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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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采取宽缓化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理方式以及结果关乎未来社会的犯罪情况。为此世界各地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理方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体现了轻刑化、教育刑的刑罚精神。监督考察作为该项制度的核心环节,监督考察的质量涉及该项制度运用的效果。
  【关键词】:监督考察 监督考察主体 未成年人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内涵
  1.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中的监督考察主体在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地位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和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环节,关系附条件不起诉价值的实现。(1)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和法学理念,需要监督考察中的具体事情予以体现。下文提到的国家亲权理论、儿童利益最大化、教育刑理念等均要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这些主要依靠监督考察期内有关人员为未成年人做出的各种努力。比如监督考察期内,有关人员对未成年人是以一种关爱、帮助的心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指导,活动的一切目的是教育、矫治 未成年人。(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与否取决于监督考察。监督考察期限的设置一方面是来矫治未成年人,在监督考察期内,各监督考察主体通过一段时间与考察对象的接触,真实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对考察对象的行为进行矫治,纠正错误行为,改变不正想法,消除涉罪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来考察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可改造性。如果未成年人在监督考察期间内表现良好,已经没有了社会危害性,在结束考察后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需通过更加严厉的措施来实施矫正。
  监督考察主体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和考察的实质内容,关乎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监督考察主体控制着监督考察的过程,实时跟进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一)监督考察主体
  1.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
  刑诉法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大多面临案多人少的实际困难,不可能实现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近身监督,因此,法律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及有关单位团体的配合考察义务。然而检察机关如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如何配合,目前均无明文规定。
  检察机关是当然的监督考察主体。其作为监督考察主体具有如下优势:一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可以以违反规定为由,对监督考察对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这无疑是最具有威慑力的,也是考察对象所忌惮的。二是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就开始着手处理案件,对于案件的经过有了详细的了解。考察对象为未成年人,与陌生人建立信任感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这时检察干警已经与未成年人多少沟通交流过,已经打破界限。三是附条件不起诉是由检察机关做出的,其理所当然的要负责后期的监督考察。四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也具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后期监督考察的顺利进行主要靠检察机关进行协调各方资源。比如联系帮教人员,组成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方案,联系观护基地,为考察对象提供住宿、工作条件。全国各地的考察监督情况都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其他单位、人员,共同矫治考察对象。比如,陜西指南针司法中心接受检察机关委托或授权,在涉罪未成年人被采取非羁押措施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间,指派专业社工人员对其进行关护帮教。福建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福建体育职业学院达成共建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协议,为该区考察对象提供了改造和学习的地方。上海某区利用当地企业优势,联合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建立帮教基地,由企业提供食宿,进行技能培训,探索师徒带教式的帮教模式;对于引入来沪群众资源参与观护,探索同乡帮教模式,并在其他地区进行推广,充分发挥社区资源的优势。同时,异地帮教制度的进行也必须依托检察机关。不过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其作为主体存在先天的弊端。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承担着三重职能:一是审查案件以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二是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三是根据监督考察期间的情况作出最终是否起诉的决定。[何挺、李珞珈: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主体:基于参与观察的研究《国家检察官学报》2017年第3期]这就造成检察职能的矛盾,容易导致办案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引起司法腐败的问题。再一个现在案多人少是各地司法现状,检察机关在履行批捕、提起公诉等职能外,还要抽出一部分人员从事耗费大量精力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这样监督考察被边缘化的出现概率就大大增加。监督考察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实际效果。还有,犯错的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方面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矫治时单纯的法律威慑在短期内存有一定效果,但长远来看,治标不治本。根源治理需结合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很少能够满足这些要求。
  监护人也是法定的监督考察主体。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监管的义务。绝大多数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方案中都将监护人列为监督考察主体。监护人作为监督考察主体具有的先天的优势,具体如下:一绝大多数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最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行为习惯、生活背景、教育情况等,是未成年人最信赖的人,在父母面前,未成年人的本性展示的最为真实。二是与监督考察对象关系密切,接触最多,相处时间最长,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全天候监督,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思想动向有切实的了解,能够掌握未成年人最真实的状态。但监护人最为考察主体具有的弊端也非常明显,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涉罪,是因为家庭教育、家庭关系出了问题,父母管教方式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发展。这时候再让其进行监督考察,监护人容易在原先管教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如果方式不得当,则比较容易引起新的矛盾,恶化情况。现实中也存在父母在孩子犯错后,不但不理解其行为,反而大加指责,甚至拳棒相加,阻碍监督考察的顺利进行。二是监护人不具备监管条件。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与监护人分割两地,监护人来一趟成本较高,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时再把监护人定为监督考察主体毫无意义。有的监护人虽然与未成年人住在一起,但日常生活中有意义的沟通交流几乎没有,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处于放弃状态,这时监督考察也是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笔者了解到有的监护人虽然与未成年人同在一地务工、居住,由于工作的性质(白班、夜班)或双方性格使然,日常几乎无交流,或者仅有的交流也仅限于日常生活琐事。显而易见,这样的监督考察其不到任何实质性作用。三是监护人容易出现亲亲相隐的情况。监护人通常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来担任,父母通常出于维护未成年人,在向有关人员反映情况时往往会有选择的报告,而且真实性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四是监护人缺少专业技能。