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适用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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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原某市制药公司员工.2003年10月,倪某与该制药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于同日离职.2019年3月,倪某向某市某区人社局邮寄《劳动监察申请书》,认为制药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遂请求某市某区人社局依法追缴养老保险费.人社局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告知倪某投诉的违法行为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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