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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我国教育发展加快和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一年,尤其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新课程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使我国教育界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取得了诸多新的研究成果。可以说2006年是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生重大变化和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也是基础教育研究取得巨大进展的一年。
关于新《义务教育法》的研究
2006年在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6月29日颁布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我国实施学费、杂费全免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新《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经费投入、政府责任、政策保障以及法律责任、学校安全、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教师队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新的、重大的突破。它的颁布被众多学者称之为我国实施“真正”的义务教育的开始。对新《义务教育法》多角度的解读,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研究者主要从以下角度对新法进行了探讨。
1.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性质和立法目的
自20世纪中期义务教育制度建立以来,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成为义务教育立法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特征。尤其是对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实行的“两免一补”以及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等方面深刻体现了其立法性质。
新《义务教育法》在表达立法目的时,采取了与1986年《义务教育法》不同的政策话语模式,兼顾了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社会利益,并把保障公民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为义务教育立法的第一目的。
2.新《义务教育法》取得的突破和未来所要关注的问题
第一,新法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明确了免收杂费的原则和实施步骤。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即“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二,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凸显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和机制。新法修订案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确立了以省统筹为主体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新法试图建立一种新型的由国务院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并为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
第四,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作了重要调整,确立了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的基础上实行省统筹落实,县具体管理。
第五,全面贯彻素质教育要求,突出强调了对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健全、完善了提高学校教学水平的制度规范。同时,有的研究者认为未来我国义务教育立法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还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领域:(1)关于义务教育基本性质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2)新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中各级政府责任还需具体化。(3)要真正落实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4)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5)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于新课程改革的研究
关于新课程改革的研究,是新课改实施以来理论界一个永恒的研究话题。自2001年6月新课程改革实施以来,迄今新课改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所以,当今研究者多关注新课改实施中的“问题”研究。
有学者认为,改革实践存在着诸多思想和行动上的偏误,应引起重视。比如认为推行“新课程”,课堂就,必须运用多媒体;认为自主学习就是自学,教师应退居二线,甚至可有可无;认为互动学习就必须让课堂热热闹闹,合作学习就是通过分组形式来体现;把叛逆当做求异,把偏激当做创新等。有学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新课程改革过程中暴露出以下问题和偏向——
(1)形式主义:对新课改的精神实质、核心旨趣理解得不够深刻、全面,在课程改革试验中,不能从根本上改革传统课程的实践模式,只是关注形式的新颖和变化。(2)理想主义:片面夸大课程改革的作用,忽视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难。(3)功利主义:将新课程改革作为捞取自己成绩的工具,背离了课程改革的核心旨趣。
随着网络技术在中小学校中的普及,有关新课程改革中网络技术的应用研究也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有的学者论述了网络和信息技术在课程改革中的应用,认为教育信息化不光是教育设备、教育手段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学结构、教学模式上的转变。还有的学者认为,在课程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建构网络课程中的文化功能,网络课程并不仅是借助信息技术开放的课程资源,它不只属于技术范畴,不只是能贩卖的技术制成品,同时有其文化再造功能。网络课程的本质是在知识经验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网络文化和网络生存体验的教育性结合,应避免与实际网络生活体验方式的脱节,否则,必将受到学生不自觉的抵制。
关于教师教育领域内个人知识、实践性知识的研究
教师知识研究是教师专业化研究的永恒话题。随着哲学家波兰尼个人知识理论的引入,教师知识特别是教师个人知识研究已逐渐成为教师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研究的热点问题。关于教师个人知识,目前的学界还没有统一称谓,大致有实践性知识、个人知识、实践智慧等多种称谓,但有一点已形成共识,那就是有关教师个人知识的研究,将弥补传统教师教育中的缺陷。
何为教师个人知识?它是教师在开展有目的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的知识,是教师教育教学经验的积累和提炼。它带有明显的情景性、个体性,体现着教师个人的教育智慧、教育特点和教学风格。随着学界对教师个人知识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教师教育领域内,教师角色的认识已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在传统的教师角色定位中,“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正统”角色,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个人知识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积极、主动的一面,教师不但拥有经验,同样也拥有知识,这种知识就是教师个人知识。
有学者认为,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公共知识的掌握,更应该是智慧的养成。个人知识是教育实现“转识成智”的操作性概念。借助于个人知识,教育发现了通往智慧的可行路径:个人知识的情境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生活世界取向:个人知识的介入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体验取向;个人知识的意会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表达取向:个人知识的建构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理解取向:个人知识的实践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效用取向。
总之,在教师个人知识观提出以后,教师个人知识所代表的新的知识观已对传统知识观提出了挑战,那就是由“学者生产知识”转向“教师生产知识”;由重视“公共知识”转向重视“个体知识”;由重视“显性知识”转向重视“默会知识”;由追求“教育本质”转向追求“教育真实”。