简单的管教无法满足考察对象的监督考察,在此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教育、心理方面的技能。   观护单位作为监督考察主体是未来趋势。观护单位作为考察主体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主体的优势。现在全国各地都意识到观护基地的重要性,都在大力发展。观护基地现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企业模式,这是大多地区开展的模式。主要由检察机关牵头当地企业共同合作建立观护基地。检察官联合企业工作人员、妇联、关工委等组成帮教小组,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进行考察、帮教。有的企业还会根据情况发放工资,甚至实行同工同酬。这种模式的优势显而易见。一方面在经济物质上不但能为考察对象提供食宿,还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另一方面,考察对象能够获得学习一门技术,为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考察对象在观护基地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 在接受监督考察的同时又能保证经济收入, 解决了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无家长监管教育等困难。企业模式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辍学的青少年。比如北京提供此种观护方式的主要有餐饮企业、科技公司、食品加工企业和飞机制造企业。晋江是中国工业百强县,民营企业遍地开花。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当地此优势,大力发展当地民营工业企业。二是公益组织模式,如图书馆、养老院等。这种模式是由政府主导,提供资金支持,安排考察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比如利用业余时间在图书馆进行图书分类整理等。通过此类活动改掉不良社会习惯,提高自身价值感,增强社会责任感。相对于其他模式,该模式在培养社会责任感方面更强。该模式主要使用与在校生或有固定工作,缺乏社会责任心的未成年人。三是社区帮教模式。该模式是通过让考察对象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来完成帮教的。观护基地的优势显而易见,而且是无可替代的。但是,观护单位并不是法定的监督考察主体,其进入监督考察程序依赖于检察官的主动联络。观护单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帮教协议一般只规定观护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出现相对等的权利,也无法规定监督考察的责任。这些几乎都要依靠观护单位和观护人的公益心、责任心,在其出现违规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时很难要求其承担责任或给予惩罚。
  社会工作模式是在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的认罪悔罪,系统性、全面性地分析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各方面因素,挖掘自身潜能,链接社会更方面的资源,实现更好的自我发展。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查,主要是通过家访或者以见面、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情况、家庭关系、家庭教育等情况。这些因素为未成年人后期监督考察提供大致方向。但社会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就是社会工作中缺乏专门社会工作者。我国刑诉法规定由社会机构参与社区矫正,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参与的社会机构,实践中是由司法机关联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区和街道办共同完成。再者就是专职人员非常缺乏,帮教队伍不专业。近年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呈现上升趋势,在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监督考察等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者的参与,但社会工作者的增长情况与案件的增长量并不匹配,各地的专职社工人员数量寥寥无几。通过吸纳社会志愿者来满足需求。这些志愿者在专业水准、法律素养方面往往都存有欠缺。专业人员参与的缺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实现。矫正内容不具有,针对性难以发挥作用。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矫正形式不多元。由于经费的限制,矫正形式也多采用集体大课形式。矫正人员与工作人员比例比较低,导致工作强度大,很容易流于形式。心理测评、心理辅导和自我认知方面水平有限,很难起到应有效果。
  (二)监督考察主体职责的完善、范围的扩大
  1.职责的完善
  监督考察涉及到的主体众多,必须在个主体间明确职责,方能有条不紊地开展活动,保障监督考察效果的实现。
  检察官的职责冲突上文已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办案检察官和负责监督考察的检察官分开,提升监督考察质量。
  对于司法社工、观护人来讲,很难取得考察对象的信任,履行教育矫治职责存有一定困难。司法行政机关等可侧重于行为监管、法治教育、社会调查;家庭侧重于亲情教育;学校侧重于提供就学机会以及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社区可在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共青团、志愿者、心理学等领域专家可专注于开展心理疏导、社会公益、人格矫正等工作。考察对象在考察活动期间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后续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决定,关乎到未成年人的未来,因此,监督考察主体在靠站帮教时也要规定责任。
  监护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善监督考察职责,对监督考察效果的实现至关重要。监护人首先需要学习科学的监督考察方式。很多地方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时,对于出现家庭问题的情况,会对其进行家庭辅导和亲职教育力图从根本上改善不健康的家庭关系。定期与检察机关、帮教组织进行沟通,反馈情况
  对于有没有监督考察条件的监护人,可以通过电话与有关人员沟通,告知所需信心。同时,与考察对象要定期联系,进行管教,履行做父母的教育职责。
  2.范围的扩大
  监督考察的复杂性需要结合社会各方力量,利用现有资源。
  社区矫正就是一项理想选择。首先社区矫正体系较为成熟、经验丰富。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可实施性、操作性强,《社区矫正法》即将颁布。社区矫正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已经建立,工作人员数量相对充足,经验丰富。矫正设备相对完善。将未成年人投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具有可行性。目前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等个别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将附条件不起诉对象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考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可行性初探  熊正 司绍寒 《中国司法》2016年07]其次,能够节省大量司法资源。保障监督考察效果最好的方式是建立一套配套措施。这需要投入极大的资源,但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占比是比较低的,会产生使用率不高的问题。因此,依托现有已经成型的体系加以变换,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发展观护基地。大多数被考察人是辍学的社会青年,实现比较好的考察效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展观护基地。比如,福建省晋江市以发达的民营企业著称,当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练手民营企业共建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让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在企业务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挽救,避免“二次污染”,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运行模式是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在取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后,与基地沟通,企业对入驻基地的考察对象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根据其心理和生理情况,进行岗前培训,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險,建立个人帮教档案。考察对象与普通工人同吃同住、同工同酬,不搞特殊待遇。为加强基地管理和人员帮教效果,检察院整合社会力量,内外联动多举措地加强管理力度和创新帮教方式。对于入驻的考察对象,企业会指派一名经验丰富的员工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关注其动向。并且检察院会指定一名未检科干警为联络员与其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基地动态。未检科干警轮值和心理咨询师走访帮教基地,进行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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