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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借条变“白条”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十分普遍,但由于出借方与借贷方法律意识不强,因书写借条不规范而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
借条、欠条、收条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它们有哪些区别呢?
特邀专家 周 明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条和收条是天敌
“我把钱借出去,因为借条上少写了几个字,借条竟变成了收条。”每每想起这件事,小李就会懊恼不已。
小李说:我借钱给小杨人民币3万元,小杨出具借条“今收小李人民币3万元整”,但到期该还款时小杨不认账了。争议之处就在这个“收”字上面,这里的“收”,既可理解为“小杨收到小李的还款人民币3万元整”,也可理解为“小杨收到小李的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收到的是“借款”还是“还款”,一时难以分清。结果诉讼时,小李陷入了被动……
专家说法
借条是借款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收条一般指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者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收条与借条两者之间完全是对立的关系。
现实中确实不乏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在书写借条的时候,首先要记得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其次要注意标明钱的用途。比如本案中,可以写明“小杨向小李借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这样就可以防止借款人故意混淆概念,再次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小名、绰号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
欠条和收条大不同
吴某拿着“收条”告状,结果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虽然吃了个败官司,但总算花钱买了个教训。
吴某从事装潢店生意,2010年5月份,刘某装修新房,分3次从他手里购买了30张木板,价值约3500元。同年8月份,双方经对账,由刘某写下“收条”:今收到吴某木板30张,落款处有刘某签名。之后,2011年、2012年吴某多次向被告刘某催收货款时,刘某却一拖再拖,最后竟不认账了。
今年7月,吴某拿着对方打的“收条”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要对方赊欠的3500元货款,没想到因“欠条”与“收条”仅一字之差败诉而归。
法庭上,被告刘某辩称,自己曾与吴某有过买卖木板的关系,但材料款早已付清,其书写的收条不能说明他尚欠货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提交的“收条”仅能证明被告刘某收到胶合板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刘某欠付货款,且吴某也没有向法院举出被告刘某欠款的其它证据,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收条是指收到别人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
例如,甲、乙双方签定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收条与欠条完全不同,欠条能证明欠款关系,而单独的收条不能证实欠款的事实。所以,收条和欠条是不可以乱用的。
欠条远比借条复杂
张华持欠条一张要求李刚偿还800万元及利息。该欠条写明:今欠张华和田玉、寿山雕件、冻石、刘海戏蟾、观音佛像等物品,共计价款800万元。对此,李刚说是帮张华暂存一些物品,待销售后作为双方合作的资金,在项目停止后,张华写了欠条,李刚签了字,因此双方属于保管关系,且这些物品仅值4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张华虽持有李刚签名的欠条,但其不能陈述双方买卖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相反,李刚能提供欠条中主要物品的数量、位置和鉴定价格。鉴于张华不能证明欠条背后的法律事实,法院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和到期还款义务的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买卖关系、劳务关系、企业承包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都可能产生欠条,而借条只有借款时使用。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张华持有的欠条仅证明双方有过财产的交接,不能证明双方的欠款事实,且张华未能向法院陈述具体的欠条形成的事实,自然要败诉。
借条不明利息飞了
方亮和董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两人在多年的交往中也经常有经济往来,但双方都“好朋友明算账”,每一笔借款都留下了借条。
几年前,方亮多次向董建借款,总数达到15万元。“因为一直是朋友,我也相信方亮在具备经济能力时会主动归还借款,所以只是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提醒其还款,可方亮虽然口头答应,却一直没有归还。”
最终,董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方亮归还15万元借款和利息。双方书写的借条上写到:今借到董建人民币共计xx元,至有归还能力之时归还,并给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借条上载明了“给付相应利息”,但对利息计算方式等未做出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最终判决方亮归还董建借款本金15万元。
专家说法
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
另外,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专家提醒:
这些借条均属无效
1、用途违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对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乘人之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比如放高利贷,且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手段非法: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正规借条如何打
如何写借条才能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1、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写“借条”不写“欠条”,因为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昵称或者绰号;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将出借人写成昵称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被法院拒之门外。
3、时间:应写清与借款有关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
4、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5、签名: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6、书写:一定要注意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借款金额要既有大写汉字计数,又有阿拉伯数字计数,且数额要完全一致。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书写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增写其它内容。
(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十分普遍,但由于出借方与借贷方法律意识不强,因书写借条不规范而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
借条、欠条、收条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它们有哪些区别呢?
