例如,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工作,应主要通过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进行个案信息的公开;上级法院除公开个案信息外,还应着力于本地区司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应该实现的是全面的公开,而不能有选择性,不得将敏感性信息擅自列入不公开之范围。另一方面,司法公开也要有所限制,要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对法律明文规定的诸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禁止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4 结语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通知,将于今年12月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启动深化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此举无疑是司法公开道路上里程碑式的重大进步,必将促进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向开放型、民主型、服务型转变,加速民主法治的实现,最终将建立起公开透明、开放有序的公共服务型司法体系,真正实现司法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求是》,2010年第14期。
[2]《民事公开审判》,《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第39页。
[3]《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1月28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