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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然后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旨在使得湿地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同时也为研究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相关学者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想法。
关键词:湿地保护;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湿地作为我们生态环境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们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但是当前我国的湿地保护面临着诸多严峻的问题,我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建设工作遇到一些阻碍和困境。因为相对于世界范围来说,我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建设工作开始研究的时间比较晚,尽管经过过去几十年的研究和探索,我们也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初步构建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湿地管理体制,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深刻地意识到,我们在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完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法律相关的问题显得极其严重。而且湿地资源本来就与其他的自然资源有很大的不同,湿地管理体制是问题是作为湿地其他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科学高效的湿地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湿地保护工作,高效管理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针对湿地管理体制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理念去解决湿地管理体制内部的各种问题,完善我国当前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1.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面临的相关问题研究
1.1公众对湿地保护认识不足
1987年我国首次规定了湿地的定义,而且这次的定义之后也在不断地被补充和完善,当前湿地保护也已经成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而且我国的湿地保护工作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各个地方也开始构建各方面的湿地的监测和保护网络系统,并且不断地出台了关于湿地保护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但是经过我们的研究调查发现,当前我们的很多国民都缺乏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对湿地保护的基本意识不足,当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湿地的定义仍然比较模糊,因此这种长期性的公众对湿地保护认识不足的现象直接阻碍了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使得其缺乏了基础的支撑。
1.2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偏向行政调整
当前我国的湿地保护工作太过于偏向行政调整方式,各个地方的湿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大多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主要是强调政府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制,法律法规中有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章节,并且其中的条款基本上都是“应当”、“ 不得”、“ 禁止”等词语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同的地方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罚力度也不同,这主要取决于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制定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和相关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重视程度。如果没有得到地方综合性部门的有力支持,很容易出现概括不清晰,可行性差等遭人诟病的问题,事实上各地方的林业部门在实施法律过程中的内部控制方面已经体现出行政调整方法的局限性。因此,对湿地保护来说,行政调整方式很重要,但是主要对于人们利用实际的行为予以约束,很难形成内在的激励机制。在湿地保护法制建设过程中,太过于偏向行政调整方法,不仅会被行政调整方式的局限性所拖累,还有可能不足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保护湿地,不利于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可持续性发展,不能有效地形成湿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1.3现行的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根据当前我国湿地保护法制方面的一些研究,不仅我们经常听说的《刑法》、《宪法》以及《民法通则》都对湿地保护相关的问题有所涉及,我们还可以发现当前大多省市都已经设立了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湿地保护相关的工作进行规定。但是当前我国的湿地保护仍然面临着各方面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的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全面落实,而且大多数的法律文件都缺乏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深度分析,没有选择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和制度,因此可能有的投机取巧的人会透过这种法律的漏洞做出一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又缺乏沟通,这种分散式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是不协调的,甚至是相互阻碍的,导致了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搡的现象,这对我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完善是极其不利的。
2.改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的对策
2.1加强对我国湿地保护的宣传力度和奖惩力度
针对当前我国的公众对湿地的保护认识不足,以及对湿地定义不明确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有必要相应的加大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力度和加强我国湿地保护的奖惩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湿地保护对我们生活环境的重要性,并且参与到湿地保护工作当中来;而且要设置明確的奖惩力度,让那些为我国湿地保护作出贡献的人能够得到一定的利益激励,同时也要对那些恶意破坏我国湿地环境的人进行惩戒,做到奖惩分明,真正的实现从人们的自身利益出发,进而有利于我国湿地的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2.2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调整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行政调整对于我国湿地保护体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也应该要清晰的它的局限性,因此我们还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比如说,从法律层面专门设立一个保护法来保护湿地,这样可以实现针对具体问题来解决当前的湿地保护的空缺处,同时综合行政调整的方法,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为更好地实现湿地保护提供方法基础。
2.3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我国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当前面临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是没有将其全面落实。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一套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使公众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保护湿地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法治意识,使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法制意识更加完善,并使之更加健全。
3.结语
综上所述,湿地是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的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使得我们能够解决当前所面临的公众对湿地保护认识不足,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偏向行政调整,却又难以克服其局限性,以及现行的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规法规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的实现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旨在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湿地生态环境作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钟华友.论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立法完善[J].环境保护,2015,43(19):47-50.
[2]余涛.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问题研究[J].林业资源管理,2017(04):7-12+29.
