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合同到期的哺乳期女工续签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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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rn我于2019年3月9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时,我正处于哺乳期,公司依法将劳动合同顺延至我的哺乳期结束,即2021年7月1日,随后我便离开了该公司.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我要求公司支付给我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公司拒绝.请问,该公司拒绝我的要求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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