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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早确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确立各类农业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是我国农业向企业化、现代化、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议在拟定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中列出专门条款,对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企业)的法人身份予以同等确认,一并解决其在登记注册、政策优惠等方面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