特邀专家 周 明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条和收条是天敌
“我把钱借出去,因为借条上少写了几个字,借条竟变成了收条。”每每想起这件事,小李就会懊恼不已。
小李说:我借钱给小杨人民币3万元,小杨出具借条“今收小李人民币3万元整”,但到期该还款时小杨不认账了。争议之处就在这个“收”字上面,这里的“收”,既可理解为“小杨收到小李的还款人民币3万元整”,也可理解为“小杨收到小李的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收到的是“借款”还是“还款”,一时难以分清。结果诉讼时,小李陷入了被动……
专家说法
借条是借款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收条一般指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者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收条与借条两者之间完全是对立的关系。
现实中确实不乏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在书写借条的时候,首先要记得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其次要注意标明钱的用途。比如本案中,可以写明“小杨向小李借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这样就可以防止借款人故意混淆概念,再次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小名、绰号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
欠条和收条大不同
吴某拿着“收条”告状,结果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虽然吃了个败官司,但总算花钱买了个教训。
吴某从事装潢店生意,2010年5月份,刘某装修新房,分3次从他手里购买了30张木板,价值约3500元。同年8月份,双方经对账,由刘某写下“收条”:今收到吴某木板30张,落款处有刘某签名。之后,2011年、2012年吴某多次向被告刘某催收货款时,刘某却一拖再拖,最后竟不认账了。
今年7月,吴某拿着对方打的“收条”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要对方赊欠的3500元货款,没想到因“欠条”与“收条”仅一字之差败诉而归。
法庭上,被告刘某辩称,自己曾与吴某有过买卖木板的关系,但材料款早已付清,其书写的收条不能说明他尚欠货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提交的“收条”仅能证明被告刘某收到胶合板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刘某欠付货款,且吴某也没有向法院举出被告刘某欠款的其它证据,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收条是指收到别人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
例如,甲、乙双方签定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收条与欠条完全不同,欠条能证明欠款关系,而单独的收条不能证实欠款的事实。所以,收条和欠条是不可以乱用的。
欠条远比借条复杂
张华持欠条一张要求李刚偿还800万元及利息。该欠条写明:今欠张华和田玉、寿山雕件、冻石、刘海戏蟾、观音佛像等物品,共计价款800万元。对此,李刚说是帮张华暂存一些物品,待销售后作为双方合作的资金,在项目停止后,张华写了欠条,李刚签了字,因此双方属于保管关系,且这些物品仅值4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张华虽持有李刚签名的欠条,但其不能陈述双方买卖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相反,李刚能提供欠条中主要物品的数量、位置和鉴定价格。鉴于张华不能证明欠条背后的法律事实,法院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和到期还款义务的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买卖关系、劳务关系、企业承包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都可能产生欠条,而借条只有借款时使用。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张华持有的欠条仅证明双方有过财产的交接,不能证明双方的欠款事实,且张华未能向法院陈述具体的欠条形成的事实,自然要败诉。
借条不明利息飞了
方亮和董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两人在多年的交往中也经常有经济往来,但双方都“好朋友明算账”,每一笔借款都留下了借条。
几年前,方亮多次向董建借款,总数达到15万元。“因为一直是朋友,我也相信方亮在具备经济能力时会主动归还借款,所以只是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提醒其还款,可方亮虽然口头答应,却一直没有归还。”
最终,董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方亮归还15万元借款和利息。双方书写的借条上写到:今借到董建人民币共计xx元,至有归还能力之时归还,并给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借条上载明了“给付相应利息”,但对利息计算方式等未做出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最终判决方亮归还董建借款本金15万元。
专家说法
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
另外,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专家提醒:
这些借条均属无效
1、用途违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对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乘人之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比如放高利贷,且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手段非法: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正规借条如何打
如何写借条才能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1、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写“借条”不写“欠条”,因为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昵称或者绰号;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将出借人写成昵称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被法院拒之门外。
3、时间:应写清与借款有关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
4、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5、签名: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6、书写:一定要注意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借款金额要既有大写汉字计数,又有阿拉伯数字计数,且数额要完全一致。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书写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增写其它内容。
(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