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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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介绍了金融业相对发达国家有关民间借贷的一些具体做法,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利率
  民间借贷,通俗來讲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在我国一般发生在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特定或不特定)之间的借贷以及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一、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一)规模庞大,发展迅猛
  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股市、楼市遇冷,期货投资风险较大,银行理财不温不火,贵金属投资收益更是一路下跌,百姓的投资渠道越来越窄;另外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缺乏大量资金以保障正常运作,银行为了防控风险,只有在提供有效担保和抵质押物的情况下才发放贷款。一旦银行贷款无果,只能借用民间闲散资金。在此情况下,民间借贷就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另外,民间借贷具有借款手续简便,资金到账及时、期限灵活、利率弹性较大等特点。操作手续也比较简便,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保或注明即可。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借款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正因为如此,中国的民间借贷具有了地域面广、涉及人数多、利率高的发展态势。2011年某研究院曾经发起过一个有关民间融资为主要内容的调查,对象为1300名年销售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民营企业家,其中42.7%的受访企业表示使用过民间借贷,其余51.3%的企业有过将可周转资金放贷作为再投资的行为。(二)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缺乏相应监管
  正因为民间借贷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灵活性的特点,法律层面上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不多,较多的是出现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案件后匆匆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国家层面的立法主要是对借贷利息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外,管理主体不明确,成为了一个监管的真空带。民间借贷不属于专业进行金融管理业务的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监管,而由地方政府的某个或某几个行政部门管理,势必会出现政出多门,造成管理混乱。(三)存在着较多风险隐患
  国家法律层面上没有相关立法规定,监管主体上存在缺失,另外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因此我国目前的民间借贷在看似平静的表面之下存在着隐患: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大量增加,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许多是以民间借贷纠纷这一合法外衣,隐藏着其非法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高利贷、赌债、非法中介违法放贷、债务人出逃等。
  民间借贷还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其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另行借贷以偿还旧债。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二、金融业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理
  世界上一些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一直较规范,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完备的法律规定,可以为我们管理民间借贷提供借鉴。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的借款利息往往会高于同类银行利息,那么究竟多高才称之为“高利贷”呢?现代意义的“高利贷”,是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它必须具备两个充要条件,其一是利率异乎寻常地高,其二是非法性。如果只是利率高,而不是法律所禁止,也不构成高利贷。所以,看一笔借贷是不是高利贷,主要还是看各国的法律规定,不能仅凭利率高低来判断。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美国各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差别很大,多数在10%左右,如阿拉巴马州为8%,伊利诺伊州为9%。有的州根据贷款性质和类型以及贷款额度的大小,规定不同的法定最高利率。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高利贷罪,高利贷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德国的最高合法利率为20%。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都有反高利贷法。澳大利亚的两个州也有反高利贷法。各国对高利贷的管理与美国的基本相同,只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率的上限不同而已。
  尽管高利贷是非法的,但欧美国家却存在着一种合法的高利贷——“发薪日信贷”,这属于一种高成本信贷,它的利息高达20%。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即申请即得,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担保和证明,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贷。政府将发薪日贷款纳入正常的金融管理体系,必须经过法律许可,信贷公司必须注册领取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发薪日信贷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快捷,备受低收入者的青睐。借款人在大街上的信贷营业所申请一笔贷款,就像在市场买菜一样方便。当然,借款人进行借款实属无奈之举,如果法律禁止这项金融业务,他们就不得不到民间借高利贷,这必然会增加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让政府失去大量税源。三、对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及建议
  虽然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有效的补充作用,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民间借贷风生水起的同时,我们要看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导致了民间借贷产生了种种乱象。
  首先,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早日结束民间借贷无法可依的局面。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民间借贷以准确的法律地位,从借款利息到各方主体以及程序方面予以规范,将其纳入法律渠道,使其获得良性发展。
  其次,加强行政监管,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定期对民间借贷发展态势进行监测,对其操作、规模、用途和利率进行监管。针对高危民间借贷行为和风险及时发出预警,降低民间借贷信用风险,规范民间融资渠道,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结合我国国情,有取舍的引进类似于西方的“发薪日信贷”制度。鼓励和支持参与民间借贷的民间资本走向规范,使其合法登记,成立小额信贷公司,发挥其融资作用。结合我国自身特点,引进类似于西方社会的“发薪日信贷”制度,一来可以解决部分借款人的融资困难,而来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扩大政府税收,实为双赢之举。
  第四,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等犯罪。这类犯罪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而且往往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而且容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要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提高量刑标准,使犯罪分子提高犯罪成本,从而减少、杜绝该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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