[3]谢立慧.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8.
关键词:湿地保护;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湿地作为我们生态环境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们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但是当前我国的湿地保护面临着诸多严峻的问题,我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建设工作遇到一些阻碍和困境。因为相对于世界范围来说,我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建设工作开始研究的时间比较晚,尽管经过过去几十年的研究和探索,我们也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初步构建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湿地管理体制,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深刻地意识到,我们在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完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法律相关的问题显得极其严重。而且湿地资源本来就与其他的自然资源有很大的不同,湿地管理体制是问题是作为湿地其他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科学高效的湿地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湿地保护工作,高效管理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针对湿地管理体制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理念去解决湿地管理体制内部的各种问题,完善我国当前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1.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面临的相关问题研究
1.1公众对湿地保护认识不足
1987年我国首次规定了湿地的定义,而且这次的定义之后也在不断地被补充和完善,当前湿地保护也已经成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而且我国的湿地保护工作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各个地方也开始构建各方面的湿地的监测和保护网络系统,并且不断地出台了关于湿地保护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但是经过我们的研究调查发现,当前我们的很多国民都缺乏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对湿地保护的基本意识不足,当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湿地的定义仍然比较模糊,因此这种长期性的公众对湿地保护认识不足的现象直接阻碍了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使得其缺乏了基础的支撑。
1.2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偏向行政调整
当前我国的湿地保护工作太过于偏向行政调整方式,各个地方的湿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大多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主要是强调政府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制,法律法规中有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章节,并且其中的条款基本上都是“应当”、“ 不得”、“ 禁止”等词语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同的地方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罚力度也不同,这主要取决于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制定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和相关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重视程度。如果没有得到地方综合性部门的有力支持,很容易出现概括不清晰,可行性差等遭人诟病的问题,事实上各地方的林业部门在实施法律过程中的内部控制方面已经体现出行政调整方法的局限性。因此,对湿地保护来说,行政调整方式很重要,但是主要对于人们利用实际的行为予以约束,很难形成内在的激励机制。在湿地保护法制建设过程中,太过于偏向行政调整方法,不仅会被行政调整方式的局限性所拖累,还有可能不足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保护湿地,不利于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可持续性发展,不能有效地形成湿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1.3现行的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根据当前我国湿地保护法制方面的一些研究,不仅我们经常听说的《刑法》、《宪法》以及《民法通则》都对湿地保护相关的问题有所涉及,我们还可以发现当前大多省市都已经设立了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湿地保护相关的工作进行规定。但是当前我国的湿地保护仍然面临着各方面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的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全面落实,而且大多数的法律文件都缺乏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深度分析,没有选择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和制度,因此可能有的投机取巧的人会透过这种法律的漏洞做出一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又缺乏沟通,这种分散式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是不协调的,甚至是相互阻碍的,导致了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搡的现象,这对我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完善是极其不利的。
2.改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的对策
2.1加强对我国湿地保护的宣传力度和奖惩力度
针对当前我国的公众对湿地的保护认识不足,以及对湿地定义不明确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有必要相应的加大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力度和加强我国湿地保护的奖惩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湿地保护对我们生活环境的重要性,并且参与到湿地保护工作当中来;而且要设置明確的奖惩力度,让那些为我国湿地保护作出贡献的人能够得到一定的利益激励,同时也要对那些恶意破坏我国湿地环境的人进行惩戒,做到奖惩分明,真正的实现从人们的自身利益出发,进而有利于我国湿地的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2.2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调整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行政调整对于我国湿地保护体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也应该要清晰的它的局限性,因此我们还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比如说,从法律层面专门设立一个保护法来保护湿地,这样可以实现针对具体问题来解决当前的湿地保护的空缺处,同时综合行政调整的方法,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为更好地实现湿地保护提供方法基础。
2.3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我国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当前面临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是没有将其全面落实。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一套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使公众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保护湿地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法治意识,使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法制意识更加完善,并使之更加健全。
3.结语
综上所述,湿地是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的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使得我们能够解决当前所面临的公众对湿地保护认识不足,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偏向行政调整,却又难以克服其局限性,以及现行的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规法规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的实现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旨在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湿地生态环境作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钟华友.论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立法完善[J].环境保护,2015,43(19):47-50.
[2]余涛.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问题研究[J].林业资源管理,2017(04):7-12+29.
[3]谢立慧.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