综上所述,回溯过去的一年,我国基础教育领域仍然是教育理论界关注的重点,虽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新《义务教育法》特别是免杂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较少研究者关注;和谐教育思想如何指导我们的基础教育实践,这仍是一个难点;教师个人知识如何在教师教育中体现,仍将是今后教育研究的热点与前沿问题。
(责编 子 君)
关于新《义务教育法》的研究
2006年在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6月29日颁布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我国实施学费、杂费全免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新《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经费投入、政府责任、政策保障以及法律责任、学校安全、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教师队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新的、重大的突破。它的颁布被众多学者称之为我国实施“真正”的义务教育的开始。对新《义务教育法》多角度的解读,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研究者主要从以下角度对新法进行了探讨。
1.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性质和立法目的
自20世纪中期义务教育制度建立以来,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成为义务教育立法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特征。尤其是对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实行的“两免一补”以及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等方面深刻体现了其立法性质。
新《义务教育法》在表达立法目的时,采取了与1986年《义务教育法》不同的政策话语模式,兼顾了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社会利益,并把保障公民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为义务教育立法的第一目的。
2.新《义务教育法》取得的突破和未来所要关注的问题
第一,新法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明确了免收杂费的原则和实施步骤。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即“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二,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凸显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和机制。新法修订案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确立了以省统筹为主体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新法试图建立一种新型的由国务院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并为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
第四,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作了重要调整,确立了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的基础上实行省统筹落实,县具体管理。
第五,全面贯彻素质教育要求,突出强调了对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健全、完善了提高学校教学水平的制度规范。同时,有的研究者认为未来我国义务教育立法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还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领域:(1)关于义务教育基本性质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2)新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中各级政府责任还需具体化。(3)要真正落实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4)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5)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于新课程改革的研究
关于新课程改革的研究,是新课改实施以来理论界一个永恒的研究话题。自2001年6月新课程改革实施以来,迄今新课改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所以,当今研究者多关注新课改实施中的“问题”研究。
有学者认为,改革实践存在着诸多思想和行动上的偏误,应引起重视。比如认为推行“新课程”,课堂就,必须运用多媒体;认为自主学习就是自学,教师应退居二线,甚至可有可无;认为互动学习就必须让课堂热热闹闹,合作学习就是通过分组形式来体现;把叛逆当做求异,把偏激当做创新等。有学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新课程改革过程中暴露出以下问题和偏向——
(1)形式主义:对新课改的精神实质、核心旨趣理解得不够深刻、全面,在课程改革试验中,不能从根本上改革传统课程的实践模式,只是关注形式的新颖和变化。(2)理想主义:片面夸大课程改革的作用,忽视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难。(3)功利主义:将新课程改革作为捞取自己成绩的工具,背离了课程改革的核心旨趣。
随着网络技术在中小学校中的普及,有关新课程改革中网络技术的应用研究也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有的学者论述了网络和信息技术在课程改革中的应用,认为教育信息化不光是教育设备、教育手段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学结构、教学模式上的转变。还有的学者认为,在课程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建构网络课程中的文化功能,网络课程并不仅是借助信息技术开放的课程资源,它不只属于技术范畴,不只是能贩卖的技术制成品,同时有其文化再造功能。网络课程的本质是在知识经验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网络文化和网络生存体验的教育性结合,应避免与实际网络生活体验方式的脱节,否则,必将受到学生不自觉的抵制。
关于教师教育领域内个人知识、实践性知识的研究
教师知识研究是教师专业化研究的永恒话题。随着哲学家波兰尼个人知识理论的引入,教师知识特别是教师个人知识研究已逐渐成为教师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研究的热点问题。关于教师个人知识,目前的学界还没有统一称谓,大致有实践性知识、个人知识、实践智慧等多种称谓,但有一点已形成共识,那就是有关教师个人知识的研究,将弥补传统教师教育中的缺陷。
何为教师个人知识?它是教师在开展有目的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的知识,是教师教育教学经验的积累和提炼。它带有明显的情景性、个体性,体现着教师个人的教育智慧、教育特点和教学风格。随着学界对教师个人知识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教师教育领域内,教师角色的认识已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在传统的教师角色定位中,“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正统”角色,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个人知识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积极、主动的一面,教师不但拥有经验,同样也拥有知识,这种知识就是教师个人知识。
有学者认为,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公共知识的掌握,更应该是智慧的养成。个人知识是教育实现“转识成智”的操作性概念。借助于个人知识,教育发现了通往智慧的可行路径:个人知识的情境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生活世界取向:个人知识的介入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体验取向;个人知识的意会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表达取向:个人知识的建构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理解取向:个人知识的实践性决定了教育实践的效用取向。
总之,在教师个人知识观提出以后,教师个人知识所代表的新的知识观已对传统知识观提出了挑战,那就是由“学者生产知识”转向“教师生产知识”;由重视“公共知识”转向重视“个体知识”;由重视“显性知识”转向重视“默会知识”;由追求“教育本质”转向追求“教育真实”。
综上所述,回溯过去的一年,我国基础教育领域仍然是教育理论界关注的重点,虽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新《义务教育法》特别是免杂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较少研究者关注;和谐教育思想如何指导我们的基础教育实践,这仍是一个难点;教师个人知识如何在教师教育中体现,仍将是今后教育研究的热点与前沿问题。
(责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